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遠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晉0213民初438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遠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被告山西省宏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1、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遠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山西省宏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條,判令其向原告交付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包括在工程竣工報告、竣工驗收證明書、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等相關文件上蓋章和簽字,配合原告辦理竣工驗收手續。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2年10月10日,原告與被告山西省宏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開發的觀瀾華府18#、19#樓及地庫進行施工,開工日期暫定2012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暫定2014年5月30日。合同約定被告所施工程在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應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原告提供完整竣工資料。雙方還約定由施工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但當原告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對本案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時,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給原告在工程竣工報告、竣工驗收證明書、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消防、人防、節能等文件上蓋章和簽字,導致原告所開發的觀瀾華府18#、19#樓及地庫工程難以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并造成了諸多損失。現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山西省宏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正因建筑工程款事宜在大同市平城區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尚欠被告部分工程款未支付。關于本案涉及的山西省建設施工合同,該合同有瑕疵,在工程款糾紛案件中對該合同做了專門鑒定,是由大同市平城區法院委托鑒定單位進行鑒定,開工日期并非原告陳述日期。原告陳述的竣工驗收報告等材料已在2017年加蓋公章后如數提交給了原告,我方已經盡到相應義務。我方施工的18和19號樓及地庫早在2018年就交付使用。消防、人防、節能工程并非我方施工,因此我方無權在上面簽署相關文件及蓋章,也不存在違約。本案訴求不具有相應的執行性,案件應該整體對待,應駁回原告訴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0月10日原、被告簽訂《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承包原告發包的觀瀾華府18#、19#樓施工工程。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33.1約定: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材料,發包人應按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并提出審查意見。現被告施工的工程已交付使用。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卷佐證,被告對合同通用條款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西遠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武抒琴
二0二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溫硯青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