興隆縣自來水公司、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8民終2456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興隆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隆物業)、原審被告王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18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興隆縣自來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翟建波,被上訴人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韋東方,原審被告王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國、張志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興隆縣自來水公司上訴請求:1、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本案的損失賠償責任錯誤。該小區為高層住宅,需要二次加壓供水,二次加壓供水系統是該小區的開發商自己進行施工的,涉案水表在二次加壓供水系統之中,水表由開發商統一進行安裝的,損壞的水表雖然是上訴人統一采購的但不是上訴人安裝的。《河北省城鎮供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本案中涉及到高層樓房的二次增壓供水,二次增壓供水設備及系統所有權均是開發商和全體業主的,應當由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而不是由上訴人進行維護,上訴人只是在涉及到水表損壞時按照規定監管要求用戶更換使用符合規定的水表,而不可能由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對縣城內至少十幾萬水表進行日常維護。一審中被上訴人并沒有起訴上訴人要求承擔責任,而是一審法院根據一審被告的申請通知上訴人參加訴訟,說明被上訴人并非因涉案的水表存在質量問題損壞而提起訴訟。一審上訴人已經提供了損壞水表的原物,通過肉眼能夠明顯看出水表是被燙壞的。損壞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家太陽能損壞后進行維修,更換水管沒有安裝防止熱水回流的止回閥,在自來水停水或者二次增壓系統壓力不夠時太陽能儲水桶熱水回流燙壞水表,一審庭審中被告明確承認熱水桶更換過管,上訴人提交的被告家熱水桶更換過水管沒有安裝止回閥的照片以及水表不能承受超過40攝氏度的溫度使用說明書,整個小區其他住戶沒有更換過熱水桶管,所以沒有發生水表損壞的事件,也能證明水表損壞是熱水回流造成的。二、一審法院沒有認定被上訴人疏于管理的責任錯誤。水表安裝的專用空間應當由被上訴人負責日常管理,確保該空間沒有堆積雜物,地漏保持通暢。上訴人在一審過程中已經申請人民法院現場進行勘察,現場勘察筆錄以及上訴人提交的現場照片,能夠清晰地看到水表安裝在專用空間內,該空間預留有排水用的地漏,但是該空間內堆滿雜物,地漏被建筑水泥塊、沙石塊堵死,現場勘察人員清理完雜物,使用水桶倒水進行實驗,在地漏通暢的情況下一桶水瞬間通過地漏流走,沒有形成積水,下水管道的直徑遠遠大于自來水管道的直徑,而且該空間預留了高達至少40公分的擋水墻,完全可以防止跑水事故發生后積水流入樓道內。如果被上訴人認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職責,下水管道沒有被雜物堵死,即使水表損壞造成跑水,水流也能通過排水地漏排走,不可能發生水流入樓道的事件,現場勘察筆錄以及上訴人提交的照片等證據完全能夠證實由于被上訴人疏于管理,是造成跑水造成電梯間被淹的直接原因。三、一審中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存在過錯,舉證責任不在上訴人,因此上訴人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上訴人在得到物業公司通知后及時派人趕到現場協助物業人員進行搶修,已經履行了相應的職責,沒有任何過錯。被上訴人或者被告如果認為上訴人有過錯,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而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四、一審中被上訴人關于損失的證據不足。一審中被上訴就損失沒有提供相應鑒定結論,只是提供了銷售貨物清單和發票,沒有對損壞的配件進行折舊,也沒有扣除殘值,一審法院不應全部認定其損失。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錯誤,請二審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庭審過程中上訴人補充上訴理由: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本案中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本案的損壞的電梯所有權是歸小區或者是該單元的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是歸物業公司所有,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就該損失提出主張。
