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平山創新輸送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05民初7705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寶協隆公司)與被告平山創新輸送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山創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雙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寶協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設備維修款98380元,并支付運費4000元,共計10238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21日,原告根據華能左權電廠的需求,在原告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與被告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原告在簽訂該購銷合同時已經明確向被告披露了實際買受人為左權電廠,并且將左權電廠對所需產品的技術指標[檢修部灰硫專業2019年灰渣庫揚塵治理設備備件(攬拌機)物質需求計劃技術要求]一并提交給了被告,明確要求被告應按照左權電廠要求的產品質量標準進行加工制作,且在合同項下“一、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金額及供貨期備注中明確:備件需達到左權電廠要求”。相關設備經被告加工完成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約定攪拌機貨款74000元,提升機貨款90000元,共164000元。原告向左權電廠交貨后,經左權電廠驗收,發現被告加工制作的攪拌機存在殼體厚度不達標、加濕機無法正常使用等不符合約定技術標準要求的嚴重質量問題而拒收產品,并于2020年2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說明及催貨函(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華能左權電廠攪拌機JSJ-100不合格的說明及供貨事宜催貨函)。原告當即按照與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包修、包換、包退等售后服務,并接洽商談有關損失賠償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絕原告的合理要求,更未采取修理、更換等任何彌補措施。當時正值疫情高峰期,且電廠工期要求緊,重新定做更換設備已不現實,為避免損失擴大和確保國有企業左權電廠正常的生產,在被告違約不予維修的情況下,原告只得花費運費2000元于2020年3月23日將設備托運回石家莊,并與河北匯乾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乾機電公司)簽訂了加濕機改造維修安裝合同一份,由匯乾機電公司對被告制作的不符合左權電廠的設備進行維修改造。經改造維修后,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將維修后的設備托運至左權電廠,又產生運費2000元,安裝調試經驗收合格后廠方收貨,原告向匯乾機電公司支付約定的維修改造費用98380元。被告加工提供的產品不符合購銷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導致買受人拒收,且被告拒不履行修理、更換等約定義務,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原告為避免損失擴大積極采取措施對被告不合格設備進行了維修改造,產生的維修改造費用和運費102380元應由被告承擔,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平山創新公司答辯意見:1.本案不屬于買賣合同糾紛,而是屬于承攬(加工)合同糾紛。本案設備攪拌機并不屬于國家統一或法定規格、型號,而是根據原告(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2.雙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實為承攬合同)對攪拌機的規格標準約定完全是被告與原告業務員董二紅口頭協商一致,并經原告業務員董二紅當場驗收合格后付款并送至左權電廠,雙方并未約定攪拌機符合左權電廠的要求,被告也沒有收到左權電廠的技術要求,雙方在合同中僅約定備件符合左權電廠的要求;3.被告加工的攪拌機是否符合左權電廠的要求,原告是否能向左權電廠正常交貨與被告無關。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與左權電廠的約定對被告不產生約束力;4.被告加工的攪拌機完全符合雙方的約定,不可能產生維修、更換的情形。被告也沒有收到原告提出設備有問題,需要維修、更換要求;5.被告加工的攪拌機價格為74000元,原告訴稱的維修費用高達98380元,維修費用遠超過實際價格,明顯不合常理,顯然是虛假的;6.原告提供的部分證據明顯虛假,被告請求法院依據《證據規則》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追究原告的法律責任;7.被告收到本案訴狀后,通過多方協調(左權電廠根本無法順利入場查看設備)到左權電廠查看自己加工的攪拌機,發現根本沒有維修、更換的痕跡,只是不知道何人改變了攪拌機顏色,法院可以進行現場勘驗。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事實
