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330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無錫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車聯天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軟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7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5月11日對本案進行了詢問。上訴人車聯天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敬、朱立新,被上訴人中科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華、王小嫚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車聯天下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中科軟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中科軟公司并未向車聯天下公司交付《項目技術開發合同》[開瑞系統(平臺+APP)](以下簡稱涉案合同)項下的軟件開發成果,僅在計算機平臺上試運行,當事人雙方對涉案軟件的質量、款項等問題存在分歧,中科軟公司未移交APP源代碼和計算機平臺最新源代碼,導致涉案軟件無法使用,車聯天下公司有權拒絕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合同款項。(二)在《開瑞補充協議項目新需求及變更明細工作量確認清單》中,車聯天下公司的工作人員宋樂峰、關寧只是確認“348.5”,并未確認計量單位,車聯天下公司認為是348.5小時,并非348.5人/日,110.5小時工作量亦未得到確認,原審判決確認涉案項目耗費505人/日及相應合同價款為808000元不當。
中科軟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中科軟公司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一)涉案合同約定的全部開發費用680400元的支付條件已成就;車聯天下公司未按期付款構成違約,應當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68040元。1.開瑞項目已經車聯天下公司驗收,車聯天下公司應當支付全部款項。2.車聯天下公司在郵件往來中也已確認應當支付開瑞項目全部款項,但其未支付,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二)車聯天下公司應當支付新增工作量對應的開發費用808000元。1.在往來郵件中,雙方對于新增工作量的計算單位是“人/日”并未提出任何異議,“人/日”為標準計算工作量也是雙方合同履行中的慣例。2.中科軟公司為開瑞項目新增工作量為505人/日。(三)中科軟公司已經按合同約定進行了交付。開瑞項目的開發工作是在車聯天下公司搭建的開發環境下進行的,合作之初車聯天下公司就為中科軟公司的人員開通了Gitlab權限,開發人員通過Gitlab直接合并需要提交的軟件代碼到車聯天下公司的代碼服務器上,由車聯天下公司的運維工程師直接在車聯天下公司的代碼服務器上獲取Gitlab上的代碼并進行部署。此外,車聯天下公司的項目負責人簽署《項目驗收報告》已明確認可中科軟公司已提交源代碼及有關文檔。
中科軟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中科軟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車聯天下公司:1.立即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價款1415967.17元;2.立即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68040元;3.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5月8日,中科軟公司通過郵件向車聯天下公司發送了開瑞項目相關交付文檔,包括開瑞測試計劃、開瑞測試用例、開瑞數據庫設計文檔、開瑞外圍系統口開發設計文檔、開發技術規范及命名規范、開瑞測試報告等文件。
2018年5月28日,車聯天下公司(甲方)與中科軟公司(乙方)補簽了涉案合同,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開發開瑞系統(平臺+APP)項目。合同第二條約定了技術內容和技術要求,其中技術內容以《需求說明書》約定為準,技術要求系乙方按照甲方的實際需求進行開發,成果物包括項目計劃、系統設計方案(文檔)、系統上線文檔、源碼、UI設計文件(包括icon)、測試報告(單元測試報告、系統測試報告、測試案例)。上述成果如涉及需要相關人員簽字的文檔成果物,還應另外以紙質形式遞交。第十二條約定了合同付款金額和方式:該合同項下委托開發費用為680400元,在甲方付款前10日,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等額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若由于乙方延遲提交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提交的發票無效,甲方的付款也可相應順延并不承擔任何責任;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50%即340200元;此合同下需求開發全部完成并且甲方出具簽字版驗收報告,在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40%即272160元;自甲方驗收報告日期后開始計算,滿3個月并且乙方尚無解決的故障時,在甲方出具終驗報告且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10%即68040元。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了違約責任,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款項,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總金額的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以合同總金額的10%為限。
2018年9月3日,車聯天下公司針對涉案項目出具《項目驗收報告》,稱中科軟公司按照需求說明書完成開發并投入上線,交付文檔包括源代碼、項目原型、需求文檔,驗收結果顯示上線日期為2018年5月1日。
2018年10月24日,中科軟公司楊建曦向車聯天下公司項目經理宋樂峰以及馬延輝等人發送了涉案項目新增及需求變更文件,文件中顯示工作量為“459”,宋樂峰表示對于工時沒有意見。12月29日,雙方簽署了《開瑞補充協議項目新需求及變更明細工作量確認清單》,確認涉案項目新增及變更需求工作量為“348.5”,另有一份確認清單顯示工作量為“110.5”,雙方未在清單上簽字。
2019年1月14日,車聯天下公司出具《車聯天下付款計劃》,其中承諾將于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完畢包括涉案項目的首款340200元及第二筆款272160元在內的款項共計2549150.75元。2月20日,車聯天下公司向中科軟公司支付涉案合同項目款72432.83元。
2019年5月6日,中科軟公司的馬延輝向車聯天下公司的韋崇輝發送郵件,稱:“項目名稱:開瑞項目新增及變更需求,該項目屬于合同倒簽,截止到2019年1月24日,已經全部完成生產環境上線,并投入使用,項目涉及合同總金額人民幣808000元,屬于我司重點關注合同,請幫忙催促合同簽署,希望盡早完成。”同日,韋崇輝回復稱已收到郵件并會盡快確認和簽署合同,同時向中科軟公司提出了一些問題。5月9日,馬延輝向韋崇輝發件稱由于車聯天下公司一直未付合同款,因此,自5月份起停止對涉案項目的支持。5月10日,車聯天下公司向中科軟公司發函,要求中科軟公司在2019年5月15日前解決項目存在的部分問題,包括車聯詳情-遠控記錄、經銷商端、車輛列表、車輛線上測試等功能模塊的問題。5月14日,馬延輝回復稱,車聯天下公司提出的問題屬于新增需求,且上述問題已均在接到通知后修復完畢,但車聯天下公司一直未支付相應合同款項。此外,自2018年開瑞項目上線后,車聯天下公司不斷提出需求變更和新增需求,前后變更的總工作量達505人/日,費用合計808000元。附件確認了新增及變更需求情況說明,包括雙方簽字確認的功能點:348.5人/日(附件1),MNO變更開發工作量110.5人/日(附件2),自2018年10月后新增需求46人/日(附件3)。
