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愛華、易勝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703民初1995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樊愛華與被告易勝、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下稱人壽財險常德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樊愛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華,易勝,人壽財險常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樊愛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易勝賠償樊愛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55061元;2.要求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內承擔替代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20年3月24日9時3分許,易勝駕駛車牌號湘J26***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往南行駛至國道207沅澧快線常德市鼎城區灌溪鎮2856公里+100米路段實施變道時,與在右側車道直行的樊愛華駕駛的力之星牌電動三輪車相刮撞,致樊愛華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隊鼎城區大隊認定,易勝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樊愛華無責任。樊愛華受傷后在常德市第四人民醫院及常德市第一中醫醫院治療、復查。樊愛華的傷情經常德市政弘司法鑒定所鑒定,其意見為:樊愛華本次損傷不構成傷殘,誤工90日,護理1人20日,營養20日,住院期間醫療費按實際所需(憑就診醫院醫療費發票)。后期治療費1000元左右。易勝駕駛的湘J26***號車登記所有人為張易,該車輛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1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下稱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因雙方協商未果,樊愛華訴至法院。
易勝辯稱,易勝已預付970元,應予以扣減。
人壽財險常德公司辯稱,樊愛華各項損失賠償標準應根據具體情況認定;人壽財險常德公司已預付樊愛華的車輛損失4300元,應予以抵扣;對于樊愛華的醫療費,應剔除20%的非醫保用藥,該費用人壽財險常德公司不應賠償。
本院審理確認如下案件事實: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1)2020年3月24日9時3分許,易勝駕駛車牌號湘J26***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往南行駛至國道207沅澧快線常德市鼎城區灌溪鎮2856公里+100米路段實施變道時,與在右側車道直行的樊愛華駕駛的力之星牌電動三輪車相刮撞,致樊愛華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隊鼎城區大隊認定,易勝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樊愛華無責任;(2)樊愛華受傷后在常德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9天;(3)樊愛華的傷情經常德市政弘司法鑒定所鑒定,其意見為:樊愛華本次損傷不構成傷殘,誤工90日,護理1人20日,營養20日,住院期間醫療費按實際所需(憑就診醫院醫療費發票)。后期治療費1000元左右。支出鑒定費2000元;(4)易勝駕駛的湘J26***號車登記所有人為張易,該車輛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和賠償責任限額為100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5)易勝已預付樊愛華970元,人壽財險常德公司已預付樊愛華車輛損失4300元。上述事實,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1)樊愛華向本院提交了醫療費票據,擬證明在常德市第四人民醫院支出住院治療費9534元及在常德市第四人民醫院、常德市第一中醫醫院共計支出的門診費6265元(含易勝預付的970元門診費)。人壽財險常德公司提出“醫療費發票應由法院予以核實確定其數額,且應扣除20%的醫保外用藥”的異議。本院認為,樊愛華在常德市第四人民醫院治療所支出的1905元門診費(含易勝預付的970元門診費)及9533.59元住院費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關于樊愛華在常德市第一中醫醫院所支出的4360元門診費,票據中的最早就診時間為2020年7月30日,結合鑒定意見書認定的樊愛華誤工期90日,從樊愛華于2020年3月24日受傷時起算,樊愛華在常德市第一中醫醫院就診時已超過了醫療終結期(即誤工期90天),且沒有相關病例資料予以佐證該治療與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有關聯,故本院對樊愛華在常德市第一中醫醫院所支出的4360元門診費予以部分認定。結合本案實際及鑒定意見書中樊愛華的后期治療費1000元左右的意見,本院酌定樊愛華的該部分后期治療費為1200元。關于人壽保險常德公司提出的“應扣除20%醫保外用藥”,因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本院對該異議不予支持;(2)樊愛華提交常德市鼎城區蔡家崗鎮泉垱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擬證明樊愛華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桔園地、責任田無人栽種管理,自建陶瓷廠無法運行,虧損達上百萬元。人壽財險常德公司提出“該組證據無法證明樊愛華的收入情況”的異議,本院認為人壽財險常德公司提出的異議成立,因本案事故造成樊愛華實際誤工,本案可參照2020年城鎮私營單位農、林、牧、漁業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7604元/年來計算樊愛華的誤工損失;(3)樊愛華向本院提交收據一份。擬證明樊愛華的車輛損失為15000元。人壽財險常德公司提出“車輛購買價格應提供正規發票,且該車輛并未達到全損程度”的異議,本院認為,樊愛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具體損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本院結合人壽財險常德公司提供的定損單,認定樊愛華的車輛損失為4300元,且人壽財險常德公司已履行該賠償義務
判決結果
一、原告樊愛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32511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賠償30511元,扣減已支付的4300元,繼續賠償原告樊愛華26211元;由被告易勝賠償2000元,扣減已支付的970元,繼續賠償原告樊愛華103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樊愛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樊愛華承擔89元,由被告易勝負擔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鴻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羅紅
書記員鄢寧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