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峰、趙亮等伊犁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40民終1452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峰因與被上訴人趙亮、被上訴人伊犁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原審第三人王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43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430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張峰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9653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蘆海龍
審判員阿麗米努克尤木
審判員王帷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妮尕爾阿依吐爾遜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