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升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閩08民終704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億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福建升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遠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2020)閩0821民初27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匯億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清明、林金水,被上訴人升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涂添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匯億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本案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和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因本案訴爭工程應當支付給上訴人青賠配合費用18.3萬元。雙方的施工合同只對建設桿塔作出約定,但在施工過程中,上訴人還需要與建設桿塔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協商青賠事宜,根據行業慣例,青賠配合費一般為每根桿塔3000元。本案訴爭工程一共建設了61根桿塔,該配合費用應為18.3萬元。但本案訴爭的兩個工程的審核報告,均沒有列明該費用。被上訴人應當將該費用支付給上訴人。原審判決書提出“匯億公司在收到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后,并未對審核報告沒有列明青賠費用提出異議”的說法與客觀事實不符,本案訴爭工程的結算審核報告,只有被上訴人與發包方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確認,上訴人自始至終沒有在該審核報告上簽字確認,事實是上訴人在收到審核報告就對報告的內容向被上訴人提出異議。
二、因本案訴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有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被上訴人曾承諾承擔賠償款中15萬元的部分,該款項應當在已付工程款中抵扣。本案在施工過程中,有一工人發生工傷事故,上訴人支付一百多萬元的工傷事故賠償。由于本案訴爭工程系被上訴人違法轉包,在協商賠償的過程中,被上訴人承諾承擔賠償款中的15萬元部分,上訴人將賠償款支付給受傷的勞動者后,被上訴人同意將15萬元支付給上訴人,并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抵扣。該事實有上訴人提供的錄音證據予以證明。這些錄音證據可以證明從工傷事故發生到目前協商解決工程款問題,被上訴人均同意支付15萬元給上訴人。如果被上訴人否認該證據,應當對錄音申請進行鑒定。而原審法院在沒有被上訴人申請鑒定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口頭否認就不采信該錄音證據是錯誤的。因此,被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的款項中包含了工傷事故的15萬元的補償款項,該部分款項不得主張返還。
三、審核報告列明的稅金與實際發票稅金不符,被上訴人應當將少列的稅收成本支付給上訴人。本案訴爭工程,不管是上訴人開具給被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開具給本案訴爭工程的發包方,稅率均為11%。這從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據即可證明。而審核報告上列明的稅率卻為3.413%。這影響工程款:(4860352/(1+11%)*11%)-(4860352/(1+3.413%)*3.413%=321247.45元。顯然,本案訴爭工程審核報告列明的稅收是錯誤的,工程有關稅收的成本應當以實際交納的稅收為準,被上訴人應當將少列的稅收成本321247.45元支付給上訴人。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應當將施工過程中的青賠配合費用、承諾承擔的工傷賠償中15萬元的部分以及存在的稅金差額支付給上訴人,該三項費用已超過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起訴的款項。因此,被上訴人在一審提出的要求返還其已支付給上訴人的款項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望二審法院駁回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升遠公司辯稱:一審判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上訴人主張答辯人支付青賠配合費,并在答辯人訴求中扣除。但是,上訴人目前仍未舉證證明案涉項目需要支付青賠配合費,也沒有證據證明案涉項目已達到支付青賠配合費的條件。對上訴人主張的青賠配合費金額,以及上訴人實際承擔青賠配合費損失,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因此,上訴人關于青賠配合費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上訴人主張答辯人應支付陳永會受傷賠償款15萬元。案涉項目過程中,答辯人從未與上訴人達成有關支付陳永會受傷賠償款的任何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受傷的事實和經過以及與本案工程的關聯性,上訴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關于稅率的問題。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稅率是11%;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不論是答辯人還是上訴人,實際開出的發票也都是11%,開票稅率不存在差別,雙方的結算不存在稅率價差,而本案是雙方之間就工程價款的結算與返還,上訴人反復主張稅率的問題與本案雙方的結算沒有關系。
