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324民初1030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晴隆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御龍騰總公司、御龍騰分公司訴被告昌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御龍騰總公司及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楊永生、庹雪蓮,被告昌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才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御龍騰總公司及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決昌建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完工的違約金1420000元(按合同約定每延誤一天支付違約金20000元,從2019年8月5日起計算至2019年10月15日);2、本案訴訟費用(含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3月23日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昌建公司負責承建晴隆縣沙子鎮第二小學建設工程項目。總工期140天,約定竣工日期為2019年8月5日,約定被告遲延完工一天支付20000元違約金。被告在《補充合同》中承諾施工工期“按合同約定的工期以及臨時調整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務,若延誤工期愿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總工期每棟延誤一天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貳萬元,延誤天數累計計算。”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完工,且已完工部分存在多處質量問題。2019年10月15日被告尚未完工,違反了2019年8月5日完工的約定,原告多次發函給被告,要求盡快完工及完善工程相關質量問題。至2020年1月14日晴隆縣教育局組織業主沙子鎮二小、監理方進行驗收,仍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嚴重違反了合同關于竣工時間的約定,故起訴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昌建公司辯稱:本案的審理應當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依照法定程序,本案應當終止審理。答辯人(原告)與被答辯人(被告)涉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由答辯人提起訴訟,并由貴州省晴隆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4民初141號民事判決書,因被答辯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于2020年8月5日開庭審理,尚未作出終審判決。2、另案原審法院對雙方是否違約的問題已進行審理,并作出認定,答辯人在該案中不存在違約情形;答辯人已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工,且已在2019年8月20日交被答辯人驗收,同月25日交付學校使用;被答辯人錯誤以為已交付工程存在局部質量問題或需要整改等,視為答辯人尚未完工的工程,沒有事實依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質量保證金,用于完善局部工程質量的費用問題,工程已交付使用后答辯人不應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答辯人沒有舉證證明尚未完工的工程名稱或項目的事實,從雙方之間的“工作聯系單”,“復函”的內容來看,均是對部分附屬設施進行完善、整改等問題的處理意見,并不能證明原告所承包工程沒有完工。故答辯人沒有逾期完工或其他違約責任,請求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1、原、被告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2、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3、工作聯系單、復函復印件;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證明原、被告身份信息,雙方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9年8月5日及延遲完工責任,證明被告違反了合同約定等事項。
被告昌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綜合以上證據及庭審查明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御龍騰公司系晴隆縣教育局發包的晴隆縣沙子鎮第二小學建設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方。2019年3月23日,御龍騰公司將上述工程的勞務分包給昌建公司,雙方簽訂《晴隆縣沙子鎮第二小學建設工程項目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內容為:工程名稱,晴隆縣沙子鎮第二小學建設工程項目。承包范圍為教學樓、食堂、宿舍樓、行政辦公樓及看臺的基礎地梁以上全部土建勞務施工、獨立基礎土建及其以上部分,含設計圖紙,圖紙會審,設計變更及所有的結構基礎、主體工程、房屋四周散水、邊溝、踏步全部施工內容,乙方負責承包范圍內工程完工驗收前的清理和修補;約定凡本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模板工程、鋼筋工程、泥工工程、裝飾工程、水電工程、防雷工程等均屬乙方承包范圍;合同價款雙方暫定為人民幣7360000元,合同總工期為140天,竣工日期為2019年8月5日;約定乙方應該按照甲方項目部審定批準的總施工進度做計劃及詳細進度,節點工期計劃組織施工,總工期每拖延一天罰款20000元,并約定付款與結算的具體方式、雙方責任及其他事宜。合同簽訂當日,被告昌建公司簽署了《質量承諾書》、《施工工期承諾書》、《安全文明施工承諾書》等。合同簽訂后,被告昌建公司即進場施工,涉案工程于2019年8月初交付晴隆縣沙子鎮第二小學使用。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8月25日向原告遞交《結算申請書》、《勞務費結算書》等結算文件,要求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原告認為被告未對不合格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而不予結算和支付款項。2019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發出工作聯系單,督促被告對10個工程問題進行完善,具體為:1、教學樓雨落管下未包裹;2、電井內線路凌亂未規整;3、教學樓樓頂配電箱未布線安裝;4、地漏收口不合格;5、屋面女兒墻頂面未收口;6、宿舍樓室內等電位未安裝完善;7、宿舍樓給水管未采取加固措施;8、食堂負一層存在爆木未踢打完善;9屋面瓦損未更換;10、看臺正面已停工至今未恢復完工。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復函,回復水電問題委托原告協助完善,費用由其公司水電班組承擔;看臺已恢復施工,相應費用由公司承擔,并計劃于2019年10月22日解決完善。
再查明,2020年7月20日,晴隆縣教育局委托貴州陽光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EPC)總承包項目竣工結算進行了審核,貴州陽光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出具陽光審字(2020)第018號《結算審核報告》。晴隆縣教育局與御龍騰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
判決結果
被告關嶺自治縣昌建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逾期完工違約金人民幣10000元。
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790元,由被告關嶺自治縣昌建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彭漢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舒余
書記員李孟姣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