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長明、王萬彥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3執129-1號
判決日期:2021-09-22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2021)豫13執129-1號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紅專路82號。法定代表人:徐建斌。被執行人:河南英威東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北環路68號。法定代表人:宋長明。被執行人:宋長明,男,漢族,1969年11月9出生,住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被執行人:南陽東佳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信臣東路168號。法定代表人:宋長明。被執行人:王萬彥,男,漢族,1951年2月28出生,住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被執行人:魯清煥,女,漢族,1949年11月26出生,住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被執行人:張興博,女,漢族,1968年12月7出生,住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與河南英威東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宋長明、南陽東佳機械有限公司、王萬彥、魯清煥、張興博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民初98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河南英威東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宋長明、南陽東佳機械有限公司、王萬彥、魯清煥、張興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查明6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合計481774.18元,本院已扣劃,扣繳執行申請費110844元后余370930.18元,已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三、查明被執行人南陽東佳機械有限公司有位于南陽市側的土地(證號為2014他項(開押)字第106號)和位于南陽市高新區側的房屋(證號為宛房他證字第××號)已抵押給申請執行人,本院已于2019年5月31日查封上述財產,但暫時不宜處置。四、對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五、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481774.18元,扣繳執行申請費110844元后余370930.18元,已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本案債權尚余42962044.76未能實現。本院認為,除上述被執行人南陽東佳機械有限公司有位于南陽市側的土地(證號為2014他項(開押)字第106號)和位于南陽市高新區側的房屋(證號為宛房他證字第××號)之外,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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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執行人河南英威東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宋長明、南陽東佳機械有限公司、王萬彥、魯清煥、張興博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進軍審判員宋池濤審判員薛慶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書記員董曉輝
判決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