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國富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2民初22950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因與被告國富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富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進出口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亞成、程苗,被告國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昱明、白玉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進出口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國富公司對丹東老東北農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東北公司)欠付進出口銀行的應收租金12021337.33元承擔回購責任,向進出口銀行支付回購款12021337.33元及逾期罰息(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逾期罰息按照12021337.33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1.2%計算);2.判令進出口銀行有權就國富公司抵押的徐市監合[2015]抵字第4號《動產抵押登記書》項下所登記的機器設備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第一項訴訟請求的范圍內優先受償;3.判令國富公司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21日,進出口銀行與國富公司簽訂《租金保理合同》(合同號為2050099992015110672),約定:國富公司與承租人老東北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簽訂了租賃合同,為老東北公司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國富公司向進出口銀行申請敘做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保理業務。國富公司向進出口銀行轉讓附件一《應收租金明細表》中的應收租金;國富公司轉讓給進出口銀行的應收租金總額為人民幣1億元,進出口銀行向國富公司提供的融資金額為人民幣1億元;融資期限為29個月,自進出口銀行向國富公司支付融資金額之日起至最后一筆應收租金到期之日止,融資利率為固定年利率5.6%。合同第十六條約定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進出口銀行有權要求國富公司立即回購全部未償付的應收租金余額,并向國富公司追索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的罰息和費用:4、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凍結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導致進出口銀行無法從老東北公司處收到應收租金。出現本合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況時,進出口銀行有權向國富公司追索有關罰息和費用,有關罰息的計算期間從應收租金到期之日起算至進出口銀行實際收到應收租金之日止,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如因本合同第十六條所列情況導致進出口銀行向國富公司進行追索,國富公司承諾立即按照進出口銀行的要求向進出口銀行返還全部未償付的應收租金余額及有關的罰息和費用。本合同項下的租金保理業務采用如下擔保方式:由國富公司提供機器設備抵押,并另行簽訂《機器設備抵押合同》(編號為2050099992015110672DY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或視為國富公司在本合同項下違約:1、國富公司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對進出口銀行的支付和清償義務。出現違約事件時,進出口銀行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7、執行擔保權利,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或糾紛解決發生的費用由國富公司承擔。《租金保理合同》還約定,進出口銀行授權進出口銀行遼寧省分行負責本合同項下租金保理業務的一切事宜,進出口銀行遼寧省分行辦理本合同項下的租金保理業務的一切行為均視為進出口銀行的行為。《租金保理合同》附件一《應收租金明細》顯示,承租人為老東北公司,租賃合同為售后回租賃合同,合同號為GF-LDB-HZ01-2014,租賃物為機器設備,租賃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132897880.37元,租賃期限36個月;附件二《應收租金轉讓通知書》顯示,國富公司通知老東北公司其已將編號為GF-LDB-HZ01-2014租賃合同項下的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進出口銀行;附件三《債權轉讓確認通知書》顯示,老東北公司已確認知曉上述債權轉讓事宜。進出口銀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國富公司發放融資金額1億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7年9月20日。
2015年4月21日,進出口銀行與國富公司簽訂《機器設備抵押合同》(合同號2050099992015110672DY01),約定: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種類為租金保理業務,金額為人民幣1億元,期限為29個月;擔保范圍包括債務人在《租金保理合同》項下應向抵押權人償還和支付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資款項或其他應付款項、利息、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擔保權益的所有費用以及債務人、抵押人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抵押權人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抵押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濟措施。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一)債務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清償欠付抵押權人的任何款項或主合同項下約定的任何其他違約事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被擔保債務提前到期。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抵押人有權宣布實施或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附件一約定了抵押物清單,為機器設備。