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成都銷售中心、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民終1272號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成都銷售中心(以下簡稱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因與被上訴人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賽公司)、原審被告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塘沽閥門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5民初233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靜、劉媛,被上訴人杰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冰、肖秋彤,原審被告塘沽閥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汝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杰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用由杰賽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憑借一份無專業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和塘沽閥門公司未明確提出屬于合格產品,認定案涉產品為假冒產品。對此,因杰賽公司既沒有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亦沒有行政機關出具的任何證明,故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二)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一審法院以塘沽閥門公司不能出具合格產品為由認定產品為假冒,將舉證責任強加給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適用法律錯誤,忽視法理。(三)即使案涉產品有問題,一審法院判定合同解除后并未要求杰賽公司歸還產品。在無任何認定的基礎上,杰賽公司自行毀滅案涉產品是逃避舉證責任的表現。一審法院未要求杰賽公司歸還產品,又判決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歸還貨款并承擔損失,極不合理。庭審中,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補充理由如下:塘沽閥門公司從未出具過案涉產品的《證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交貨時已將產品的合格證、使用說明書提交給杰賽公司;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未收到過律師函,合同不滿足解除條件,無需解除。
杰賽公司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交付杰賽公司的產品屬于假冒產品。第一,案涉產品已經“TVT”閥門產品生產者塘沽閥門公司鑒定為假冒產品。根據《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及其附件《證明》可知,塘沽閥門公司作為“TVT”閥門產品生產者,已確認莆田市城市排水泵站涵江總泵站等處使用的帶有“TVT”商標的產品為假冒產品,確認發貨清單上“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的公章系偽造形成。第二,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從未就律師函明確提出的案涉產品屬于假冒產品提出過任何異議。早在2018年10月15日,杰賽公司便向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發出律師函,以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提供的產品系假冒產品為由解除合同。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于2018年10月17日簽收律師函,但從未就杰賽公司明確提出的案涉產品屬于假冒產品提出過任何異議,未否認案涉產品屬于假冒產品。第三,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作為銷售者,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交付杰賽公司的產品系正規合格產品;塘沽閥門公司作為“TVT”閥門產品的生產者,亦未明確案涉產品屬于正規合格產品。(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杰賽公司已完成舉證責任,而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無法舉證證明案涉產品屬于正規合格產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杰賽公司主張案涉產品屬于假冒產品,并已提交《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證明》、郵件及工作聯系單等證據予以證明,已完成舉證責任。而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主張案涉產品系正規合格產品,卻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三)案涉合同并未約定合同解除后產品的歸還問題,僅就合同解除后貨款的返還及違約金的支付進行約定,且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在一審中并未請求返還案涉產品,一審法院判決合理合法,符合“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
塘沽閥門公司述稱,(一)一審法院以塘沽閥門公司未針對假冒產品提出抗辯意見為由認定案涉產品為假冒產品的理由之一,缺乏法律依據。2017年11月12日塘沽閥門公司銷售代理商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發來訂貨單后,塘沽閥門公司安排生產制造,并于2017年12月7日將產品發出,送到收貨單位指定目的地。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銷售的這批產品均經塘沽閥門公司生產、檢驗合格、發貨,是正品合格產品。塘沽閥門公司為“TVT”商標產品的生產者和商標持有人,生產的產品均有合格證、檢驗報告等,均能表示塘沽閥門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塘沽閥門公司按照代理商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的指令發貨,已經履行了代理銷售的合同義務。在無法律或者合同約定,且杰賽公司沒有提交實質證據證明塘沽閥門公司生產的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下,塘沽閥門公司沒有義務遠赴廣州進行出庭。在沒有得知案涉產品具體型號、合格證編號、發貨時間、發貨目的地等詳細信息的情況下,塘沽閥門公司不可能對代理商提供的產品真偽出具任何證明。法律更沒有規定生產者在已經提供合格證、檢驗報告等證明文件的前提下,仍然需要向杰賽公司提供證據證明生產者自己生產的產品是正品而非假冒產品。一審法院既沒有審查案涉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又未申請有關機構或者相關行政機關對案涉產品的真偽和質量進行鑒定,同時亦未依職權向塘沽閥門公司問詢以查明案涉產品真偽,僅憑杰賽公司一面之詞,就以塘沽閥門公司未提出抗辯意見來推定案涉產品為假冒產品,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二)塘沽閥門公司一審提交的未在成都設立分公司的證明,旨在證明與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并非總分公司或是母子的關系,而是代理銷售的關系。如前所述,塘沽閥門公司接到一審法院的傳票后,既不了解案件的詳細情況,又無法得知產品的具體信息,無法給出產品真偽的證明。塘沽閥門公司根據與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的合作協議出具的“未在成都設立分公司”證明,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不能證明質量問題。并且,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是塘沽閥門公司在成都地區的銷售代理,有權出售塘沽閥門公司的產品。因此,該證明不能證明案涉產品為假冒產品或者存在質量問題。
