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升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821民初2776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長汀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升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遠公司)與被告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億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升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涂添祿、被告匯億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麗萍、林金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升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匯億公司立即向原告升遠公司返還工程款49628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匯億公司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升遠公司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匯億公司向升遠公司移交“龍巖長汀古城35kv變電站2號主變擴建輸變電工程”工程檔案資料。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5日,原告福建升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中標南京南瑞集團的“龍巖長汀古城35kV變電站2號主變擴建輸變電工程”(以下簡稱長汀變電工程)。2016年9月21日,原告與南京南瑞集團委托的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瑞公司)簽訂《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長汀變電工程的簽約合同價為7552948元。在此次招投標過程中,原告支付招標代理費49245元。被告與原告簽訂《電力工程施工承包協議》、《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長汀變電工程由被告負責施工,合同中標價為7552948元;原告在扣除應收的管理費13.5%(含企業稅2%)后,長汀變電工程所有的權利義務均由被告享有并承擔;工程結算中應扣減招標代理費;原告在收取發包人(南瑞公司)第一筆工程中標價20%工程預付款時,原告按照本合同約定扣除13.5%工程管理費后直接匯給被告指定賬戶,作為被告第一筆工程款;后期本工程中標價65%的工程款按發包人(南瑞公司)工程款到位情況及被告向原告報送的實際施工工程量,經原告審核,在扣除原告應收被告管理費情況下,按實際工程進度支付被告工程款;余下15%的工程款待發包人驗收合格后并支付給原告情況下支付給被告10%。另5%質保金等工程到了質保期后,待發包人(南瑞公司)支付給原告后,扣除原告應收被告管理費情況下支付給被告等。上述合同簽訂后,被告進場施工,該工程于2017年11月15日竣工。在施工過程,發包人南瑞公司依據施工合同約定付給原告工程款5211434.95元(約為合同約定工程造價7552948元的70%),原告在扣減管理費后共支付給被告4657891元。后原告與發包人南瑞公司分別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對長汀變電工程進行結算審核,經福建閩電電力技術經濟咨詢有限公司審核,長汀變電工程核定造價為3121634元、光纜工程核定造價為158985元、變電站工程核定造價為1579733元,合計工程造價為4860352元。依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被告就長汀變電工程實際收益應為:(工程核定造價4860352元-招標代理費49245元)×(1-13.5%)=4161608元,而被告實際收取工程款4657891元,被告應將多收取的496283元(4657891元-4161608元)返還給原告。但經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返還。此外,按照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2012年4月1日發布、2012年4月10日實施的《輸變電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的規定,被告應向原告移交“龍巖長汀古城35kv變電站2號主變擴建輸變電工程”工程檔案資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請法院判如所請。
匯億公司辯稱,一、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沒有列明青賠配合費用。雙方的施工合同只對建設桿塔作出約定,但在施工過程中,答辯人還需要與建設桿塔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協商青賠事宜,根據行業慣例,青賠配合費一般為每根桿塔3000元。本案訴爭工程一共建設了61根桿塔,該配合費用應為18.3萬元。但本案訴爭的兩個工程的審核報告,均沒有列明該費用。原告應當將該費用支付給答辯人。二、因本案訴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原告曾承諾補償給答辯人15萬元,遠遠不夠答辯人支付給患者(陳永會)的賠償款。本案在施工過程中,有一工人發生工傷事故,答辯人支付一百多萬元的工傷事故賠償。由于本案訴爭工程系原告違法轉包,當時原告承諾支付給答辯人15萬元作為補償,并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抵扣。該款項應當從原告起訴的款項中扣除。答辯人于2017年9月30日支付患者(陳永會)80萬,應當由兩方一起承擔。三、審核報告列明的稅金與實際發票稅金不符。本案訴爭工程,不管是答辯人開具給原告,還是原告開具給本案訴爭工程的發包方,稅率均為11%。而審核報告上列明的稅率卻為3.413%。這影響工程款(4860352/(1+11%)×11%)-(4860352/(1+3.413%)×3.413%=321247.45元。從原告補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證據上看,原告開具給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稅率為11%。四、本案工程檔案材料已歸檔并移交給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不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來,該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答辯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已經將相關的資料歸檔給原告,試想答辯人如果未歸檔工程資料如何進行工程審核結算,出具相應的審核的結算書。綜上所述,原告應當將施工過程中的青賠配合費用、承諾補償的15萬元以及存在的稅金差額支付給答辯人,該三項費用己超過原告起訴的款項。上述款項,答辯人多次與原告溝通,原告也同意予以解決,但沒有達成最終的解決方案。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返還其已支付給答辯人的款項,望法院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23日,就“龍巖長汀古城35kv變電站2號主變擴建輸變電工程”,發包人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承包人升遠公司簽訂了《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源于為獲得的工程管理費,升遠公司(甲方)把該工程全部承包給匯億公司(乙方)施工,雙方簽訂了《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工程施工承包協議》。《電力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其中約定“一、承包范圍及形式1、《龍巖長汀古城35kv變電站2號主變擴建輸變電工程合同》項下甲方按合同中標價:7552948元,扣除甲方應收的管理費13.5%(含企業稅2%)后所有的甲方權利、義務均由乙方享有并承擔。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及義務2、乙方的權利及義務A、……如發生虧損、質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E、乙方須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施工,工程驗收前必須向甲方提供一份完整的文件檔案(包括原始合同、驗收報告、工程結算書、竣工圖等,均須原件)。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所需存檔資料由乙方負責。五、工程款支付前乙方應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升遠公司向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具稅率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升遠公司簽訂的《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附件1價格表中載明建設場地征用費架空線路部分為1256338元。工程施工后,經福建閩電電力技術經濟咨詢有限公司審核,該工程核定造價為3121634元、光纜工程核定造價為158985元、變電站工程核定造價為1579733元,合計工程造價為4860352元。匯億公司實際收取工程款4657891元。
上述認定的事實,有升遠公司提交的《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工程竣工報告》《中國農業銀行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借款單》《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轉賬匯款電子回單》《福建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閩電咨核[2019]22號審核報告》《閩電咨核[2019]51號審核報告》復印件,匯億公司庭后提交的與升遠公司相同的完整《閩電咨核[2019]22號審核報告》《閩電咨核[2019]51號審核報告》復印件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予以證實。
匯億公司提交的錄音光盤及其書面整理材料、許榮枝向陳永會的轉賬回單,庭后提交的未經質證的《賠償協議書》《疾病證明書》《出院記錄》復印件均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福建升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453686.52元;
二、駁回福建升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44元,減半收取計4372元,由福建升遠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75.26元,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996.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劉小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雷小莉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