2015年4月22日,雙方辦理了上述《機器設備抵押合同》所約定抵押財產的抵押登記手續,進出口銀行取得了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2019年11月18日,老東北公司管理人等向進出口銀行出具《關于中國進出口銀行對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說明》,載明: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和《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丹東老東北農牧有限公司、遼寧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丹東港務經營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計劃》(以下簡稱《合并重整計劃》),貴行有權行使對債務人案外保證人和抵押人所享有的擔保權利,不受本重整計劃的影響。貴行在重整計劃項下未獲得全額清償的債權部分可向債務人的保證人和抵押人進行追償。基于重整計劃的清償方案及貴行的債權,對貴行未獲得全額清償部分的債權說明如下:債權六:編號2050099992015110672《租金保理合同》項下老東北租金保理貸款項目,經管理人審查,債權人會議核查,丹東中院裁定確認債權本息合計13611331.39元,其中未獲清償部分本息共計12021527.88元(其中,本金8831998.74元,利息3189529.15元,罰息0元,復利0元,以上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19年4月4日重整受理日)。擔保方式:編號2050099992015110672DY01《抵押合同》國富公司提供機器設備所有權作為抵押擔保。2019年12月31日,丹東中院作出(2019)遼06破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批準《合并重整計劃》,終止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丹東老東北農牧有限公司、遼寧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丹東港務經營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綜上,原告進出口銀行已依約履行了向被告國富公司發放融資款項的義務,但進出口銀行因承租人老東北公司破產重整尚有應收租金12021527.88元未收回,國富公司對此應承擔回購責任并向進出口銀行支付回購款12021527.88元及逾期罰息,并對此承擔擔保責任。為此,原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三款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國富公司辯稱:不同意進出口銀行的訴訟請求。案涉協議是原告提供的格式文本。原、被告簽訂的是無追索權的《租金保理合同》,被告沒有回購的義務,無追索權的保理項下,原告無權向被告要求承擔責任。本案原告沒有獲得足額清償是老東北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后老東北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老東北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被告沒有違約行為。即使老東北公司破產重整,后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而不應當由被告來承擔。案涉合同約定的融資利息已經包含在老東北公司應當給付原告的租金當中,被告沒有另行給付融資利息的義務。原、被告的其他爭議當中,原告曾提交案涉合同附件5,附件5當中有約定被告履行回購義務之后,原告將相應的債權轉讓給被告。但是原告已經向老東北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全額申報了債權,破產管理人也全額確認了債權,重整計劃中也以債權轉股權的形式補償了原告的債權,原告已經獲得了清償,原告與老東北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即使被告回購,原告也不可能把債權轉移給被告,被告已經沒有了后續維護權益的途徑,如果本案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則相當于原告獲得了兩次清償。關于抵押擔保,因為被告沒有違反主合同的約定,故不應當承擔抵押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對下列證據的真實性認可:1.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2.丹東港口集團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3.《租金保理合同》《借款借據》《機器設備抵押合同》《動產抵押登記書》《說明》、(2019)遼06破2-5號民事裁定書、《合并重整計劃》《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重整后模擬非主業板塊股東全部權益價值咨詢意見》(以下簡稱《咨詢意見》)、丹東港集團管理人出具的貸款清償明細表。
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進出口銀行提交的《付款通知書》:鑒于上述《付款通知書》系進出口銀行的單方記賬憑證,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4月21日,甲方進出口銀行與乙方國富公司簽訂《租金保理合同》(合同號:2050099992015110672),約定:鑒于:1.乙方與老東北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簽訂了租賃合同,為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2.乙方向甲方申請敘做租賃合同項下租金保理業務。3.甲方在此授權進出口銀行遼寧省分行負責本合同項下租金保理業務的一切事宜。進出口銀行遼寧省分行辦理本合同項下的租金保理業務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的行為。第一條本合同項下的詞語具有如下含義:承租人:指老東北公司。融資金額:指甲方對乙方向其轉讓的應收租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融資,作為買入應收租金的對價。應收租金:指《應收租金明細》(附件一)描述的,乙方與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而產生的尚未到期的債權。爭議:指承租人拒絕接受租賃標的物或承租人與乙方之間因租賃標的物出現歧義而造成承租人拒絕接受租賃標的物或對有關應收租金提出的抗辯、反索或抵銷等。轉讓通知:指乙方向承租人說明應收租金已經轉讓給甲方并且指示承租人將應收租金僅支付給甲方的書面通知。租金保理業務:指基于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業務,乙方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甲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融資、應收賬款管理等配套金融服務。租賃標的物:指乙方在租賃合同項下向承租人提供的機器設備。租賃合同:指承租人與乙方于2014年12月30日簽署的一份合同號為GF-LDB-HZ01-2014的租賃合同,及其任何補充(如有)。第二條應收租金的情況:本合同項下乙方擬向甲方轉讓的應收租金的情況見《應收租金明細》(附件一)。第三條應收租金轉讓通知: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不可撤銷地向承租人發送《應收租金轉讓通知》(附件二),告知承租人已將乙方在租賃合同項下的應收租金轉讓給甲方,并指示承租人將應收租金按時足額支付至甲方指定賬戶。第四條應收租金轉讓通知的確認:甲方收到承租人發送的《債權轉讓通知確認書》(附件三),視為乙方履行了本合同項下的通知義務。第六條融資金額:乙方擬轉讓給甲方的應收租金總額為1億元,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資金額為1億元。第七條融資期限:本合同項下租金保理融資的期限為29個月,自甲方向乙方支付融資金額之日(起息日)起至最后一筆應收租金到期之日止。