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中山路支行、吳大春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05執1481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中山路支行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吳大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083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生效文書載明:被告吳大春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中山路支行償還借款本金833720.54元、逾期利息25403.79元,共計859124.33元等,但被執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中山路支行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立案執行后,依法于2021年3月9日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受理通知書并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又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既未履行義務,也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分別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9月10日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系統顯示被執行人吳大春暫無銀行存款、工商、證券、互聯網銀行、保險、車輛等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本院前往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長沙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法查詢,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2、2021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吳大春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3、2021年3月,本院向被執行人吳大春郵寄送達了傳票。2021年9月,本院向被執行人吳大春住所地所在社區發函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
4、本院依申請拍賣被執行人吳大春名下房屋,兩次拍賣均流拍,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中山路支行不接受以物抵債。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中山路支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中山路支行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中山路支行表示同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0837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可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義務,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若申請執行人需要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書;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自動解除,造成的損失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淳
審判員余志順
審判員王劍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孫靜
代理書記員曾勝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