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向陽、孫銀周等合伙協(xié)議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7民終2707號
判決日期:2021-09-22
法院: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上訴人梁向陽、孫銀周因與被上訴人劉加四、原審被告尹西良、原審第三人河南基安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安公司)、中鐵四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路橋公司)合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2020)蘇0722民初68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梁向陽、孫銀周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梁向陽、孫銀周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22元(梁向陽、孫銀周已預(yù)交),減半收取5161元,由上訴人梁向陽、孫銀周負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任慧
審判員周文元
審判員孫潘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楊沖
書記員許黎明
判決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