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業偉、大連晟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8民終3121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宋業偉因與被上訴人馬壯壯、甄全意、大連晟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江蘇中南建筑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2020)魯0832民初54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宋業偉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糾紛為由,請求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宋業偉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22元,減半收取61元,由上訴人宋業偉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扈琳
審判員張思平
審判員史海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劉洪信
書記員馮雪鳳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