中科軟公司提交了蔚來等項目的工作量確認清單,表明雙方合作項目結算標準為1600元/人/日。
車聯天下公司對中科軟公司已經完成涉案項目開發未提出異議,但認為涉案合同價款已經被現場服務合同的價款所涵蓋,因此,不應再支付合同款。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科軟公司的主張,涉案項目分為兩部分,即已經簽訂合同的部分和未簽訂合同的部分。
關于已經簽訂合同的部分,結合驗收報告及付款計劃,可以確認中科軟公司已完成軟件的上線及交付,同時上線時間超過3個月,車聯天下公司未就軟件提出異議,因此,全部合同款的支付條件已滿足,中科軟公司的主張有事實及合同依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涉案合同,車聯天下公司共應支付680400元合同款,其已經支付72432.83元,應繼續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剩余價款607967.17元。車聯天下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時間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合同價款,亦未按照其提出的付款計劃中承諾的時間支付相應合同款,按照涉案合同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其逾期違約金已經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因此,其應向中科軟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為合同總金額的10%即68040元。
關于未簽訂合同的部分,由于雙方并未簽署合同,即未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需要進一步確認雙方是否通過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了合同。中科軟公司認為雙方通過事實行為訂立了合同,車聯天下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結合雙方郵件往來以及項目實施情況,可以認定雙方通過事實行為訂立了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車聯天下公司委托中科軟公司開發涉案項目,中科軟公司的主要義務為項目開發并交付項目成果,車聯天下公司的主要義務為支付合同價款。本案中,雙方未就合同價款等內容達成明確約定,亦未簽訂補充協議,原審法院依據雙方溝通的內容及交易習慣來對合同價款進行確認。中科軟公司主張涉案項目的合同價款為808000元,對此,雙方在需求清單中確認過部分工時,且中科軟公司向車聯天下公司催款時提到涉案項目耗費505人/日的工作量及相應合同價款為808000元,車聯天下公司從未就工時及價款問題提出過異議。因此,雖然雙方未就全部工時及合同價款進行簽字確認,但原審法院根據雙方溝通情況可以推定,中科軟公司已經履行完其主張價款的相應義務。車聯天下公司提出工時并未以“人/日”為單位,而是以時為單位,不符合雙方項目合作中已可以確認的慣例及交易習慣,原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可。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涉案項目上線后,存在需求變更和新增,中科軟公司繼續從事相關開發工作的事實,車聯天下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對相關價款數額提出過異議或對方實際未履行相應義務,亦未舉證證明中科軟公司進行涉案項目新增、變更內容的開發屬于履行案外合同的對應義務。因此,原審法院認可中科軟公司的主張,車聯天下公司應就未簽訂合同的部分,即新增或變更需求向項目部分支付808000元價款。鑒于在案證據未顯示雙方對履行期限進行了明確約定,而中科軟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車聯天下公司提出了履約要求,車聯天下公司應在要求到達之日的合理期限內即2019年6月14日前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合同款808000元。車聯天下公司未在履行期限前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中科軟公司要求其繼續履行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2019)京73民初1797號判決:一、車聯天下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合同款1415967.17元;二、車聯天下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科軟公司支付違約金6804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8156元,由車聯天下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車聯天下公司對于原審法院關于新增、變更需求所產生的工作量的事實認定提出異議,認為505人/日、348.5人/日、110.5人/日、46人/日均是中科軟公司單方提出的工作量,未經確認,原審法院以未經確認的工作量計算開發費錯誤。本院經審核,中科軟公司確實通過郵件提出上述工作量,是否能以該工作量作為計算開發費的依據涉及雙方的結算標準及工作量的計算,本院通過對爭議焦點的分析回應該異議。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20年12月15日,原北京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無錫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圍繞雙方爭議的46人/日工作量,其中35人/日經過雙方確認,具體為:1.雙方2018年10月31日的三封往來郵件顯示,中科軟公司最初提出包括增加車系管理、車型管理中增加車系字段、增加調研問卷管理等預計工作量37工作日,后經商議調整為30人/日,車聯天下公司的宋樂峰回復郵件予以確認;2.中科軟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發送郵件,表示解決捷途X70S車主流量提醒短信內容中的服務期問題的方案評估工時為3人/日,車聯天下公司的宋樂峰回復郵件予以確認;3.車聯天下公司的宋樂峰在2018年12月9日至10日關于“X70S低配車型藍牙圖標顯示問題”的郵件中提出“把各自的工作量反饋一下,以人天形式即可”,隨后中科軟公司回復“預計需要2人天”。二審期間,中科軟公司向本院表示:對于未簽訂合同部分雙方爭議的46人/日的工作量,放棄其中11人/日工作量對應費用即17600元的請求
判決結果
一、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初179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初179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無錫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開發費共計1398367.17元;
三、駁回無錫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四、駁回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156元,由無錫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8000元,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156元,由無錫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8000元,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余曉漢
審判員雷艷珍
審判員詹靖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文麒
書記員吳迪楠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