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森悅投資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執異2347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公司)與被執行人成都森悅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悅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曾米林、楊小芳對執行位于成都市龍泉驛區房屋(以下簡稱爭議房屋)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曾米林、楊小芳稱,其于2014年11月21日與森悅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爭議房屋,已支付全部購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爭議房屋至今,請求解除對爭議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7)川01民初2722號民事調解書,載明如下調解協議:“一、雙方共同確認:截至2018年3月1日,華西公司施工形象進度(形象進度以雙方自行書面確定的為準)對應的工程結算價款金額為135000000元,停工補償費用為17959003.46元,整體提升架補償費用800000元、前期土建簽證33951.08元、2#樓增加提升架194594.4元、現場材料報廢損失1117428.35元、鋼材利息5382322.34元、資金利息16012700.37元(不含成都高新區華西崛起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利息費用),以上金額合計為176500000元,為2018年3月1日前所完工程最終鎖定結算價,該金額不以任何原因進行調整和撤銷。森悅公司累計支付工程款為52330700元,應付未付工程款124169300元。二、森悅公司在2018年10月15日之前開始支付且按18個月平均付清前期欠款的前提下,確認華西公司以1億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5%只計算一年利息,該750萬元利息為華西公司資金利息的包干價(此金額結算不做調整)。三、以上一、二條合計工程欠款131670000元,森悅公司從2018年10月開始平均在每月15日之前支付7315000元,于18個月內支付完畢,即森悅公司應在2020年3月15日前將工程欠款131670000元全部支付至華西公司,若森悅公司未按時足額付清,應以欠款金額為基數按固定年利率7.5%向華西公司支付資金利息。四、案件受理費737057元減半收取368528.5元、保全費5000元、財產保全保險費208576.96元,以上共計582105.46元,由華西公司和森悅公司各承擔291052.73元。以上費用均由華西公司墊付,森悅公司應在本協議簽訂后15日內將應承擔部分費用支付至華西公司賬戶。”因森悅公司未履行上述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華西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01執3231號之一執行裁定:“查封被執行人森悅公司名下登記的位于成都市龍泉驛區交匯轉角處的龍泉森悅中心項目土地(權證號:龍國用第3224號)及在建的1、2、3號樓(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878、84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施工許可證號:××)項下的所有房屋及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爭議房屋在上述查封范圍內。
另查明,2014年11月21日,曾米林、楊小芳與森悅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爭議房屋,合同約定購房款447532元。曾米林、楊小芳已付清全部購房款,并于2015年3月10日辦理備案手續,合同簽約備案號:226129。后曾米林、楊小芳占有使用爭議房屋至今。
以上事實,有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商品房買賣合同》、銀行轉款憑證、收據、物管費收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等證據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中止對位于成都市龍泉驛區房屋的執行。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楊芳
審判員陳浩
審判員邱家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沈巧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