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超、山東天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8民終2929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智超因與被上訴人山東天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2021)魯0811民初42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山東天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已協商解決糾紛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判決結果
一、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2021)魯0811民初4270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山東天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25元,減半收取12.5元,由山東天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山東天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扈琳
審判員張思平
審判員史海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洪信
書記員馮雪鳳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