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龍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粵0306民初957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22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李龍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粵0306民初9570號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告李龍名下的財產,保全金額以人民幣20462655.40元為限。被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告李龍名下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解除金額以人民幣20462655.40元為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葉仕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黃佳春
判決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