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躍偉與劉慶潤、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184民初1371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躍偉與被告劉慶潤、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公主嶺市鴻豐物流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躍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晶、張津平、被告劉慶潤、被告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仲叢議、靳羽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公主嶺市鴻豐物流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躍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方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勞務費13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10月份,原告通過被告劉慶潤介紹到被告公主嶺市鴻豐物流有限公司發包的被告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公主嶺市鴻豐物流園從事鋼結構工作(力工),約定每日的工資為200元,原告工作80天,截至目前工資尚未結清。另查實,被告公主嶺市鴻豐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慶潤、被告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尚未結清。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被告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討要勞動報酬,被告方均拒絕支付。原告無奈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慶潤辯稱,原告訴稱欠工資款是事實。當時是我給出的欠條。工人是給我干活,鴻豐物流的活。我在河南錦達公司承包的活。當時是口頭協議,進場干上了,后期不給錢,我工人的工資開不下去,去過勞動監察找過一次,當時到場的人數不全。當時登記的欠工人的工資是262932元,當時是欠27人的工資,登記的是27人,包括起訴的6個人(李躍偉、黃春香、陳忠和、薄文樁、李福青、俞仲林)。河南錦達當時給了18萬元,錢打到了勞動監察大隊的賬戶了,我與勞動監察的人將180000元給工人開支,尚欠82932元沒給開支。我與河南錦達的工程款沒有結算,河南錦達欠我錢,具體欠多少沒有細算,我找河南錦達算賬,他就說鴻豐物流沒有給他們錢不給算賬。我認為這筆錢得河南錦達給我,我再給工人。
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辯稱,一、我公司對原告在起訴狀中陳述的基本事實有異議。首先,原告不是劉慶潤(劉剛)介紹到我公司承包的工程工作,我公司除了雇傭過兩人壓板外并未雇傭過其他任何工人。我公司與劉慶潤(劉剛)簽訂了《勞務分包承諾協議書》,將公主嶺市鴻豐物流有限公司發包我公司承包的公主嶺市鴻豐物流園鋼結構工程的清包工程即人工與小料(焊絲、油漆等)分包給劉慶潤(劉剛),劉慶潤(劉剛)作為實際施工人負責人工費及工地人工的全部開銷。其次,我公司與劉慶潤之間的工程款已經全部結清。2018年1月18日,我公司與劉剛簽訂《合同解除協議》,經雙方結算確定我公司已將劉剛承包工程發生的所有工人工資等全部結清,又因劉剛未在簽訂本解除協議后將工人工資結清,我公司與劉慶潤于2019年1月至3月期間經公主嶺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仲裁確定了雙方最終結算(計算方式: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承諾協議書》確定工程款共計1120000元,減去已付工程款742124元,余377876元,又因劉慶潤(劉剛)分包的工程未完工,我公司扣除后續施工所需費用后剩余18萬元,我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將18萬元轉入公主嶺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由其將該18萬元向工人發放工資。2019年2月27日在公主嶺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劉慶潤出具保證書,證明截止到2019年2月27日鴻豐物流2、4、6、8、10、12、14棟鋼結構工程農民工工資已全部結清,如再發生投訴拖欠工資的問題由其本人負責。二、2019年2月27日勞動監察大隊詢問筆錄中記錄:“原告人陳忠和、李躍偉、黃春香、俞仲林、薄文樁等人2017年-2018年在鴻豐物流施工期間人工費本人同意借給劉慶潤。”并有以上原告的簽名按印,與原告陳忠和、李躍偉、黃春香、俞仲林、薄文樁等人2017-2018年在鴻豐物流施工期間人工費相符。三、我公司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的真實性有異議,對于劉慶平是否工作過,是否涉及虛假訴訟,我公司請審判庭查清事實。綜上所訴,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公主嶺市鴻豐物流有限公司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7年,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以招投標的方式承包建設公主嶺市鴻豐物流有限公司7棟平房倉鋼結構屋面工程,雙方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12月18日,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與劉慶潤(劉剛)簽訂勞務分包承諾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甲方)將公主嶺市鴻豐物流有限公司承包給甲方的公主嶺市鴻豐物流有限公司平房倉鋼結構屋面工程(2#、4#、6#、8#、10#、12#、14#)的行架主次結構的制作、吊裝、安裝(含檁條、拉條)部分分包給乙方劉慶潤(劉剛)。鋼結構的主材及用電由甲方提供、副材(油漆、焊絲、工具、吊車、升降車等)由乙方提供,工地的工人吃住等問題由乙方自行解決。施工期間乙方在工地發生的任何勞資糾紛、安全糾紛乙方自行處理”。勞務分包承諾協議書簽訂后,劉慶潤雇傭李躍偉等20余名工人進場工作。劉慶潤雇傭李躍偉從事力工工作,工作期間劉慶潤欠李躍偉工資款13000元。2018年1月22日劉慶潤為李躍偉出具欠工資款13000元的欠條1張。2018年1月18日,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與劉慶潤簽訂合同解除協議,合同解除協議約定:“劉剛工程承包費雙方約定為98萬元,由于劉剛原因給鋼結構工地造成質量無保證、工期延誤等嚴重問題,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與劉剛約定同意對劉剛進行罰款處理,罰款金額為7萬元,罰金從工程款98萬元中扣除后剩余91萬元,再扣除工程質保金16萬元,應付劉剛75萬元,2018年1月18日已付劉剛63萬元,2018年1月19日再付劉剛7萬元,剩余5萬元在劉剛把前面所有尾工處理完后再另行支付。截止2018年1月18日,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已將劉剛所承包工程發生的所有工人工資全部結清,2018年1月18日以前劉剛所有承包工程所發生的所有工程機械費(吊車、升降車)等所有費用也全部結清。2018年1月18日以后劉剛所發生的所有費用與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無關,一旦產生與劉剛有關的工人工資、機械費用等要賬所發生的工地停工、鬧事、找甲方等一切不良影響及誤工、停工等一切損失由劉剛一人負責。”2018年2月12日,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向劉慶潤支付工程款742124元。2018年12月,劉慶潤雇傭的李躍偉等27名工人去公主嶺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反映劉慶潤拖欠工資情況。劉慶潤以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無錢給工人開工資為由請求公主嶺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督處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后為工人開支。經公主嶺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工作,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將18萬元轉入公主嶺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賬戶,由公主嶺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與劉慶潤共同將18萬元發放給李躍偉等27名工人手中,其中陳中和、李躍偉、黃春香、薄文樁、李福青、俞仲林、高海山等7人將到手的工資款88470元自愿借給劉慶潤。2019年2月27日,劉慶潤出具保證書。保證書內容:“本人劉慶潤,系鴻豐物流2、4、6、8、10、12、14棟鋼構工程清包,截止2019年2月27日鴻豐物流2、4、6、8、10、12、14鋼構工程農民工工資已全部結清,如在發生投訴拖欠工資問題,由本人負責,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其中8萬元由劉慶潤個人墊付。保證人:劉慶潤(按手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勞務分包承諾協議書、合同解除協議書、工程量明細、公主嶺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詢問筆錄、保證書、被告河南錦達建設有限公司提供的結算單、被告劉慶潤提供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的事實予以證明,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劉慶潤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李躍偉支付報酬13000元;
二、駁回李躍偉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63元,由劉慶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洪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李琳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