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武建衛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1002民初1056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柱良與被告武建衛、被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南俊清、張永森,被告武建衛,被告廣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醫療費7293元、后續治療費1000元、誤工費15600元、護理費7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營養費1800元、鑒定費7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共計36113元。事實和理由:被告承包商洛市污水處理廠綠化工程,原告經工隊隊長被告武建衛介紹到工地提供勞務。2020年11月9日,原告上班期間,經武建衛安排給工地水電工幫忙推架子車時,因工地污水井沒有加蓋蓋板,導致原告經過時跌入污水井內,原告當即感到胸悶背部疼痛,回家當晚胸疼加重,次日被家人送往商洛市中心醫院門診檢查初步診斷為:急性閉合性胸部損傷、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入住商洛市中心醫院,花費七千多元醫療費,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出院后與被告多次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原告具狀起訴。
被告武建衛辯稱,廣源公司從商洛市商丹園區污水處理廠承包了綠化工程,隨后,廣源公司將綠化工程中的圍墻工程和多項零散勞務工程分包給答辯人,原告是其叫來干活的人。2020年11月9日,因上級領導要來工地觀摩,下午其安排原告清理工地上的雜物,下午下班時原告給其說其在干活過程中打了個趔趄,感覺渾身疼痛,可能明天來不了啦,其讓原告回家休息看情況。第二天早上,原告之子到工地給其說,原告在工地上摔啦,渾身疼痛,準備將原告送到醫院看呀,其說如果受傷就先到醫院看病。過了一兩天,原告之子拿著醫院檢查病歷給其說原告骨折了,讓其給支付醫療費,其給說讓先看病,其與廣源公司商量一下再說。由于廣源公司不愿意出錢,事情就擱置啦。現原告起訴,因原告確實在其工地上干活,其愿意承擔一點責任。
被告廣源公司辯稱,1、2020年4月,其公司從商洛市商丹園區污水處理廠承包了綠化工程,隨后,廣源公司將綠化工程中的圍墻工程和多項零散勞務工程承攬給武建衛,其公司作為定作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自述于2020年11月9日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但當天原告持續工作至下班而且自行回家,原告在11月11日住院,已間隔2天,商洛市中心醫院檢查是“四根肋骨骨折”,原告應受傷之時立刻到醫院醫治,如確因工受傷,原告沒有及時主動提出,不僅延誤治療,也無法證實確系因工受傷。因此,原告是否在工地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存疑;3、原告所訴賠償項目標準過高,不應支持。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結合原被告的陳述及庭審質證意見,對原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雙方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1、原告于2020年11月初開始到被告工地干活,11月9日下午下班時原告告知被告武建衛其在當天干活過程中意外受傷,渾身疼痛,11月10日原告到商洛市中心醫院門診拍片檢查,顯示為肋骨有骨折,原告于11月11日就入住商洛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胸部損傷、肋骨骨折,原告的行為持續連貫,現被告對原告是否是在工地受傷提出質疑,但卻無任何證據證明原告的傷情系其他因素所致,故對原告主張其于2020年11月9日在被告工地上干活時受傷的事實,予以認定;2、被告廣源公司庭審中辯稱其公司與武建衛之間系承攬法律關系,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且與其公司相關人員及武建衛的陳述相悖,也與本案查明的相關事實不符,故對被告廣源公司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本院依法認定被告廣源公司與被告武建衛之間系工程分包關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法律事實如下:2020年4月,廣源公司從商洛市商丹園區污水處理廠承包了該廠的綠化工程,隨后,廣源公司將綠化工程中的圍墻工程和多項零散勞務工程分包給被告武建衛,2020年11月初武建衛雇傭長期在商州城區打零某某的原告南柱良到工地干活。2020年11月9日,原告在干活過程中受傷,當天下午下班時原告告知被告武建衛其受傷身體不舒服,2020年11月10日,原告到商洛市中心醫院門診檢查,RF診斷報告單顯示:右側9、10前肋末端骨折;DR診斷報告單顯示第12肋骨骨折,建議拍肋骨片。原告花費醫療費550元。2020年11月11日,原告入住商洛市中心醫院,診斷為:胸部損傷、肋骨骨折。原告住院治療9天,花費醫療費5309.52元,于2020年11月20日出院,出院診斷:急性閉合性胸部損傷;右側多發性肋骨骨折。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加強營養;2、避免劇烈運動及重體力勞動;3、不適隨診。原告住院治療因系疫情期間,原告和陪護人員在醫院作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花費194元。出院后,原告兩次到商洛市中心醫院門診檢查花費醫療費1240元。2021年3月15日,經陜西秦南律師事務所委托,陜西商洛精誠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南柱良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作出司法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南柱良的損傷不構成傷殘;被鑒定人南柱良自受傷起建議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原告支出鑒定費720元。隨后,原被告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2021年4月1日,原告具狀起訴
判決結果
一、原告南柱良損失醫療費7293元、誤工費14294.40元元、護理費61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營養費1800元、鑒定費720元,共計30545.40元,由被告武建衛賠償24436.32元,被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南柱良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5.32元,減半收取307.66元,由原告南柱良負擔99.48元,被告武建衛負擔208.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甲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何瑛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