第八條融資利率:對于本合同項下的融資金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融資利息,適用利率如下:對于人民幣租金保理融資,融資利率為5.6%,固定利率。第十條利息和費用的支付:本合同第八、九條約定的利息和費用,由甲方于每期收到的應收租金中直接扣收。第十五條甲方在本合同項下向乙方提供的租金保理業務為:無追索權的租金保理服務,受限于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甲方無權將已購買的應收租金全部或部分轉讓回給乙方,并向其追索融資金額相關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第十六條即使甲方在本合同項下向乙方提供無追索權的租金保理業務,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甲方仍然有權向乙方發出《回購應收租金通知書》(附件五),要求乙方立即回購全部未償付的應收租金余額,并向乙方追索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的罰息和費用:4.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凍結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導致甲方無法從承租人處收到應收租金;5.乙方發生本合同第九章約定的違約事件。第十八條罰息及費用:1.出現本合同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時,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有關罰息和費用,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該等款項。有關罰息的計算期間從應收租金到期之日起算,至甲方實際收到應收租金之日止。其中: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100%。罰息計算公式:利息=截至當期未支付應收租金余額×實際天數×日利率。日利率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換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第二十條本合同項下的租金保理業務采用如下擔保方式:由國富公司提供機器設備抵押,并另行簽訂《機器設備抵押合同》,編號為2050099992015110672DY01。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或視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違約: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對甲方的支付和清償義務。第二十五條出現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違約事件時,甲方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4.宣布已辦理的租金保理業務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對未收回的應收租金款項進行全部或部分回購;5.要求乙方賠償因其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債權本金、利息和費用等損失);7.執行擔保權利,要求乙方追加或更換保證人、抵押物、質物。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的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后附附件一《應收租金明細》、附件二《應收租金轉讓通知》、附件三《債權轉讓通知確認書》、附件四《支付融資金額申請書》等。
附件一《應收租金明細》載明:根據國富公司與進出口銀行于2015年4月21日簽訂的編號為2050099992015110672的《租金保理合同》,國富公司特向進出口銀行申請敘做租金保理業務。有關“應收租金”的情況如下:一、承租人基本情況。1.名稱:老東北公司;2.地址:丹東市大東港區臨港產業園區。二、交易基本情況。1.租賃合同:售后回租賃合同;2.合同號:GF-LDB-HZ01-2014;3.租賃物:機器設備;4.租賃合同總金額:132897880.37元;5.租賃期限:36個月。三、租金支付表。四、申請融資比例及金額:75.25%。本應收租金明細構成國富公司與進出口銀行簽訂的《租金保理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申請人:國富公司。
附件三《債權轉讓通知確認書》載明:老東北公司已收到國富公司簽署的關于轉讓《售后回租賃合同》(編號為GF-LDB-HZ01-2014)項下約定的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通知。老東北公司確認已獲知國富公司將以上合同項下的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進出口銀行。進出口銀行僅受讓應收租金債權,不承擔上述合同項下任何義務。老東北公司將按照債權轉讓通知中所載付款途徑將上述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按時足額支付至進出口銀行。
2015年4月21日,國富公司(抵押人)與進出口銀行(抵押權人)簽訂《機器設備抵押合同》(合同號:2050099992015110672DY01),約定:鑒于:抵押權人與國富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簽訂了合同號為2050099992015110672的租金保理合同(主合同),抵押權人為債務人辦理租金保理業務。抵押權人在此授權進出口銀行遼寧省分行負責主合同項下服務的提供及與服務管理有關的一切事宜以及本合同項下有關的一切事宜。進出口銀行遼寧省分行為主合同項下服務的提供、監督、管理等所作出的一切行為以及在本合同項下所作出的一切行為均視為抵押權人的行為。第三條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情況如下:種類:租金保理業務;金額:1億元;期限:29個月。第四條盡管在本合同中對抵押物設立了抵押,但抵押權人無需履行抵押人對于抵押物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第五條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下列兩項:(一)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抵押權人償還和支付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資款項或其他應付款項、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以及債務人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服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他情況下成為應付);(二)抵押權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以及抵押人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第七條在本合同簽訂的當日,或者最晚不晚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后10天內,由抵押人會同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授權的人到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由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抵押登記的抵押登記證明應交由抵押權人執管。第八條一經抵押權人的要求,抵押人應立即采取抵押權人合理要求的任何行動(包括簽署任何文件、取得任何批準及完成任何登記、備案或記錄),以完善或保護本合同項下或者根據本合同設置的擔保。第十條在本合同簽署之日,抵押人應將抵押物的詳細情況的說明遞交給抵押權人。抵押人向抵押權人確認,除抵押物清單中所列明的之外(如有),抵押人并未將抵押物的任何部分出租、轉讓、贈與、舍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或處分抵押物。第十一條抵押人在獲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出租、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或變更承租人。
