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與山西忠民集團永濟南鐵棉花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民終16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國開行)與被上訴人山西忠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忠民集團)、被上訴人山西忠民集團永濟南鐵棉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濟棉花公司)、被上訴人鄭忠民、被上訴人趙云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3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20年4月13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山西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變更當事人。信達山西公司稱,2019年11月19日,國開行(轉讓方)與信達山西公司(受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編號:2019SXPZ001-1),國開行將其在本案所享有的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轉讓給信達山西公司。國開行確認上述事實并同意信達山西公司的申請。本院作出(2020)京民終16號民事裁定,準許信達山西公司替代國開行作為本案上訴人參加訴訟,國開行退出本案訴訟。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信達山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得存,被上訴人忠民集團、被上訴人永濟棉花公司、被上訴人鄭忠民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永成、白瑋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趙云智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信達山西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判項第一項;2.依法主持調解或改判原判決判項第一項為:忠民集團向信達山西公司償還貸款本金9000萬元、利息[以實際欠款為基數,按照編號為1410201801100000837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第六條約定,從2018年3月21日起算,計算到2018年7月22日]、罰息(以實際欠款為基數,按照《借款合同》第六條約定,從2018年7月23日起算,計算到實際清償之日)、復利(以實欠利息、罰息為基數,按照《借款合同》第七條約定,從2018年6月21日起算,計算到利息、罰息實際清償之日)。發回原審法院重審;3.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忠民集團、永濟棉花公司、鄭忠民、趙云智承擔。在二審庭審中,信達山西公司明確,其上訴僅針對罰息的復利部分,對于一審判決的其他結果沒有異議,其明確罰息及罰息的復利的計算方法為:合同項下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含該日)起按付息利率計收罰息;罰息的計算公式為: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相應利息期的實際天數÷360。罰息的計結息周期同貸款利息保持一致。對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貸款的罰息,按照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復利的計結息同貸款利息保持一致,滾動計收。事實和理由:一、根據原貸款銀行與忠民集團簽訂的《借款合同》的約定,信達山西公司有權對逾期借款罰息計收復利。《借款合同》第6.1條約定: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為本合同項下第一筆借款的提款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15%(年利率);第6.2.1條約定:本合同項下逾期借款罰息利率=借款利率×130%。第7條約定:貸款人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自該利息期的付息日(含該日)起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但是,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的利息,自該利息期的付息日(含該日)起按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綜上,國開行要求忠民集團支付逾期罰息的復利有相應合同依據,信達山西公司作為本案所涉債權的受讓方,亦可要求忠民集團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二、有關計收罰息的復利,中國人民銀行的規章中未予禁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規定:關于罰息利率,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三、忠民集團對于罰息計收復利認可并簽署同意計收的文件。一審開庭結束后,國開行與忠民集團就罰息計收復利一事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簽署了同意計收的文件提交至一審法院。
忠民集團、永濟棉花公司、鄭忠民辯稱,對于變更上訴人主體沒有異議。忠民集團是經營民用油生產的民營企業,因為外貿形式發生了變化,進口原料的成本猛漲導致停產到現在。忠民集團、永濟棉花公司、鄭忠民對于上訴請求沒有異議,對于復利、罰息的計算沒有異議。雙方在一審開庭結束后對于復利、罰息的計算達成了一致。希望二審法院依法裁判。
國開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一、《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于2018年7月23日提前到期,忠民集團應立即償還借款。二、忠民集團向國開行償還借款本金9000萬元及相應利息、復利、罰息(利息至2018年6月20日止為111.7225萬元;從2018年6月21日起至到期日,以90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5%即年利率5.0025%計算;復利以未付利息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5%即年利率5.0025%計算,自到期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則按照罰息利率計算;罰息自到期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以未償還的本金為基數,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暫計算至2018年7月13日(不含),利息為136.406439萬元,復利為0.211842萬元。三、忠民集團承擔國開行支出的律師費4萬元。四、國開行對其與忠民集團、永濟棉花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項下的下列抵押物折價、變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在忠民集團的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1.忠民集團所有的位于永濟市卿頭鎮許家營村北、“晉(2017)永濟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使用權;2.永濟棉花公司所有的位于永濟市卿頭鎮許家營村、“晉(2017)永濟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工業用地使用權及廠房;3.忠民集團所有的鍋爐設備、35KV變配電設備及輸電線路、精煉油設備、鐵路專用線以及部分儲油罐、空壓機等67項機器設備;五、鄭忠民、趙云智對忠民集團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260元由忠民集團、永濟棉花公司、鄭忠民、趙云智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6日,本案當事人共簽訂以下五份合同:
一、貸款人國開行與借款人忠民集團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流動資金貸款9000萬元,用于借款人日常經營所需資金周轉,借款期限從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第一條將“逾期借款”定義為指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還本日歸還的借款。第六條第(一)項約定,借款利率為本合同項下第一筆借款的提款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15%(年利率),并隨基準利率的調整而調整。該條第(二)項約定,本合同項下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含)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歸還為止,罰息利率=借款利率×130%。第七條約定,利息的計算公式貸款余額×貸款利率×相應利息期的實際天數÷360;利息期為3個月,結息日為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本合同項下的付息日為結息日后的第一日,最后一期付息日為最后一筆借款的還本日,利隨本清。該條第五款約定,貸款人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自該利息期的付息日(含)起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但是,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借款的利息,自該利息期的付息日(含)起按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第十一條約定,借款人應于2019年3月11日償還借款本金9000萬元。第十二條約定,如借款人所償還的款項少于按本合同約定該日到期的款項總額,該款項按下列次序安排:一、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約定應付的稅收和費用、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二、支付應付利息(如有罰息、復利,則先支付罰息和復利);三、支付應付本金。第二十條約定,(一)下列事件被視為違約事件:1.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到期應付的任何款項的;……(二)當借款人發生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5.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限期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費用和其他應付款項,并有權從借款人開立的賬戶中直接扣收還款資金;……8.實現貸款人在擔保合同項下享有的擔保權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因借款人違約而發生訴訟的,貸款人為該項訴訟支付的律師費應由借款人承擔。國開行在該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并簽名,忠民集團在該合同上加蓋公章并簽名。
二、抵押權人國開行與抵押人忠民集團于2018年3月6日簽訂了《國家開發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抵押合同變更協議》(以下簡稱1號《抵押變更協議》),約定抵押人愿意以抵押物清單(見附件)所列財產作抵押,向抵押權人提供擔保,主合同為《借款合同》和編號為1412201701100000004號的《借款合同》。第三條約定,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4768.57萬元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保全費、律師費及其他費用等),抵押物近期評估值為4768.57萬元。附件抵押物清單載明抵押物為:忠民集團名下一處國有土地使用權,地塊坐落于永濟市卿頭鎮許家營村北,面積為38148.57平方米,《不動產權證書》號為晉(2017)永濟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國開行在該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并簽名,忠民集團在該合同上加蓋公章并簽名。之后,忠民集團與國開行就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取得了晉(2018)永濟市不動產證明第0000477號《不動產登記證明》。
三、抵押權人國開行與抵押人永濟棉花公司于2018年3月6日簽訂了《國家開發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抵押合同變更協議》(以下簡稱2號《抵押變更協議》),約定抵押人愿意以抵押物清單(見附件)所列財產作抵押,向抵押權人提供擔保,主合同為《借款合同》和編號為1412201701100000004號《借款合同》。第三條約定,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9000萬元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保全費、律師費及其他費用等)。其他條款約定與1號《抵押變更協議》一致。附件1抵押物土地清單載明抵押物為:永濟棉花公司名下一處國有土地使用權,地塊坐落于永濟市卿頭鎮許家營村,面積為52990.97平方米,《不動產權證書》號為晉(2017)永濟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附件2抵押物房屋清單載明抵押物為:永濟棉花公司所有上述土地上總建筑面積共計20382.27平方米的十三處房產。國開行在該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并簽名,永濟棉花公司在該合同上加蓋公章并簽名。之后,永濟棉花公司與國開行就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房產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取得了晉(2018)永濟市不動產證明第0000476號《不動產登記證明》。
四、抵押權人國開行與抵押人忠民集團于2018年3月6日簽訂了《國家開發銀行人民幣資金貸款抵押合同》(以下簡稱《抵押合同》),約定抵押人愿意以抵押物清單(見附件)所列財產作抵押,向抵押權人提供擔保,主合同為《借款合同》。第三條約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保全費、律師費及其他費用等)。其他主要條款的約定與1號《抵押變更協議》一致。附件固定資產――機器設備評估明細表載明抵押物為忠民集團擁有所有權的鍋爐設備、35KV變配電設備及輸電線路、精煉油設備、鐵路專用線以及部分儲油罐、空壓機等共計67項機器設備。國開行在該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并簽名,忠民集團在該合同上加蓋公章并簽名。之后,忠民集團與國開行就上述機器設備抵押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取得了登記編號為永工質抵登2018(006)號《動產抵押登記書》,所附動產抵押物清單上所載的機器設備與《抵押合同》附件上一致。
五、貸款人國開行與保證人鄭忠民、保證人趙云智共同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愿意向貸款人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主合同為《借款合同》。第二條約定,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保全費、律師費及其他費用等)。第三條第三款約定,不論借款人是否為主合同提供物的擔保或主合同存在其他擔保方式,不論貸款人是否選擇放棄或減少借款人所提供的物的擔保,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擔保范圍內的債務,貸款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第四條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每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國開行在該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并簽名,鄭忠民在該合同上簽名,楊登奎代趙云智在該合同上簽名。
