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織金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5民終3083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貴州織金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原織金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織金經開區管委會)因與被上訴人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龍港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54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織金經開區管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文江、李玉明,深龍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婷、羅忠發到庭參加庭詢。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織金經開區管委會上訴請求:一、撤銷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5401號,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未照雙方約定履行其監理職責,在一些項目上還存在失職,構成嚴重違約,從而導致上訴人承擔較大的經濟損失。主理理由是:一是東海護坡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上訴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單位對護坡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二是在審計工作中,增加土石方工程量因資料不齊無法確定,只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的重新計算;三是因消防工程質量問題至今仍無法獲得驗收。二、一審對部分證據采信違背事實基礎,導致判決結果顯失公平。三、一審未著重合同變更履行過程中的變更情況。四、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程序錯誤。五、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程序錯誤。
被上訴人深龍港公司二審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龍港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監理費用3665095元,并以3665095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支付從起訴之日起至支付時止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2年7月30日,原告深龍港公司與原織金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一份,約定由織金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將綺陌工業園東海偉業牛仔系列服裝廠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東偉服裝廠項目”)委托給原告監理,簽約監理酬金208.08萬元,監理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止(實際起始時間以委托人書面通知監理人進場日為準)。協議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2.5款規定:“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1、監理規劃一份,進場后7天提交;2、監理工作月報一份,次月5號前提交”。合同專用條件第4條違約責任約定監理人的違約責任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合同專用條件第5條對酬金支付約定為:合同簽訂且監理人員進場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6.88萬元;監理人進場3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10.32萬元;監理人進場6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10.32萬元;監理人進場9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10.32萬元;監理人進場12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10.32萬元,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14天內支付簽約酬金的30%,即20.64萬元。合同專用條件第6.2款約定:“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預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2012年8月1日,原告與被告就前述工程監理項目達成《補充協議》,變更簽約酬金為68.8萬元,變更酬金支付為:合同簽訂且監理人員進場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6.88萬元。監理人進場3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10.32萬元。監理人進場6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10.32萬元。監理人進場9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10.32萬元。監理人進場12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10.32萬元。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14天內支付簽約酬金的30%,即20.64萬元。變更專用條件第6.2款為:“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延期兩個月內不計取附加工作酬金,延期超過兩個月時,附加工作監理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式中:正常工作酬金=68.8萬元,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365天),附加工作監理酬金每兩月支付一次,最后一月按實際發生日數計取支付。”補充協議第三條另加違約責任約定:“1、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或拒不驗收的,應向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造成項目重新采購的還應當賠償本中心在本次采購活動中產生的一切費用。2、當乙方提出總體驗收申請后,甲方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總體驗收的,其總體驗收和付款的累計時間應在乙方送達總體驗收書面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總體驗收和付款的累計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的,視為總體驗收合格。3、本項目驗收不合格時,甲方有權拒絕付款并追究乙方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本項目驗收部分有瑕疵的時,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更換,逾期完工的每逾期1日按合同總金額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4、甲方無故拒付款或逾期付款的,除了向乙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每逾期1日應按合同總金額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2013年5月18日,原告又與原織金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就綺陌工業園凱馬汽車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凱馬汽車項目”)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由織金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將該程項目委托給原告監理,監理酬金534.58萬元,監理期限自2013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止。