升遠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匯億公司立即向升遠公司返還工程款49628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匯億公司承擔。訴訟過程中,升遠公司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判令匯億公司向升遠公司移交“龍巖長汀古城35kv變電站2號主變擴建輸變電工程”工程檔案資料。。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23日,就“龍巖長汀古城35kv變電站2號主變擴建輸變電工程”,發包人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承包人升遠公司簽訂了《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源于為獲得的工程管理費,升遠公司(甲方)把該工程全部承包給匯億公司(乙方)施工,雙方簽訂了《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工程施工承包協議》。《電力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其中約定“一、承包范圍及形式1、《龍巖長汀古城35kv變電站2號主變擴建輸變電工程合同》項下甲方按合同中標價:7552948元,扣除甲方應收的管理費13.5%(含企業稅2%)后所有的甲方權利、義務均由乙方享有并承擔。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及義務2、乙方的權利及義務A、……如發生虧損、質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E、乙方須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施工,工程驗收前必須向甲方提供一份完整的文件檔案(包括原始合同、驗收報告、工程結算書、竣工圖等,均須原件)。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所需存檔資料由乙方負責。五、工程款支付前乙方應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升遠公司向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具稅率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升遠公司簽訂的《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附件1價格表中載明建設場地征用費架空線路部分為1256338元。工程施工后,經福建閩電電力技術經濟咨詢有限公司審核,該工程核定造價為3121634元、光纜工程核定造價為158985元、變電站工程核定造價為1579733元,合計工程造價為4860352元。匯億公司實際收取工程款4657891元。
一審法院對于升遠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匯億公司的抗辯意見,分析評判如下:
一、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沒有列明青賠配合費用問題。匯億公司在收到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后,并未對審核報告沒有列明青賠費用提出異議,且匯億公司無任何證據證明其支出了多少青賠費用。對匯億公司提出按行業慣例,青賠配合費一般為每根桿塔3000元,本案訴爭工程一共建設了61根桿塔,該配合費用為18.3萬元,應由升遠公司支付給匯億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二、匯億公司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賠償問題。匯億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有一工人發生工傷事故,匯億公司稱升遠公司當時承諾支付給匯億公司150000元作為補償,并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抵扣。但匯億公司并無證據證明該事實,且遭到升遠公司的明確否定。此外,《電力工程施工承包協議》亦約定:如發生虧損、質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指匯億公司)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綜上,對匯億公司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三、審核報告列明的稅率與實際發票稅率不符問題。稅率是由國家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政策法律確定的,不是當事人能約定的,升遠公司開給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稅發票稅率是11%,匯億公司開給升遠公司的增值稅發票稅率也是11%。況且,案涉《電力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同樣約定:工程款支付前乙方(指匯億公司)應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匯億公司的開票行為實際上也是對該稅率的認可和履行。雙方結算并不存在稅率差價,升遠公司并未在此方面獲取利益。對匯億公司提出應抵扣稅金差額321247.45元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四、本案工程檔案材料應移交給匯億公司問題。《電力工程施工承包協議》約定,乙方(指匯億公司)須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施工,工程驗收前必須向甲方(指升遠公司)提供一份完整的文件檔案(包括原始合同、驗收報告、工程結算書、竣工圖等,均須原件)。案涉工程已驗收,升遠公司應當已收到“龍巖長汀古城35kv變電站2號主變擴建輸變電工程”工程檔案資料,對升遠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工程施工承包協議》未見有工程招標代理費由誰負擔的約定,升遠公司要求在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招標代理費49245元,不應采納。按照《電力工程施工承包協議》的約定,匯億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實際收益為工程核定造價4860352元×(1-13.5%)=4204204.48元,匯億公司實際收取工程款4657891元,應返還升遠公司4657891-4204204.48=453686.52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一、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福建升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453686.52元;二、駁回福建升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744元,減半收取計4372元,由福建升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75.26元,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996.74元。
二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對一審認定雙方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匯億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升遠公司承擔青賠配合費18.3萬元、工傷賠償款15萬元及稅款321247.45元是否成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744元,由上訴人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執行法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鄭國柱
審判員陳水柏
審判員童壽華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鄒暉
書記員陳笑平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