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陽與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21)渝0156執297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申請執行人段陽與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渝0156民初304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該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段陽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9808元及違約金,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受理費和執行費。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向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中,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工商登記、房屋登記、車輛登記、保險、理財產品、住房公積金等進行了查詢,同時走訪調查了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在的社區。查明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無理財產品,無住房公積金,無收益類保險,無證券登記信息。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賬戶以及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均被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在先凍結,可用余額為0。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渝GXXXXX、渝GXXXXX、渝AXXXXX車輛,被另案查封,本案無法處置。現通過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未查詢到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對被執行人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國慶作出拘留決定移交臨控。以上情況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段陽,經征求意見,申請執行人段陽同意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次執行到位0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時,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侯毅飛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唐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葉軍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