一、2019年11月21日原告寶協隆公司(需方)與被告平山創新公司(供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第一條產品、規格、數量、金額及供貨期:被告向原告供應攪拌機1臺(型號為JSJ-100),含稅價7.4萬元;斗式提升機備件(型號為離合器/NE150-LH-08)2件、(型號為頭軸總成/NE150-TZ-03)2件、(型號為尾軸總成/NE150-WZ-06)2件、(型號為逆止器/NE150-NZ-09)2件,含稅價9萬元,價款共計16.4萬元(含13%增值稅專用發票、含運費),供貨期30天,備注備件需達到左權電廠要求。第二條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及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按產品生產企業標準執行,質量保證期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年,期間供方免費提供包修、包換、包退等售后服務,對因產品質量缺陷導致需方損失的,供方承擔全部責任。第三條交(提)貨地點、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汽車運輸,發貨至需方指定地點(華能左權電廠),供方承擔運輸及費用。第四條結算方式及期限:先預付五萬元,發貨前付清剩余貨款,供方收到貨款后十個工作日內開具全額貨款的13%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郵寄至需方,否則,按“違約責任”處理。第五條包裝標準及包裝物的供應及回收:原生產廠的標準包裝,包裝物費用由供方承擔且無回收。第六條隨機備品、配件工具及供應方法:產品原廠合格證、質檢單、檢測報告、使用說明書等有關文件,按本合同要求隨標地物同時發出。第七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按本合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驗收,對不符合本合同簽定要求的,供方應在3日內進行調換,否則,按“違約責任”處理。第八條違約責任:合同簽訂生效后,嚴格按合同規定執行,如果供方逾期交貨,延遲1—5天扣合同總額的5%,遲10天以上扣合同總額的10%,遲20天以上的扣合同總額的15%,若逾期交貨延誤工期的,需方有權終止合同,且供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第十一條約定:合同及附件的掃描件、傳真作、復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一式兩份,各執一份。同時,雙方對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合同有效期等進行了約定。
該合同附件為“檢修部灰硫專業2019年灰渣庫揚塵治理設備備件(攬拌機)物質需求計劃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攪拌機技術要求),載明供貨范圍為攪拌機(物料編碼101675820,型號JSJ-100);技術要求:1.雙軸加濕攪拌機,出力應滿足100t/h,配套配置380V/30kw電機;2.攪拌機的結構設計應滿足最大載荷和變化載荷的工況要求,其殼體厚度不小于15mm;內襯316L不銹鋼(3m)或涂鱗防腐;加濕攪拌機本體高度應不大于1.5m,寬度不大于1.8m;3.加溫攪拌機整機設備要求密封嚴密、無泄露、無冒灰現象,經加濕攪拌機所調濕灰要求灰水混合均勻,灰的含水率可調,以滿足自卸汽車或其它機械運輸的要求;4.加濕攪拌機葉片材質必須選擇高鉻合金以上材質,并耐磨損(葉片硬度≥HRC45-55,抗折強度≥420MPa,斷裂強度≥460MPa);葉片不易粘灰,其結構設計應便于更換等共計12項技術要求。
原、被告雙方對合同的真實性均無異議,雙方均認可雙方協商后通過傳真方式簽訂的案涉合同。原告主張簽訂合同后即將攪拌機技術要求告知被告;被告否認收到該技術要求,主張系原告業務員董二紅口頭告知原告殼體厚度為12㎜,且雙方是根據殼體厚度計算的價格。
二、合同簽訂后,被告依約進行生產,原告向被告支付貨款16.4萬元,被告于2020年1月7日將貨物運至合同指定的左權電廠。
2020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開具兩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共計16.4萬元,其中通用設備*攪拌機1臺,規格型號為JSJ-100,金額7.4萬元;通用設備*斗式提升機備件2件,規格型號為NE150,金額9萬元。
三、2020年2月20日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寶協隆公司發出《關于華能左權電廠攪拌機JSJ-100不合格的說明及供貨事宜催貨函》(以下簡稱催貨函),載明貴公司所供攪拌機JSJ-100(訂單號:4500655577)1臺,經需求方驗收該產品質量不能滿足我廠所提技術要求,如下:1.技術要求(2)中其殼體厚度不小于15mm,實測殼體厚度為11.96mm,不符合要求。內襯316L不銹鋼(3mm)或涂鱗防腐,未提供相關報告,無法鑒別該材質。2.技術要求(4)中葉片材質必須選擇高鉻合金以上材質,其提供報告Cr合量為12.7%,實測0.819%,報告與實測相差甚遠,不符合要求。綜上所述,該產品質量不滿足我廠所提技術要求,需更換?,F就貴公司貨物不合格和換貨一事,本公司鄭重致函如下:本公司強烈要求貴公司在2020年3月1日前將符合我廠技術要求的攪拌機JSJ-100(訂單號:4500655577)1臺全部貨物送至華能左權電廠物資站倉庫,如未按時供貨,由此導致本公司工期延誤而引起的損失,由貴公司承擔,我公司將按照合同簽訂條款及《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供應商管理辦法》對貴公司進行嚴厲考核,請貴公司收到傳真后,3日內書面答復。
原告主張其收到上述《催貨函》傳真件后,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主要內容為原告收到《催貨函》后,多次要求貴司(被告)履行包修、包換、包退等售后服務并接洽商談有關損失賠償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絕答復和履約,至今未采取派人維修、更換等任何彌補措施,故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師函5日內與原告主動協商并積極履行購銷合同約定的修理、更換、退貨等約定義務,彌補因被告違約給原告及定作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如經維修等彌補措施后仍達不到買受人要求的技術指標,被告應退還原告全部已付貨款7.4萬元,并賠償原告因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要求被告收到本律師函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以免關系惡化。