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首先,上訴人是水表的產權人,應對水表爆裂造成的電梯跑水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自來水公司企業應當對進戶水表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城鎮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戶或者產權人負責維護”。上訴人是供水單位,作為水表的產權人,對水表應當負維護義務,對一審被告王越家自來水表爆裂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從水表損壞的情況看,塑料部分被融燒成黃色,根據生活常識判斷,應當是電路損壞造成,不是開水燙傷,如果是開水燙傷不會將塑料燙成焦黃色。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水表損壞是太陽能的開水回流造成,沒有證據證明他人是侵權人,不能免除上訴人的賠償責任。其次,答辯人盡到了管理服務義務。答辯人對小區內的公共區域盡到了日常管理維護的義務,在獲知王越家自來水表爆裂后,答辯人的維修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關閉王越家自來水閥門,并及時聯系上訴人,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到場后拆走了水表。上訴人陳述,水表所安裝的專用空間里地漏被建筑水泥塊、砂石塊堵死,屬于虛假陳述,2021年5月19日現場勘查試驗時,興隆縣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書記員和本案當事人、部分代理人到場,王越家新的租戶剛居住一個多月,從王越家打一桶水灌入地漏時瞬間直接排下、沒有滯留。現場勘查試驗時,物業公司的維修人員還領錯樓層到12層,說明王越家水表所在空間的情況真實,不存在作假。事實上,水表爆裂后,造成水表所在空間滯留自來水的原因是,自來水管道有巨大的壓力,出水量大于排水管道的排水量,滯留的自來水滲流到樓道里、流入電梯。電梯損壞后,答辯人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墊資對損害的電梯進行了維修,更充分盡到了日常管理維護的義務。最后,損失證據充足。根據《電梯主要部件報廢技術條件》(GB/T31821-2015)4.12.1.4規定,電路板出現受潮進水的情況時,視為達到報廢技術條件。因自來水跑水造成隆灣帝園小區4號樓4單元電梯進水,受潮進水的電子配件均在視頻、照片中有體現,損失的證據充足。另外,既然視為達到報廢條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損壞的配件應該沒有殘值。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王越述稱,水表損壞跑水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上訴人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依法維持原判。
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王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支付電梯維修費19158.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是興隆縣隆灣帝園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被告王越是該小區4號樓4單元1303室業主。2020年6月24日,上述1303室的戶外水表損壞,跑水,流到電梯里,致使電梯損壞。該損壞的水表位于樓道水暖井內,由興隆縣自來水公司統一采購,日常維護,收取水費所用。此次跑水導致電梯故障,產生的維修費用,應由二被告承擔。經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給付,要求二被告支付電梯維修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20年6月24日,隆灣帝園小區4號樓4單元1303室戶外水表損壞漏水,流到電梯,導致電梯損壞。原告提供有住戶的書面證言、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維修電梯后出具的情況說明、受損部件照片為證。2、電梯維修費19158.00元。原告提供有更換配件的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銷售貨物清單及發票為證。3、涉案水表,是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統一采購。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住戶的書面證言及巨人通力電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維修電梯后出具的情況說明,可以確認1303室戶外水表損壞漏水,流至電梯與電梯部件損壞存在關聯性。被告自來水公司認為水表損壞的原因,是被告王越家太陽能熱水桶內的熱水回流導致,但是沒有提供司法鑒定、專業人士鑒定意見等具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自來水公司認為水表所在專有空間,堆有雜物,影響漏水,證據不足,不予采納。根據《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城鎮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且水表是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統一采購,故其應負維護義務,賠償原告此次電梯損壞維修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電梯維修費19158.00元;二、駁回原告興隆縣唐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0.00元,由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興隆縣自來水公司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現場勘查時的錄像光盤一張,擬證明地漏修理完之后水就流下去了,被上訴人唐隆物業質證意見認為:提交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原審被告王越質證意見認為: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本院認定該錄像光盤因不屬于新證據,本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0.00元,由上訴人興隆縣自來水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廣全
審判員金小雁
審判員閆鴻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薛靜
書記員王君妮
判決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