杰賽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確認杰賽公司與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簽訂的《一般材料采購合同》(合同編號:16F01-1632-2017-10)于2018年10月7日解除;2.判令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向杰賽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貨款332633元,并支付違約金70028元;3.判令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向杰賽公司支付因拆卸案涉產品而造成的損失65000元;4.判令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向杰賽公司支付因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20000元;5.判令塘沽閥門公司對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上述債務向杰賽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判令塘沽閥門公司、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2日,杰賽公司(甲方)與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乙方)簽訂了《一般材料采購合同》,約定:材料設備合計金額為350140元;乙方保證所提供的產品均經其檢驗合格,并附有出廠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產品的免費保修期為壹年,自產品交付之日起算;收到預付款后15天內完成生產,乙方送貨應附齊(塘沽閥門公司)開具以下單據:原產地證明、送貨單(注明訂單號)、出廠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50%作為預付款,收到預付款20天內,乙方提供合同的所有貨物及已支付貨款相應的正式、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7%),乙方提供發票須注明合同號、及由(塘沽閥門公司)開具以下單據:原地地證明、送貨單(注明訂單號)、出廠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到達甲方指定地點,經項目部驗收合格,方以六個月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支付合同總額45%作為到貨款,余下5%為質保金,質保期滿無息付清;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設備權屬清楚,同時保證甲方及甲方最終用戶在使用合同設備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任何第三方就設備主張權利,認為設備侵權或涉嫌違法的,乙方應積極解決,并承擔甲方及甲方最終用戶因第三方主張權利而產生的費用和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執行費等與訴訟相關的一切費用);甲、乙雙方在產品交貨驗收和使用過程中,如發現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者不符合訂貨前供方所承諾的技術指標和相關功能,乙方承擔包退、包換、包費用的三包責任,同時對甲方遭受的(直接和間接包括延誤系統的單調及聯調時間,甚至無法保證項目的驗收時間等等)損失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由此而造成的付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如單批次貨物的不良率達到3%,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退還甲方已經支付的貨款,并按合同金額20%向甲方償付違約金;等。
合同簽訂后,杰賽公司共向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支付貨款332633元。
訴訟中,杰賽公司與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確認合同中的貨物已經在福建省××市文獻污水泵站交接完畢,貨款尚有17507元未支付。杰賽公司另表示2018年3月設備安裝好后開始使用,在2018年7月份發現問題后通過微信一直與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溝通。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表示2018年7月份杰賽公司告訴我方出現問題后,我方已經告訴杰賽公司如何維修,杰賽公司維修后告訴我方說沒有問題了,之后到了9月份杰賽公司又說有問題了,我方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技術人員告訴杰賽公司是安裝方式不對。
2018年10月15日,杰賽公司向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郵寄發出律師函,載明:貴司偽造天津塘沽公司印章向廣州杰賽出具發貨清單,并提供假冒天津塘沽TVT閥門設備已經違反了貴司與廣州杰賽簽訂的合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等等。該郵件已于2018年10月17日簽收。
2019年10月18日,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出具承諾書,表示本案如果需要承擔經濟責任,由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獨立全面承擔。
另查,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負責人為李志成,隸屬企業為塘沽閥門公司。
杰賽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一般材料采購合同》;2.交通銀行電子回單、銀行承兌匯票;3.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出具的發票;4.發貨清單;5.案涉產品合格證;6.案涉部分產品現場照片;7.《監理工程師通知單》;8.律師函以及EMS單、妥投證明;9.《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10.銀行轉賬憑證;11.發票;12.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的企業信用信息報告;13.塘沽閥門公司的企業信用信息報告;14.供方調查表;15.代理證書;16.資質證書;17.微信聊天記錄;18.郵件及工作聯系單;19.民事委托代理合同;20.四方協議;21.發票及付款憑證。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的質證意見:對于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但是還有一部分余款沒有支付;證據3-5三性無異議;證據6是我方的產品無異議,但是我方認為是真貨,不是假貨;證據7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不認可,不能證明我方的產品是假貨;證據8三性無異議;證據9-11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我方不認可,因為不是我方的問題;證據12-13真實性無異議,其他的不確認;證據14-16三性無異議;證據17、證據18真實性無異議,產品是在2017年11月份左右供貨,但是到2018年9月13日杰賽公司才說產品出現了問題,然后我方技術人員到現場跟杰賽公司說明了是安裝問題,技術人員告知杰賽公司要長期使用的話要安裝別的設備;證據19-21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我方不接受。
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塘沽閥門2017年合作協議;2.房地產轉讓協議書。杰賽公司的質證意見:對于證據1三性無異議,該證據剛好可以證明天津塘沽公司TVT品牌的代理授權給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因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提供的假冒偽劣商品應承擔民事責任;證據2三性不認可,該合同是房地產權轉讓,不是品牌轉讓,跟本案無關。
