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叢蕾、山東智行咨詢勘察設計院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491民初1200號
判決日期:2021-09-19
法院: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叢蕾與被告山東智行咨詢勘察設計院(以下簡稱智行設計院)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叢蕾、被告智行設計院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國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叢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2016年1月—2017年5月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建立事實勞動關系,2017年6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在2016年1月—2017年5月被告沒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原告簽訂合同,并未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與公積金。
智行設計院辯稱,原告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仲裁機關該據此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開庭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李叢蕾在智行設計院所屬山東金魯班集團的餐卡充值記錄、證據二李叢蕾進入山東智行工作群的截圖三張、證據三李叢蕾與單位同事QQ認識的時間截圖三張、證據四山東金魯班集團有限公司與李叢蕾畢業院校南昌工程學院簽訂的就業協議書一份、證據五李叢蕾中級職稱評審表照片兩張、證據六江西省教育廳下發的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證據七李叢蕾與被告補簽的勞動合同一份、證據八德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一份,被告智行設計院對上述證據的證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智行設計院未向本院提交書面證據。
綜合本案庭審及依法認定的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李叢蕾在南昌工程學院畢業后,于2016年1月1日入職當時山東金魯班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山東智行咨詢勘察設計院(曾用名德州市公路勘勘察設計院),負責公路工程造價及生命安全防護設計等工作,2017年6月1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期間,按照德州市當時的政策,碩士研究生可以領取補助,遂李叢蕾與智行設計院補簽了一份勞動合同,落款時間是2016年1月1日。
另查明,為確認勞動關系,李叢蕾2021年4月8日向德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于同日出具德勞人仲案字[2021]第18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叢蕾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李叢蕾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靖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徐海濤
判決日期
20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