《機器設備抵押合同》后附《抵押物清單》,對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賬面原值、評估價值、資產編號等進行了列明。2015年4月22日,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編號為徐市監合[2015]抵字第4號的《動產抵押登記書》,載明:抵押人為國富公司;抵押權人為進出口銀行;被擔保債權種類租金保理,數額1億元,擔保范圍本金、利息、罰息及其他合同約定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7年9月21日;抵押物名稱為機器設備,所有權歸屬國富公司,質量合格、狀況良好;設備所在地為遼寧省丹東市;設備詳見《抵押物清單》。
2015年4月27日,進出口銀行向國富公司出借1億元。
2019年7月1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丹東中院)裁定受理老東北公司進入重整程序。2019年8月15日,丹東中院裁定受理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老東北公司、遼寧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丹東港務經營有限公司采取實質合并重整方式進行審理,并指定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擔任上述四家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
2019年11月18日,管理人向進出口銀行出具《說明》,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和《合并重整計劃》,進出口銀行有權行使對債務人案外保證人和抵押人所享有的擔保權利,不受本重整計劃的影響。進出口銀行在重整計劃項下未獲得全額清償的債權部分可向債務人的保證人和抵押人進行追償。未獲得全額清償部分的債權為經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扣除已現金清償部分和以股抵債清償部分,其中以股權抵償債權的以股權交割之日為清償日,以股權抵償債權的清償率可參照以下公式計算:清償率=(抵償獲得的股權數量×每股價值)÷股權抵償對應的債權金額。其中每股價值系以《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重整項目非主業資產咨詢報告》及《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擬對丹東港航發展有限公司增資所涉及8.95平方公里土地以及地上相關資產組評估項目資產評估報告》為基礎計算,未來以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權價值評估報告為準。基于重整計劃的清償方案及進出口銀行的債權,對進出口銀行未獲得全額清償部分的債權說明如下:債權六:編號2050099992015110672《租金保理合同》項下老東北租金保理貸款項目,經管理人審查,債權人會議核查,丹東中院裁定確認債權本息合計13611331.39元,其中未獲清償部分本息共計12021527.88元(其中,本金8831998.74元,利息3189529.15元,罰息0元,復利0元…,以上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19年4月4日重整受理日)。擔保方式:編號2050099992015110672DY01《抵押合同》國富公司提供機器設備所有權作為抵押擔保。
2019年11月20日,中通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通誠公司)作出中通評報字〔2019〕13061號《咨詢意見》,部分內容包括:丹東港集團等4家非主業資產合并重整后模擬的股權權益價值為22567464000元,模擬注冊資本為27600000000元,折合每1元注冊資本對應的模擬權益價值為0.8177元。
2019年12月31日,丹東中院作出(2019)遼06破2-5號民事裁定書,批準《合并重整計劃》;終止老東北公司重整程序。《合并重整計劃》的部分內容包括: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擬更名為丹東臨港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港集團),并擬吸收合并老東北公司經營。臨港集團將作為臨港產業平臺。丹東港航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東港航公司)根據重整計劃作為港口產業平臺。普通債權調整及受償方案:普通債權中,每家債權人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部分自重整計劃批準之日起、至標的股權交割日后30日內由債務人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每家債權人超過30萬元的部分,分類處理如下:1.金融類普通債權:自重整計劃批準之日起、至標的股權交割日前由債務人按照7:1的比例以臨港集團的注冊資本(股權)進行抵償。重整計劃以股權抵償債權并不當然視為全額清償,債權人未獲全額清償的債權部分仍然可以向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進行追償。以股權抵償債權的清償率可參照以下公式計算:清償率=(抵償獲得的股權數量×每股價值)÷股權抵償對應的債權金額。
訴訟中,進出口銀行稱涉案債權未取得現金清償,其已按照《合并重整計劃》將以股抵債清償部分從債權金額中扣除。
本案審理過程中,進出口銀行明確其主張的未獲清償債權本金計算方法為:1.債權轉為股權股數為:13611331.39÷7≈1944476股;2.清償率為:1944476×0.8177÷13611331.39≈11.68%;3.未獲得全額清償部分債權金額為:13611331.39-13611331.39×11.68%≈12021337.33元
判決結果
一、國富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支付12021337.33元及罰息(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2021337.33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1.2%計算);
二、中國進出口銀行在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確定的國富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的債務范圍內,對國富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的抵押財產(以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編號為徐市監合[2015]抵字第4號動產抵押登記書確認的抵押財產為準)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027元,由國富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蘇暢
審判員田靜霆
審判員許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孫釗昭
書記員張付芊芊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