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瑛等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4執85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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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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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京04民初649號民事調解書,已向被執行人張瑛、齊樹民、大連遠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大連遠東工具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張瑛、齊樹民、大連遠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大連遠東工具有限公司接到執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張瑛、齊樹民、大連遠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大連遠東工具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張瑛、齊樹民、大連遠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大連遠東工具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
二、凍結、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張瑛、齊樹民、大連遠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大連遠東工具有限公司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凍結、扣押、扣留、提取、拍賣、變賣被執行人張瑛、齊樹民、大連遠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大連遠東工具有限公司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四、以上凍結、劃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賣、變賣被執行人張瑛、齊樹民、大連遠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大連遠東工具有限公司財產以人民幣53864549.84元及至還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義務之日止的利息和應由被執行人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執行費為限。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衛
審判員賈麗英
審判員李建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詹華東
書記員劉學
判決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