原告主張其于2020年2月26日通過中通快遞向被告郵寄送達該律師函,收件人為張斌,電話1339303xxxx,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平山鎮王子村;被告收到律師函后,仍拒絕履行修理、更換、維修義務,因為疫情影響加上左權電廠催貨緊張,重新更換購買設備已經來不及,也不現實,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確保左權電廠正常生產,2020年3月23日原告自行將設備托運回石家莊,并與匯乾機電公司簽訂改造維修安裝合同一份,由該公司對被告提供的不符合左權電廠技術要求的設備進行了維修改造。
被告稱其未收到律師函,貨物達到左權電廠的時間是2020年1月7日,而催貨函的日期為2020年2月20日,即貨物到達一個多月后才提出有質量問題,明顯不符合常理。
四、原告為證實其損失,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寶協隆公司(甲方)與河北匯乾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乾機電公司,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載明乙方按甲方要求施工,甲方提供改造加濕機一臺,需要改造包括箱體加厚、高鉻合金葉片更換、高壓噴水系統更換,并提供現場安裝。在安裝過程中涉及的運輸、安裝、人工、焊材、吊車都由乙方負責,如因圖紙技術變更產生增項,費用另計;改造合計含13%稅票共計98380元,所有材料由乙方負責,甲方不再負責,設備出廠付7萬元,安裝完畢付28380元。同時合同對工期、爭議及違約等進行了約定。
2.河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證明原告已付匯乾機電公司設備維修費等共計98380元。
3.石家莊安達物流汽車零擔貨物運單兩份,證明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支付運費2000元,2020年4月10日支付運費2000元;
4.現場照片4份,證明原告將被告加工的不合格設備自行托運回石家莊進行維修。
被告質證認為,疫情期間跨省的物流受限制,而2020年4月10日物流單編號為9275,3月23日物流單編號為9277,兩個編號相差一個數,且日期在后的編號小,日期在前的編號大,明顯不符合常理。
五、2020年6月3日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載明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舅嚢铏CJSJ-100(訂單號:450065xxxx)1臺,經我方驗收,發現攪拌機存在殼體厚度不達標、加濕機無法正常使用等不符合約定技術標準要求的嚴重質量問題,我廠拒收,并出具貨物不合格說明及催貨函。2020年4月10日,該公司已將維修后的加濕攬拌機整機設備(殼體厚度、內襯符合技術要求,高鉻金葉片Cr含量符合要求)包括加濕機上蓋改造、管路管件316L噴頭等配件送至我廠,經驗收合格,達到使用要求。因該公司貨物不合格和換貨一事,導致我公司工期延誤而引起的損失,我公司將按照合同簽訂條款及《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供應商管理辦法》對該公司進行嚴厲考核和處罰。
被告認為該證明是掃描件,且該證明上顯示2020年4月10日收到維修后的機械設備,驗收合格達到要求,但原告陳述4月10日才將維修好的設備托運,時間上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經被告實際勘察,發現設備沒有維修的痕跡,仍是被告加工的設備,只是改變了顏色。
六、原告提交2020年2月22日原告公司實際控制人劉彥軍(173339xxxx)與被告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斌(1339303xxxx)之間的電話錄音,擬證明左權電廠出具催貨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要求履行合同義務進行修理更換,相應的技術要求已經送交給被告,但被告拒絕履行。
被告質證認為該錄音并不能證明原告所陳述的證明事項,且錄音明確顯示被告未收到技術要求,殼體厚度12毫米是與原告提前說好的,左權電廠說有問題與被告無關,左權電廠的要求不能約束被告。
七、被告提交《發貨清單》一份,證明2020年1月5日被告加工完畢,并發貨至原告指定的左權電廠,2020年1月7日被告工作人員董二紅在左權電廠驗收簽字。
被告申請證人董二紅到庭主要證明以下內容:
1.董二紅原系原告寶協隆公司員工,2020年1月原告公司劉彥軍委派董二紅到被告公司查看貨物是否做好,董二紅現場用卡尺測量攪拌機殼體厚度為11毫米多,不到12毫米,董二紅現場看完貨物后貼上鹿躍牌標簽,并將合格證交付給原告;
2.董二紅看完貨物后,原告向被告付款,2020年1月7日被告將貨物運至左權電廠,因當時下雪,左權電廠讓董二紅將貨物放到指定地點,左權電廠庫房接貨時清點了貨物,具體什么時候驗貨不確定;
3.董二紅帶被告工作人員去左權電廠看過現場,董二紅不是案涉合同的經手人;
4.攪拌機技術要求是左權電廠報價時掛出來的,是否交付給被告,董二紅不知情;
5.攪拌機就是加濕機,型號都是非標設備;
6.因原告寶協隆公司拖欠工資,董二紅于2020年春節前從原告公司離職。
原告質證認為證人是因為公司欠錢離職,與原告有利害關系,且證人僅是看貨物是否做完,并非去驗收,貨物運到左權電廠后,庫房接貨僅進行了清點,左權電廠當時未進行技術驗收,驗收時間按照慣例長短不等,加上受春節影響,春節后驗收并于2020年2月22日出具催貨函符合邏輯,證人并未看到相應的檢測報告,原告也未授權證人驗收,證人所見不能證明被告提供的產品符合合同約定。
裁判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平山創新輸送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河北寶協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損失4919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4元(已減半),原、被告各負擔5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四份,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自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32010905xxxx,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楊有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魏賢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