塘沽閥門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關于塘沽閥門公司未在成都地區授權設立分公司情況證明;2.承諾書。杰賽公司質證意見:證據1三性不認可,該證據跟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提供的證據1是相互矛盾的,而且根據杰賽公司提供的證據,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是塘沽閥門公司的分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塘沽閥門公司應該對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證據2三性不認可,是塘沽閥門公司、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的內部承諾,跟杰賽公司無關。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的意見:證據1-2三性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向杰賽公司提供的“TVT”閥門商品是否為假冒偽劣產品。首先,根據杰賽公司提交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中記載的內容,案涉的閥門、止回閥已經塘沽閥門公司鑒定為假冒“TVT”閥門商品;其次,作為案涉閥門產品的銷售方,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并無舉證證明其供應的產品為正規合格的產品,對于其抗辯的杰賽公司只是閥門安裝方式有問題的意見,亦無證據可以證明;再次,杰賽公司在向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就解除案涉采購合同所發出的律師函中明確提出了案涉閥門為假冒產品,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確認收到律師函,但并無證據顯示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曾對此提出過異議;最后,塘沽閥門公司作為“TVT”閥門產品的生產者,對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銷售的案涉產品亦未明確提出屬于正規合格產品的抗辯意見。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銷售的案涉閥門產品屬于假冒產品,杰賽公司因此主張解除其與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簽訂的《一般材料采購合同》理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于2018年10月17日簽收杰賽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律師函,故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合同的解除時間為2018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因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故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應當退還杰賽公司已支付的貨款,杰賽公司主張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退還已支付款項332633元的請求,合理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本案中,根據案涉合同約定,單批次貨物的不良率達到3%,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應按合同總額的20%向杰賽公司支付違約金,現杰賽公司要求塘沽閥門公司、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支付違約金70028元(350140元×20%),合理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對于杰賽公司主張的因拆卸案涉產品造成的損失65000元,因杰賽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金額已經足以彌補杰賽公司的上述損失,故對于杰賽公司的該項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杰賽公司主張的律師費20000元的問題,根據合同約定及杰賽公司提交的證據,一審法院對杰賽公司該項訴請予以支持。
關于塘沽閥門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由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是塘沽閥門公司屬下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如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由塘沽閥門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杰賽公司要求塘沽閥門公司、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雖然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承諾本案的責任全部由其承擔,但該承諾屬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與塘沽閥門公司之間的內部約定,對杰賽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杰賽公司與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簽訂的《一般材料采購合同》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二、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貨款332633元給杰賽公司。三、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違約金70028元給杰賽公司。四、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律師費20000元給杰賽公司。五、塘沽閥門公司對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在上述第二至四項判項中所確定的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六、駁回杰賽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615元,由杰賽公司負擔1148元,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負擔7467元。
經審查,本院對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提交以下證據:1.訂貨單、產品訂購確認單,擬證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依據采購合同向塘沽閥門公司進行訂貨,明確產品的型號規格和發貨期。2.發貨指令,擬證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依據杰賽公司的要求指令塘沽閥門公司進行發貨。3.發貨清單,擬證明:杰賽公司已收到貨物,并且收到了出廠檢驗報告、合格證、使用說明書。4.郵件及工作聯系單,擬證明:產品中只有DN500規格的1號2號止回閥出現問題,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得知后先后兩次通過郵寄零件等方式履行了更換維修的質量保證義務。5.招商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擬證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2018年9月17日通過攜程購買火車票和機票前往現場進行查勘維修。6.庭審筆錄,擬證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收到郵件后,于2018年9月17日購買機票到現場查勘維修,杰賽公司認可這一事實。證據7塘沽閥門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擬證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的產品并非假冒產品,是由塘沽閥門公司生產、發貨的。