一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上述合同簽訂后,國開行依約委托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分以下二筆向忠民集團發放了貸款共計9000萬元:1.2018年3月12日5000萬元;2.2018年3月27日4000萬元。忠民集團從未償還過本金。上述本金,國開行主張于起訴狀送達鄭忠民、忠民集團之日即2018年7月23日宣布全部提前到期,并根據《借款合同》第六條第(二)項的約定,就上述逾期未還的本金,自到期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利率上浮30%的標準產生罰息。忠民集團不同意貸款提前到期。
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起訴前忠民集團依約支付了《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至2018年3月20日止。此后,國開行于2018年6月29日直接從忠民集團的賬戶中直接扣收了利息共計28298.11元,復利1241.99元,此外未再償還過任何款項。就應付未付的利息,根據《借款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的約定,按照借款利率的標準產生復利,從到期日起按照罰息利率的標準產生復利。
另查明,2016年9月23日,趙云智出具《委托書》,將在國開行等有關銀行的借款、資產抵押、房產抵押、土地抵押及連帶責任保證中的所有簽字手續及相關所涉簽字事宜全權委托給其親屬楊登奎,委托期限自簽署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即2016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該簽署《委托書》過程經山西省永濟市公證處公證。
2018年7月4日,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與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協議和保密協議》,約定律師事務所就本案訴訟為國開行提供法律服務。之后,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向律師事務所實際支付了律師費4萬元,律師事務所開具了4萬元律師費的增值稅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國開行與忠民集團簽訂的《借款合同》、1號《抵押變更協議》以及《抵押合同》,國開行與永濟棉花公司簽訂的2號《抵押變更協議》,國開行與鄭忠民、趙云智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
貸款人國開行依《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向借款人忠民集團發放貸款9000萬元的義務,但忠民集團卻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已經構成《借款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的違約事件,在此情形下,按照該條第(二)項的約定,國開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國開行于本案中主張起訴狀送達鄭忠民、忠民集團之日即2018年7月23日為宣布到期日,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依此期限計算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忠民集團、鄭忠民對國開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有異議的抗辯意見,與合同約定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國開行有權要求忠民集團立即償還借款本金9000萬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利息、罰息和復利,但需扣除忠民集團已經償還的利息和復利。因此,國開行就此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借款到期后,忠民集團未能償還貸款本金并足額支付利息、罰息等,國開行依據《保證合同》,提出要求保證人鄭忠民、趙云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雖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但依據《保證合同》第三條第三款的約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保證人應對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擔保責任。保證人鄭忠民、趙云智在承擔了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忠民集團進行追償。鄭忠民關于其不應該承擔全部的連帶保證責任,國開行應先就抵押物實現債權,之外的部分才由鄭忠民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意見,與合同約定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國開行請求對1號、2號《抵押變更協議》《抵押合同》項下所涉及的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法院認為,國開行針對2號《抵押變更協議》《抵押合同》項下所涉及的抵押物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貸款本金余額為9000萬元,但1號《抵押變更協議》約定的擔保范圍僅為4768.57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和律師費等,該約定的被擔保主債權金額亦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證明》上,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果。鑒于此,國開行在1號《抵押變更協議》項下對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應以上述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為準,國開行超出此部分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國開行對上述擔保范圍小于主債權的約定解釋為系根據登記機關的要求所作,但本案中當事人約定在先,登記機關進行抵押登記在后,故一審法院對國開行的解釋不予采信。
