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新浦支行、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恢復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791執恢24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新浦支行與被執行人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周品權、章婉珍、周俊、相延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連商初字第00164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8151669.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執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指定本院執行。本院于2018年10月08日立案執行。因雙方達成和解分期履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終結執行。經申請人申請本院于2021年2月5日恢復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五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工商總局等財產情況,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2、被執行人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廠區的抵押機器設備若干,因法定代表人在看守所,無人協助、無法送達、無法清點,抵押價值較大,暫無法處置。
3、被執行人相延勝、王善霞,已續封,系唯一一套住房,且抵押財產尚未處置也不宜處置其他財產。
3、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規定的義務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已將其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名單。
4、對被執行人關聯案件查詢,被執行人在贛榆區法院有執行案件,大部分已被程序終結。
5、2021年7月23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并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標的8151669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元,實際執行到位0元,剩余8151669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尚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王馳
執行員趙志堅
執行員蘇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戴憲濤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