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平陰縣匯豐市政工程處與鄧某某、蘇州凌云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24民初1407號
判決日期:2021-07-05
法院: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市平陰縣匯豐市政工程處(以下簡稱匯豐市政)與被告鄧某某、蘇州凌云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凌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平陰縣匯豐市政工程處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士倉、被告鄧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云龍、被告蘇州凌云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皓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濟南市平陰縣匯豐市政工程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鄧某某支付原告工程款7885212.90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為止按銀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進行計算),被告凌云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請求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險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2016年原告承包了平陰縣玫瑰湖濕地公園瀝青工程、翠屏街西延等工程,通過2019年1月6日雙方結算,確認鄧某某欠原告11442634.38元,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平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鄧某某支付工程款,通過開庭由原告和鄧某某代理人簽字認可2013--2016年工程欠款為7885212.9元。2020年9月1日,凌云公司與原告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凌云公司替鄧某某償還欠款。原告撤回起訴。現凌云公司至今未償還欠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鄧某某辯稱,對原告主張的欠款數額認可,我方愿意承擔還款責任。2020年9月1日凌云公司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凌云公司代鄧某某付款的條件是(2020)魯01民初906號案款到達凌云公司賬戶三日內,原告知道涉案工程的發包方是蘇州群力投資有限公司。該案經兩審判決,否定了凌云公司的結算權,結算權轉移到了鄧某某身上,只能由鄧某某來承擔。
蘇州凌云建設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要求凌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一、案涉基礎債權債務關系發生在原告與鄧某某之間,具體可參見2020年9月1日凌云公司與原告的調解協議第一條第2行;第二、凌云公司從未向原告作出過任何形式的保證擔保,更不存在要求凌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事實及法律依據;第三、生效判決認定玫瑰湖濕地公園施工總承包單位凌云公司無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而確認鄧某某有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所以調解協議的付款條件已經不存在。
鄧某某認可拖欠原告工程款7885212.90元,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其他事實如下: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受理匯豐市政訴凌云公司、鄧某某、蘇州市群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力公司)、濟南群瑞投資有限公司、平陰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0)魯0124民初1512號】,該案審理期間,凌云公司(甲方)與匯豐市政(乙方)簽訂《調解協議》:一、經山東省平陰縣玫瑰湖濕地公園建設工程項目實際施工人鄧某某至乙方公司實地對賬,雙方一致確認鄧某某尚結欠乙方工程款總額為7885212.90元;二、山東省平陰縣玫瑰湖濕地公司建設工程發包方群力公司、濟南群瑞公司拖欠甲方工程款6000余萬元(含在乙方涉案款項),甲方已就此向濟南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案號:(2020)魯01民初906號】,并已對涉案全部款項作訴訟保全【裁定文號:(2020)魯01民初906號之一】。三、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作為山東省平陰縣玫瑰湖濕地公司施工總承包單位,承諾在上案結案及款項到達甲方公司賬戶三日內即代鄧某某全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款項:7885212.9元。如三日內不支付,甲方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還清為止。四……案件受理費、保全費49396元,甲、乙雙方各承擔50%。
另查明,凌云公司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工程款49959592元及相關利息【案號:(2020)魯01民初906號、(2021)魯民終423號】,生效判決認定鄧某某、蘇州鴻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喆公司)與群力公司、濟南群瑞公司直接形成了承包案涉工程的權利義務關系,凌云公司作為名義上的承包人,向鄧某某、鴻喆公司收取管理費,并未實際進行施工,鄧某某、鴻喆公司有權就欠付工程款向發包人提起訴訟權利,凌云公司無權向群力公司、濟南群瑞公司主張工程款和利息。從而駁回了凌云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南市平陰縣匯豐市政工程處工程款7885212.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85212.9元為基數,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濟南市平陰縣匯豐市政工程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996元,減半收取計3349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8498元,由被告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新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崔婷婷
書記員李紅紅
判決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