并對監理人違約責任及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作了約定,內容同于前述東海偉業牛仔系列服裝廠建設項目《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專用條件第5條對酬金支付約定為:合同簽訂且監理人員進場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30%,即160.37萬元;監理人進場3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53.46萬元;監理人進場6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53.46萬元;監理人進場9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80.19萬元;監理人進場12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80.19萬元,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14天內支付簽約酬金的20%,即106.92萬元。合同專用條件第6.2款對不可抗力以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的合同期限延長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確定方法、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作了約定,具體內容同于前述東海偉業牛仔系列服裝廠建設項目《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同日,原告與織金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就凱馬汽車項目《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工程監理人員進場時間為2013年5月18日,變更簽約酬金為78萬元,變更酬金支付為:合同簽訂且監理人員進場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30%,即23.4萬元;監理人進場3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7.8萬元;監理人進場6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7.8萬元;監理人進場9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7.8萬元;監理人進場12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7.8萬元,監理人進場15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7.8萬元,監理人進場18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7.8萬元,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14天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7.8萬元。并將合同專用條件6.2.2項變更為:“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延期四個月內不計取附加工作酬金,延期超過四個月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式中:正常工作酬金=78萬元,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365天),附加工作監理酬金每兩月支付一次,最后一月按實際發生日數計取支付。”補充協議第三條另加違約責任約定:“1、當乙方提出總體驗收申請后,甲方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總體驗收的,其總體驗收和付款的累計時間應在乙方送達總體驗收書面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總體驗收和付款的累計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的,視為總體驗收合格。2、本項目驗收不合格時,甲方有權拒絕付款并追究乙方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本項目驗收部分有瑕疵的時,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更換,逾期完工的每逾期1日按合同總金額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甲方無故拒付款或逾期付款的,除了向乙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每逾期1日應按合同總金額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2014年3月20日,原告與被告織金經開區管委會就中國石化織金煤化工安置區一期市政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煤化工市政項目”)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將該工程項目委托給原告監理,監理酬金595.68萬元,監理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始至施工合同工期屆滿日止。并對監理人違約責任及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約定,內容同于前述東海偉業牛仔系列服裝廠建設項目《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專用條件第5條對酬金支付約定為:合同簽訂且監理人員進場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30%,即160.37萬元;監理人進場3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53.46萬元;監理人進場6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0%,即53.46萬元;監理人進場9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80.19萬元;監理人進場12個月后7日內支付簽約酬金的15%,即80.19萬元,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14天內支付簽約酬金的20%,即106.92萬元。合同專用條件第6.2款對不可抗力以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的合同期限延長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確定方法、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作了約定,具體內容同于前述東海偉業牛仔系列服裝廠建設項目《建設工程監理合同》。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就煤化工市政項目《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工程監理人員進場時間為2013年4月1日,變更簽約酬金為99萬元,變更酬金支付為:工程建設進度達到1000萬元工程量時支付工作酬金19萬元(約20%);完成總工程量60%時支付酬金40萬元(約40%);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支付酬金40萬元(約40%)。并將合同專用條件6.2.2項變更為:“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式中:正常工作酬金=99萬元,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210天),附加工作監理酬金每兩月支付一次,最后一月按實際發生日數計取支付。”補充協議第三條另加違約責任約定:“1、當乙方提出總體驗收申請后,甲方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總體驗收的,其總體驗收和付款的累計時間應在乙方送達總體驗收書面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總體驗收和付款的累計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的,視為總體驗收合格。2、甲方無故拒付款或逾期付款的,除了向乙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每逾期1日應按合同總金額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前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入場對相關工程項目實施監理。2015年1月8日,東偉服裝廠項目主體工程完成竣工驗收。2016年1月8日,該項目2#水洗廠房項目完工驗收。施工過程中被告將東偉服裝廠項目圍墻工程交由原告監理,圍墻工程于2015年4月5日開工,于2015年6月25日竣工。凱馬汽車項目施工至2015年7月30日后停工。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11月12日間,煤化工市政項目完成一期工程投資37760179.89元。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15日,煤化工市政工程完成二期工程投資42853357.38元,后該項目于2015年12月27日因環評政策變化等因素停工,2017年7月,該項目經審計,審定工程金額為49219408.30元。另查明,被告已就東偉服裝廠項目向原告支付了監理費68萬元、附加監理費40萬元,就凱馬汽車項目向原告支付了71.2萬元,就煤化工市政項目向原告支付了40萬元。再查明,2015年6月25日,原織金縣產業園區管委會向織金縣人民政府送呈《織金縣產業園區管委會關于請求明確綺陌工業園東偉服裝等項目審計監理服務超期費解決方案的請示》1份,該份請示中載明:凱馬汽車項目監理服務期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截止2015年7月30日已超期服務12個月,扣除延期四個月不支付費用外,應支付超期服務費52萬元。該份文件現存于織金縣檔案館。
