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峰電瓷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贛0323民初101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22
法院:蘆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利峰電瓷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西宏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楊明華、劉獨春、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質工程(集團)公司(追加)、江西省地質工程(集團)公司萍鄉分公司(追加)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贛0323民初1200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申請人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宏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楊明華的銀行存款共計390萬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請人共計價值390萬元的其他財產。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凍結了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開設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營業部賬戶,賬號82×××01,賬戶存款3900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贛0323民初1200之一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上述賬戶存款金額1404697.82元的財產保全強制措施。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贛0323民初1200之二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上述賬戶存款金額1495302.18元的財產保全強制措施,對該賬戶存款限額凍結10000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經自行協商,申請人同意僅凍結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銀行82×××01賬戶的存款500000元,并申請本院對該賬戶存款1000000元解除財產保全強制措施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開設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營業部賬戶,賬號82×××01,賬戶存款1000000元的財產保全強制措施,對該賬戶存款限額凍結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羅利華
審判員劉偉華
審判員鄧克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彭瑾
判決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