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坷航貿易有限公司與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7101民初475號
判決日期:2021-09-22
法院: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坷航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浙江坷航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成雨、胡國華,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達、楊一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浙江坷航貿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碎石貨款21582981.42元及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21日,原、被告就碎石買賣事宜簽訂《碎石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30天內,按結算金額的70%付款,20%貨款在三個月內支付,剩余10%作為質量保證金在物資驗收合格6個月質保期滿后支付。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供應碎石至2020年9月22日止。2020年10月30日,雙方進行了合同封賬結算。經核算,被告尚欠原告碎石貨款共計21582981.42元,含尚未至付款期限的2020年6月至同年9月供貨貨款的10%的質保金770374.17元,因被告未能按約支付貨款,故請求將上述質保金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另,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即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標準低于損失,故申請將計算標準調整為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
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辯稱,欠款屬實,但其中770374.17元的質保金支付期限尚未屆滿,故不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原、被告合同對此有明確約定,故原告主張的計算標準沒有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遞交“新建南沿江城際鐵路站前工程NYJZQ-10標段”標書,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中標通知書》。同年10月21日,原告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被告下屬機構(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南沿江城際鐵路項目經理部、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第一機械化分公司南沿江城際鐵路項目部、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第一機械化分公司常熟制梁場)簽訂《碎石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就新建江蘇南沿江城際鐵路NYJZQ-10標段站前工程項目為被告及其下屬機構提供碎石。其中合同11.2.3條約定:“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30天內,甲方按結算金額的70%付款,20%貨款在三個月內支付,剩余10%做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無問題后六個月內無息支付,但質量保證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對交付物資質量的保證責任……質量保證期為自物資驗收合格后6個月。”合同11.2.4條約定:“以上所有款項,甲方以結算金額的不低于60%為銀行轉賬、不超過40%為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合同15.1.2條約定:“甲方在寬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貨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合同約定的義務除外),甲方對逾期付款部分從寬限期滿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計算的基數以甲方最后一筆付款時剩余欠款金額為準,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現已支付部分的貨款,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本合同項下雙方結算價款(不含增值稅)的1%……”
嗣后,原告按約供貨。之后,原告陸續與被告下屬機構的一分部、二分部、三分部、常熟梁場、太倉梁場進行對賬,并簽訂了《合同封賬結算付款明細》,明確:截至2020年10月30日,原告與一分部共計產生貨款13191233.05元,已付9200000元;原告與二分部共計產生貨款9029978.55元,已付6200000元;原告與常熟梁場共計產生貨款1678861.16元,已付1350000元;原告與太倉梁場共計產生貨款14877596.35元,已付94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20日,原告與三分部共計產生貨款23455313.31元,已付14500000元。期間,原告于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陸續開具了總額為62232982.42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交付被告,被告方陸續通過銀行轉賬、云信、承兌等方式支付了40650000元。
以上事實有《中標通知書》、《碎石買賣合同》及《碎石買賣合同補充協議》、《2020年9月份物資對賬單》、《合同封賬結算付款明細》、支付工程款明細單、浙江坷航貿易有限公司發票數據及發票交接登記表、發票收執回單以及庭審錄音錄像等為證,證據確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坷航貿易有限公司貨款21582981.42元;
二、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坷航貿易有限公司以20812607.25元為基數、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715元,由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負擔之款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朱筱菁
人民陪審員鄧茹成
人民陪審員薛英
法官助理聶小蘭
書記員唐婧
判決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