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與韓雪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183民初3425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與被告韓雪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鐵剛、張志勇及被告韓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549.92元及工資582.85元。事實及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崗位為促銷員,工作地點為原告所屬生產經營場所,工時為不定時工作制,月工資為2300.00元。2021年2月24日,因工作需要原告作出調崗通知,將被告調整到歐亞超市二道長新東購物中心店,同時給予交通補貼每月100元。被告收到調崗通知后不同意調崗,2月26日至3月3日,被告未到新工作地點報到,原告于2021年3月4日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被告不服向吉林省勞動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吉林省勞動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吉勞人仲(2021)11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549.92元及工資582.85元,原告不服仲裁裁決書向本院起訴。
被告韓雪辯稱,接到公司調崗通知后,由于自己正處于哺乳期,到新的崗位上班往返路途時間過長,因此,不同意調崗。在與公司協商期間,自己仍然在原崗位上班,2021年3月5日,接到公司辭退通知,辭退理由是自己曠工三天,因此,向吉林省勞動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被告在原告所屬超市做促銷員工作。2021年2月24日,因工作需要原告作出調崗通知,將被告調整到歐亞超市二道長新東購物中心店,同時給予交通補貼每月100元,被告收到調崗通知后不同意調崗,與公司協商并在原崗位繼續上班,理由是新的工作崗位離家過遠,而且,自己正處于哺乳期,不利于哺乳子女。原告承認被告不同意調崗的理由屬實,但從高德地圖顯示新的崗位比原崗位距離被告家庭住址超出35分鐘左右,因此,未支持被告提出的不同意調崗的理由,2021年3月4日,以被告曠工為由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被告不服向吉林省勞動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吉林省勞動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吉勞人仲(2021)11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549.92元及工資582.85元。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證據及當事人雙方當庭陳述為憑,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撤銷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作出的辭退通知,原、被告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施世輝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馬琳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