原審法院認為:綜合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簽訂的相關合同對監理工作的實施及監理費用的計酬方式如何約定,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工作酬金或附加工作酬金有無事實法律依據;二、相關職能部門對監理費用的取酬標準有無強制性規定,原、被告約定的工作酬金及附加工作酬金有無違反相關強制性規定;三、原告主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計算標準有無事實法律依據。
關于焦點一:原、被告簽訂的案涉三個項目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義務。前述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補充協議對監理工作的實施及費用的計酬方式的約定明確具體,工作酬金經補充協議調整后大大低于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下發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計算產生的費用,附加工作酬金按合同期內的工作酬金計算也不違反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關于焦點二: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于2007年3月30日聯合下發“發改價格(2007)67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該《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對監理取費作了相關強制性規定,本案所涉三個項目中,原告主張的東偉服裝廠項目和凱馬汽車項目的工作酬金和附加工作酬金之和均未超過該強制性規定的取費計算標準,對東偉服裝廠項目,因被告對延期時間無異議,原告主張應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1156953元具有事實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對凱馬汽車項目,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合同期內的工作酬金6.8萬元,延期工作酬金78萬元,但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6.2.2條的規定,延期四個月內不計取附加工作酬金,延期超過四個月時才計取工作酬金。以及原告提供的《織金縣產業園區管委會關于請求明確綺陌工業園東偉服裝等項目審計監理服務超期費解決方案的請示》載明織金縣產業園區管委會在該請示中自認監理單位延期服務12個月,應支付附加工作酬金52萬元,依據前述規定,原告主張監理服務延期至2015年7月30日,與織金縣產業園區管委會在該請示中自認的延期日期一致,扣除前4個月不計算附加工作酬金,被告應支付原告附加工作酬金517150元(242天×780000元÷365天)。對凱馬汽車項目,原審法院依法支持由被告支付原告工作酬金和附加工作酬金585150元。對煤化工市政項目,原告雖然提供了延期服務,但由于該項目所完成的產值僅為49219408.30元,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計算標準進行計算,其監理服務費金額為101.26萬元,原告主張支付的工作酬金和附加工作酬金的金額之和超過該金額,違反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對超過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對該項目已經支付了40萬元,原審法院支持由被告再支付61.26萬元。綜上,被告織金經開區管委會應支付原告三個項目工作酬金和附加工作酬金共計2354703元。關于焦點三:原、被告簽訂的三個項目補充協議第三部分另加違約責任第4條均統一表述為“甲方無故拒付款或逾期付款的,除了向乙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每逾期1日應按合同總金額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該條款對逾期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及支付違約金均作了約定,但對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并未進行明示,對違約金的約定雖然明確具體,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向原審法院主張違約金,而是主張按月利率1.5%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支付完畢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該逾期利息的主張應理解為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即原告認為其自起訴之日起,被告即應支付其工作酬金及附加工作酬金。但原告主張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沒有事實依據,由于其并非主張違約金,其不能按違約金的約定標準來計算逾期利息,對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原審法院依法以其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進行計算。即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19日起,以2354703元為基數,按2020年10月20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至支付完畢之日止。
原審法院判決:限被告貴州織金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理費235470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354703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19日起,按2020年10月20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至監理費支付完畢之日止)。案件受理費36120元,減半收取18060元,由原告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5240元,被告貴州織金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擔12820元。
上訴人二審提交的中國石化織金煤化工安置區一期市政監理招標投標文件、織金經濟開發區煤化工項目安置區市政道路工程竣工結算書(下冊)及中間計量簽證表、綺陌工業園服裝廠建設監理(副本)、貴州凱馬車輛有限公司生產基地項目已完成工程結算審計報告書、貴州華興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等證據,形式上不屬于新證據,內容上被上訴人也予認可,不能達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支付監理費的理由是否成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36120.00元,由上訴人貴州織金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原織金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可
審判員曾建
審判員黃塑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睿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