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0983執異68號
判決日期:2021-09-19
法院:肥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與異議人(被執行人)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對本院查封贛榆嘉會城1號樓1-1903、1101、1103三套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稱,貴院受理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執行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訴訟及執行中貴院對贛榆嘉會城1號樓1-1903、1101、1103三套房屋予以了查封,上述1903、1103房屋系我公司給拆遷戶徐大強的置換房屋,在房產登記部門已登記備案,限制銷售;1101房屋已賣給了朱明明,朱明明已辦理了房產證,該房屋不屬于我公司,且貴院查封的財產遠大于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的債權,早已超標的查封,不應對上述三套房屋再查封、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和復議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二十四條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排除對上述三套房屋的執行。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與異議人(被執行人)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20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20)魯0983民初3550號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未付設備款3416699元;二、被告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違約金(以未付設備款3416699元為基數,按每周千分之二計算,自2018年12月7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020年8月12日,本院以(2020)魯0983執保1173號案件輪候查封了被保全人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所有的嘉會城未網簽房產60套,其中住宅2套,商鋪13套,商務公寓45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止。2021年4月13日,本院以(2021)魯0983執1402號案件立案執行。
另查明,本院查封的60套未網簽房產中包含嘉會城1號樓1-1903、1103兩套房屋,本院未查封1號樓1101房屋。
異議人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為證明其異議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2020年12月7日,贛榆區房產管理處出具的《關于嘉會城16套住宅的情況說明》復印件;2、2015年7月11日,異議人與徐大強簽訂的《房屋置換協議書》復印件;3、2020年11月30日,異議人與徐大強簽訂的《置換戶網簽補充協議》復印件;4、異議人與朱明明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及朱明明購房交款證明等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喬善貴
審判員李云燦
審判員馬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彤彤
書記員王蓉蓉
判決日期
20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