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蘭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民申4890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北京金蘭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終8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金蘭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其申請再審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其申請再審請求是:1.撤銷本案二審民事判決,依法裁定發回重審或提審并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其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為: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無需進行造價鑒定,以兩份無效的協議認定案涉工程款,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二審判決中回避了案涉工程尚未進行最終結算這一關鍵核心事實,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兩份結算協議均系對進度款的階段性結算而非最終結算,也回避了對該兩份結算協議的性質進行確認。2.本案既有通過司法鑒定來確認最終結算金額的必要,也已經具備啟動鑒定程序的客觀條件,但二審法院卻認為本案沒有進行造價鑒定的事實及法律依據,進而以兩份階段性結算協議為依據確定案涉工程的應付工程款錯誤。3.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總承包協議》和《補充協議》與備案合同之間存在實質性內容差異,應被認定為無效的“黑合同”。同時兩份結算協議系根據無效的“黑合同”編制,其同樣沒有法律效力。二審法院未正確認定上述協議的效力,以兩份無效的結算協議確認案涉工程價款錯誤。一、二審法院判決其向被申請人支付尚欠工程價款2278.532萬元及利息的處理結果錯誤,未能依法保護且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本案依法應予再審糾正。
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答辯意見稱,本案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再審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理由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金蘭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珊
審判員李寶剛
審判員朱海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郝耀文
書記員侯雪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