國開行還主張忠民集團應賠償其實現債權的費用即律師費損失4萬元,保證人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服務協議、憑證及發票。一審法院認為,國開行的該項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1.忠民集團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國開行貸款本金900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罰息及復利(利息分兩段均按照年利率5.0025%的標準計算:(1)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以本金5000萬元為基數;(2)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以本金9000萬元為基數,并扣除2018年6月29日已經償還的利息28298.11元;復利均以未付利息為基數分兩段計算:(1)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5.0025%的標準計算;(2)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5%再上浮30%的標準計算;罰息以未償還的本金為基數,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5%再上浮30%的標準計算);2.忠民集團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國開行律師費損失4萬元;3.國開行對已辦理抵押登記的忠民集團名下位于山西省運城永濟市卿頭鎮許家營村北、面積為38148.57平方米的一處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號為晉(2017)永濟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號為晉(2018)永濟市不動產證明第0000477號)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在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中4768.57萬元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以及判決第二項確定的律師費損失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國開行對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永濟棉花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運城永濟市卿頭鎮許家營村、面積為52990.97平方米的一處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總建筑面積共計20382.27平方米的十三處房產(房產狀況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號為晉(2017)永濟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號為晉(2018)永濟市不動產證明第0000476號)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在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5.國開行對已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忠民集團名下的鍋爐設備、35KV變配電設備及輸電線路、精煉油設備、鐵路專用線以及部分儲油罐、空壓機等共計67項機器設備(名稱、數量、型號等均以登記編號為永工質抵登2018(006)號《動產抵押登記書》所附清單中列明的內容為準)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在判決第1、2項確定的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6.鄭忠民、趙云智對判決第1、2項忠民集團對國開行所負擔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7.鄭忠民、趙云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范圍內向忠民集團追償;8.駁回國開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另查明,國開行在一審庭審后(落款時間為2018年12月26日)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利息、復利、罰息計算》,其中將“罰息及罰息的罰息”的計算公式表述為:“正常本金9000萬元全部提前到期,每日計提貸款罰息9000萬元×6.50325%×1/360,至下一季度收息日,并對未償還的罰息從下一季度收息日起開始計收罰息的罰息”。同日,國開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振華與忠民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永成共同簽署并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關于利息、復利、罰息的說明》,載明:“利息(以實際欠款為基數,按照《借款合同》第6條約定,從2018年3月21日起算,計算到起訴狀副本送達山西忠民集團有限公司前一日)、復利(以實欠利息、罰息為基數,按照《借款合同》第7條約定,從2018年6月21日起算,計算到利息、罰息實際清償之日)、罰息(以實際欠款為基數,按照《借款合同》第6條之約定,從起訴書副本送達山西忠民集團有限公司之日起算,計算到實際清償之日)。”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維持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317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五、六、七項;
二、撤銷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317號民事判決第八項;
三、變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31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山西忠民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貸款本金900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罰息及復利【利息分兩段均按照年利率5.0025%的標準計算:1.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以本金5000萬元為基數;2.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以本金9000萬元為基數,并扣除2018年6月29日已經償還的利息28298.11元;上述利息的復利均以未付利息為基數分兩段計算:1.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5.0025%的標準計算;2.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5%再上浮30%的標準計算;3.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利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15%再上浮30%的標準計算;罰息以未償還的本金為基數分兩段計算:1.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5%再上浮30%的標準計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15%再上浮30%的標準計算;對于不能按期支付的罰息,按照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復利的計結息與《借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利息計結息方式保持一致,滾動計收】;上述山西忠民集團有限公司應承擔的利息、罰息及復利總計不能超過以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四、駁回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498831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260元,均由山西忠民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忠民集團永濟南鐵棉花科技有限公司、鄭忠民、趙云智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2496元,由山西忠民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忠民集團永濟南鐵棉花科技有限公司、鄭忠民、趙云智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交納)
合議庭
審判長楊紹煜
審判員趙紅英
審判員王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岳琳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