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秋、西藏建華建設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民事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藏民申70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劉永秋因與被申請人西藏建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華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藏04民終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劉永秋申請再審稱,一、關于劉永秋與建華公司因運輸合同關系產(chǎn)生的合同總金額問題。建華公司主張已支付1911213元,但通過劉永秋提供的證據(jù)可以看出合同總金額應是2185396元,與建華公司的主張的款項相差
274183元,依據(jù)建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及主張的已付款金額與合同總金額之間存在矛盾,但依據(jù)劉永秋提交的證據(jù),對于認定合同所發(fā)生的總金額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二、關于依據(jù)《墨脫三營連隊建設材料運輸費》內(nèi)容無法直接認定建華公司欠付運輸費事實的問題。劉永秋依據(jù)建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建軍出具的《墨脫三營連隊建設材料運輸費》等憑證要求支付運輸費用,但二審法院認為“該憑證內(nèi)容無法直接認定建華公司欠付運輸費的事實”,是對該憑證效力否認的表現(xiàn),但該憑證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且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及效力瑕疵的問題,因此法院應認可該憑證的效力及所要證明的事項,即能夠證明建華公司欠付劉永秋運輸費1536396元的事實。三、關于《墨脫縣格當鄉(xiāng)人民政府、墨脫縣格當鄉(xiāng)格當村村民委員會、墨脫縣格當鄉(xiāng)占根卡村村民委員會、墨脫縣格當鄉(xiāng)桑珍卡村村民委員會、墨脫縣格當鄉(xiāng)布龍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收據(jù)》的問題。建華公司出具上述證據(jù)擬證明代劉永秋向墨脫縣格當鄉(xiāng)人民政府等機關支付了相關款項,但并未明確證明代付的款項是與本案有關的運輸費,該款項是否是建華公司與收款人因其他法律關系而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未舉證說明。二審法院將其作為定性證據(jù)是不當?shù)摹K摹㈥P于建華公司主張已付款項是否真實付清的問題。建華公司雖主張已向劉永秋支付了借支、欠條以及其他憑證上的款項,但未提供轉賬記錄,也未舉出其他能夠直接證明建華公司支付款項的憑證,且所支付的款項是劉永秋主張運輸費的款項。同時,劉永秋對建華公司的支付行為并不認可,建華公司提供的錄音證據(jù)不具備證據(jù)的合法要件,不能作為劉永秋授權的依據(jù)。五、劉永秋與建華公司作為合同履行的相對方,現(xiàn)建華公司向第三人支付的行為,僅代表建華公司自愿向第三方支付款項,而支付的款項是否為本案所涉款項,建華公司并無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由此建華公司的行為不僅沒有獲得劉永秋的認可,還剝奪了劉永秋經(jīng)營合同的利潤。
綜上,劉永秋再審請求:1.請求撤銷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藏04民終13號民事判決,并依法進行再審;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建華公司向申請人劉永秋支付自2009年至2011年期間墨脫縣邊防一線三營連隊營房整治工程材料運輸費及背運費,共計1536396元;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建華公司負擔。
被申請人建華公司提交意見稱,一、根據(jù)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總額為1911213元,建華公司已支付完畢合同項下的款項,且超付374817元,建華公司提交了完整的證據(jù)鏈,并非相互矛盾。首先,建華公司提交的《10月11日劉永秋結賬單》,根據(jù)劉永秋提交的《欠條》,已經(jīng)對2010年10月12日之前的運輸費進行結算,且劉永秋認可已收到該筆運輸費649000元;其次,建華公司提交的《借據(jù)》《轉運材料費欠條》《2011年8月26日辜良祝向建華公司出具收條》,足以證明劉永秋向建華公司借支795500元,及建華公司代劉永秋向辜良祝支付運輸費2300元的事實;最后,根據(jù)建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建華公司多次代劉永秋支付運輸費,且有劉永秋簽字確認的《收條》《2012年8月15日墨脫縣格當鄉(xiāng)人民政府出具收條》,證明建華公司代劉永秋支付運輸費153000元的事實。《墨脫縣格當鄉(xiāng)人民政府、墨脫縣格當鄉(xiāng)格當村村民委員會、墨脫縣格當鄉(xiāng)占根卡村村民委員會、墨脫縣格當鄉(xiāng)桑珍卡村村民委員會、墨脫縣格當鄉(xiāng)布龍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收據(jù)》《2011年8月26日辜良祝向建華公司出具收條》《轉運材料費欠條》,證明建華公司代劉永秋支付運輸費427000元的事實等,以上證據(jù)證明建華公司已支付完合同總金額相應的運輸費,且已超付。建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劉永秋主張欠付運輸費1536396元的事實,相反劉永秋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訴訟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二審法院所述“根據(jù)《墨脫三營連隊建設材料運輸費》無法直接認定建華公司欠付運輸費的事實,劉永秋對其與建華公司成立的運輸合同總價款及存在未付運輸費1536396元的事實未提交其他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表達的是劉永秋提供的《墨脫三營連隊建設材料運輸費》不足以證明建華公司欠付其運輸費1536396元的事實。劉永秋以“雙方所簽訂的《墨脫三營連隊建設材料運輸費》無法直接認定建華公司欠付運輸費的事實”一句斷定二審法院是對該憑證效力的否定,屬于斷章取義。三、建華公司代劉永秋將背運費支付給工人,是為了防止上訪事件的發(fā)生,防止自身名譽受損,同時實現(xiàn)民事行為活動的社會效益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劉永秋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成藝
審判員慕艷梅
審判員白瑪央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唐穎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