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4民特592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三星公司)與被申請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疆三星公司稱,請求法院撤銷北京仲裁委員會(2021)京仲裁字第1511號裁決書;申請費由中交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仲裁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定日項目協作隊伍現場實際完成工程量確認單》、《企業對帳確認書》《定日項目協作隊伍工程量及付款確認書》是通過偽造基礎結算資料形成的。裁決認定事實的上述證據,是由中交公司提供的單方制作的《勞務層完成工程數量現場確認單》等基礎結算資料和中交公司發送給新疆三星公司項目負責人朱留柱的《三星公司實際完成產值統計表》對賬計算形成的。1.《勞務層完成工程數量現場確認單》等基礎結算資料全部為偽造。2018年6月20日《勞務層中間結算表》上勞務層簽名王志剛非本人簽名,系偽造;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20日《勞務層完成工程數量簽認單》《勞務層中間結算表》上勞務層簽名王志剛非本人簽名,系偽造;2018年8月23日《勞務層中間結算表》、《勞務層中間結算明細表》上勞務層簽名哈宗鵬非本人簽名,系偽造;2018年8月23日《勞務層工程數量現場確認單》6處勞務層簽名哈宗鵬非本人簽名,系偽造;2018年9月22日《勞務層中間結算表》、《勞務層中間結算明細表》上勞務層簽名哈宗鵬非本人簽名,系偽造;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22日《勞務層完成工程數量簽認單》系中交公司單方制作,沒有新疆三星公司有關人員簽名確認;2018年9月22日《勞務層工程數量現場確認單》上有11處勞務層簽名哈宗鵬非本人簽名,系偽造,8處勞務層簽名袁立明也非本人簽名,系偽造。2.《三星公司實際完成產值統計表》工程量相關數據造假。2019年12月25日中交公司向日喀則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稱“業主”)申報由新疆三星公司施工的邊防公路工程計量為86438678元,2019年12月31日業主批復邊防公路工程累計計量為86438678元。中交公司明知新疆三星公司累計完成工程量已確認的情況下,惡意違反合同“甲方每期根據業主計量批復的工程量開具《工程數量簽認單》,雙方簽字確認”的約定,既不開具《工程數量簽認單》,又不告知新疆三星公司計量批復結果,置其自己申報業主計量批復確認的新疆三星公司完成邊防公路工程量86438678元的事實于不顧,隨意捏造、變造《三星公司實際完成產值統計表》相關數據,蒙騙新疆三星公司對賬結算人員,簽署《定日項目協作隊伍現場實際完成工程量簽認單》《企業對賬確認書》《定日項目協作隊伍工程量及付款確認書》,造成計量批復完成工程量與對帳結算工程量的重大誤差,計量批復的三星公司完成邊防公路工程總量是86438678元,而《三星公司實際完成產值統計表》中新疆三星公司完成邊防公路工程總量是75882874.4元,相差約1000萬元。
二、中交公司隱瞞足以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證據。仲裁審理過程中交公司提交的委托付款授權書及收款明細確認表,經新疆三星公司審核發現其中有31人并非新疆三星公司的勞務人員,新疆三星公司也未委托中交公司向該31人支付勞務費。新疆三星公司要求中交公司提供付款銀行流水(勞務人員銀行卡號及打款數額),中交公司拒不提供,隱瞞該證據,導致仲裁庭認定事實不清,裁決錯誤。
綜上,中交公司通過偽造結算資料簽名和捏造、變造《三星公司實際完成產值統計表》數據等非法方式形成并獲取《定日項目協作隊伍現場實際完成工程量確認單》、《企業對帳確認書》、《定日項目協作隊伍工程量及付款確認書》,北京仲裁委采信該證據,并以該證據作為認為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1511號裁決,違反了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中交公司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額證據,導致仲裁庭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造成錯判。新疆三星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該裁決。
中交公司稱,一、本案裁決作出的主要證據為新疆三星公司自主確認,并非偽造。(一)新疆三星公司所稱的“基礎結算資料”并非案涉裁決定案依據。案涉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中交公司的證據7《定日項目協作隊伍現場實際完成工程量確認單》證據10《企業對帳確認書》。上述文件系新疆三星公司于2020年4月撤場前所形成的全部實際產值、材料費用、中交公司對其的付款情況進行了最終確認,且經過新疆三星公司項目人員簽字并經新疆三星公司蓋章確認。新疆三星公司所稱的虛假基礎結算資料,并非案涉裁決作出認定的主要證據。實際上,案涉裁決依據的是其簽字并蓋章確認的書面證據文件。該等書面證據系新疆三星公司蓋章確認后提交給中交公司,亦不屬于非法方式取得。(二)新疆三星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新疆三星公司所稱的基礎材料偽造,顯屬偷換概念,且在仲裁程序中已做過說明。案涉工程拖欠工程設備款、農民工工資等,導致大面積阻工、上訪情形。其多次隨意否定其蓋章確認行為的法律效力,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二、中交公司未隱瞞足以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證據。新疆三星公司主張的31人的付款流水不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而且也不屬于僅有一方當事人單方掌握且未向仲裁庭提交的證據。
三、新疆三星公司其他理由不屬于案件的審理范圍。
綜上,新疆三星公司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均不符合法定情形,請求法院駁回其申請。
經本院審查查明,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中交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請書、以及中交公司與新疆三星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編號為YDXM-GCLWHT-2018-04)、于2018年11月19日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編號為YDXM-GCLWHT-2018-06)中的仲裁條款及法律規定,于2020年8月6日受理了雙方之間因上述合同引起的爭議仲裁案,該案件編號為(2020)京仲案字2720號,適用自2019年9月1日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普通仲裁程序的規定,并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了新疆三星公司的仲裁反請求。該案于2020年11月20日組成仲裁庭,分別于2020年12月16日、2021年4月14日在北京進行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參加庭審。
在仲裁審理階段,中交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企業對賬確認書》《定日項目協作隊伍工程量及付款確認單》《定日項目協作隊伍現場實際完成工程量確認單》等證據。新疆三星公司提交對汪志剛、袁立明簽字進行鑒定的申請,后在第二次庭審撤回該申請。已完工程結算問題是仲裁案件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關于新疆三星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是否存在漏算合同工程款的問題。仲裁庭結合雙方合同約定、中交公司提交的證據,認定確認單上雙方共同現場確認的產值。關于已付款金額以及中交公司主張委托付款數額問題,仲裁庭認為中交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實際已代新疆三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新疆三星公司雖對金額提出異議,認為其中31人并非新疆三星公司用工人員,涉及的金額1471343.6元應予扣除,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異議不足以推翻雙方簽署的《企業對賬確認書》等證據。仲裁庭未予采信新疆三星公司的主張。該案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1511號仲裁裁決
判決結果
駁回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合議庭
審判長郭奕
審判員朱秋菱
審判員于穎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程宏
書記員高凡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