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堂與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常州市泰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382民初4548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學堂訴被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常州市泰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坤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學堂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永、被告中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德學、楊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泰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學堂向本院提出訴請: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張學堂修復墳墓費用5萬元、精神撫慰金15萬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張學堂之女張三丫于2003年夏天因病去世。在張三丫去世的第二天,原告張學堂開始準備安葬事宜,本村村民張士強、張士產、張士迎等十余人前來幫忙處理張三丫的安葬工作,并于當天將逝者張三丫安葬在邳州市邊界溝處的大堰坡上。
2020年8月9日,被告因進行邳州市城鄉供水一體化項目派出施工隊在邳州市邊界溝處施工,并且在已有村民張士峰告知其施工隊該地蓋有墓地的情況依然強行進行施工,原告張學堂之女張三丫的墓地被破壞,導致張三丫骨灰及其他埋葬物滅失。
被告的行為不僅對原告張學堂造成經濟損失,更給原告張學堂帶來極大的精神損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予支持。
被告中鐵公司辯稱:一、本案系重復起訴,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二、答辯人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1、根據邳州市政府當地政策及施工慣例,政府方負責施工中涉及的墳墓排查、清點、遷移及賠償等工作,施工方僅負責規劃施工紅線內工程施工。因此,施工方與墳墓的遷移、賠償等相關工作無關,沒有損害涉案財產的動機和必要性。2、邳州市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由答辯人依法負責施工總承包。之后,答辯人根據工程具體情況,依法將趙墩鎮等9個鄉鎮的工程包給泰源公司負責具體施工。據此法律關系,答辯人沒有與原告直接接觸,不存在財產損害的可能。三、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案涉地點有墳墓。四、假設案涉地發現一處墳墓,只能按標準賠償3000元。根據邳州市政府當地政策,政府對遷墳的補償標準統一是每處3000元。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即使發現有墳墓,但逝者已去世18年之久,親屬精神已基本撫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泰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學堂系邳州市趙墩鎮張莊村村民,妻子吳淑云(已于2016年去世),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長女張發俠,次女張發彩,三女張惠彩(小名張三丫),長子張發超。張惠彩于2003年去世,生前未結婚,亦未生育子女,死后葬于毛湖村與旗桿村交界處的溝渠旁大堰上,未樹立墓碑。2020年6月14日,中鐵公司(甲方)與泰源公司(乙方)簽訂《邳州城鄉供水一體化PPP項目環城北路管網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乙方承包邳州城鄉供水一體化PPP項目環城北路管網工程,勞務作業內容包括挖土、運土、砂墊層、給水管道敷設等。2020年8月,泰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挖掘了前述張惠彩的墳墓
判決結果
一、被告常州市泰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補償原告張學堂5000元,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學堂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0元(原告預交14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鞏波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