經質證,杰賽公司意見如下:證據1為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和塘沽閥門公司的內部文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無論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是否實際向塘沽閥門公司訂貨,均無法證明其向杰賽公司交付的產品不是假冒產品。證據2為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的內部文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無法證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向杰賽公司交付的產品不是假冒偽劣產品。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但結合杰賽公司一審提交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證明》、案涉產品合格證及產品的現場照片,恰恰能說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向杰賽公司交付的“TVT”商標產品是假冒產品。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該證據能證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向杰賽公司交付的產品均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屬于假冒產品;該證據也能證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對杰賽公司反映的質量問題遲遲不予回應,未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屬于嚴重違約。證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該證據無法證明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有派人前往現場處理維修案涉產品。證據6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該證據記載2018年9月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曾派人員去看過,但未記載該中心有對案涉產品進行維修。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該證據為塘沽閥門公司庭后自行出具的文件,與其2018年9月29日出具的《證明》自相矛盾;塘沽閥門公司反言,存在偽造證據的可能,妄圖掩蓋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交付的產品屬于假冒產品的事實。
塘沽閥門公司表示對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提交的證據沒有意見。
杰賽公司提交以下證據:1.杰賽公司業務員與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員工阮纖惠的微信聊天記錄;2.微信及支付寶驗證記錄,擬證明:在案涉產品全部拆卸后,杰賽公司早在2019年7月27日便通知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取回案涉產品,但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一直消極對待,一直未聯系杰賽公司取回案涉產品。
經質證,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意見如下: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杰賽公司未提供證據原件或原始載體,作為電子數據證據,微信聊天記錄有易篡改性,不能證明待證事實;即使該聊天記錄是真實的,亦不能證明案涉產品是假冒產品,杰賽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毫無根據,沒有達到解除合同的條件,無需給予任何回應。
塘沽閥門公司表示上述證據與其無關。
二審庭審后,杰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金鈴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就莆田市污水廠三期配套泵站技改一期項目向莆田市閩中水處理有限公司發出的《關于TVT閥門質量情況說明的函》,內容如下:“項目中所使用的“TVT”閥門產品的止回閥閥板閥軸多次發生斷裂,貴司認為產品質量有問題,主動邀請“TVT”閥門生產者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上門查看,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張春領在現場監理工程師吳滄波陪同下,確認產品來源與質量。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在前往現場查看后,確認該產品屬于假冒偽劣產品。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出具證明文件該批次產品為假冒產品。貴司委托的監理單位接收到證明文件后,于2018年10月8日向我司發出監理通知單,要求我司對進場相關產品材料予以清退處理,并對已經施工部位進行返工處理。”2021年4月7日,莆田市閩中水處理有限公司在該函加蓋公章,證明“以上情況屬實”。
對此,塘沽閥門公司表示該公司從未有張春領這個員工,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表示上述情況說明不符合證據形式要求,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審查明以下事實:(一)2018年10月8日,筑力(福建)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金鈴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并附一份《證明》,《證明》的內容如下:“致:莆田市閩中水處理有限公司茲證明我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沒與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過購銷合同。同時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17年12月07日蓋有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公章的《發貨清單》也非我公司蓋章,該《發貨清單》所蓋的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公章是偽造我公司的公章所形成的。我公司從未與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生過業務往來,也從未向貴公司提供過帶有我公司注冊商標“TVT”的商品。對于貴公司在莆田市城市排水泵站涵江總泵站等處使用的帶有“TVT”商標的商品,經我公司相關部門鑒定為假冒“TVT”閥門商品,我公司將不承擔此批閥門的任何產品質量問題和法律責任。”《證明》加蓋了“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公章,落款時間為2018年9月29日。(二)2018年10月15日,杰賽公司委托律師向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發出律師函,分別寄往塘沽閥門成都銷售中心住所地及案涉合同載明的地址,郵政部門證明兩份郵件均已于2018年10月17日妥投。(三)二審中,杰賽公司表示案涉產品現存放在福建省××市荔園西路的一處倉庫,現找到其中31臺閥門產品,另有1臺D×××××手動閘閥、4合DN500伸縮節、4臺D×××××伸縮節暫未找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15元,由上訴人天津塘沽閥門有限責任公司成都銷售中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啟軍
審判員楊凡
審判員曹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佳樂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