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陜西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創作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民終65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陜西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涇河地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水盛典公司)委托創作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4民初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涇河地產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4民初61號民事判決,改判支持涇河地產公司反訴請求;2.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山水盛典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1.涉案合同主要內容實質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委托創作僅是合同部分內容,一審法院認定合同性質錯誤。2.2019年1月,涇河地產公司已與山水盛典公司就本案向涇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9)陜0423民初2271號,關于案件管轄權經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2019)陜04民轄終44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涇陽縣人民法院管轄,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本案一審應由涇陽縣人民法院管轄,該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陜0423民初2271號民事判決。但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本院已裁定本案由涇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且一審結案的前提下,再次裁定涉案糾紛由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存在程序錯誤。3.一審法院對合同效力認定錯誤,涉案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根據山水盛典公司提交的《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委托創作設計合同》以及匯款憑證,2017年2月山水盛典公司與涇河地產公司簽訂了委托創作設計合同,涇河地產公司支付了30%合同款,另根據《招標公告》和投標函可知,包含上述合同內容的《EPC項目委托合同》于2017年4月才公開招標,根據法律規定,該合同無效。4.根據山水盛典公司與第三人簽訂的相關合同、付款及發票,山水盛典公司與第三人存在大量交易,不能證明是為涉案合同支付。同時,查看山水盛典公司與第三人簽署的《總導演委托合同》、《藝術總監委托合同》等,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節點付款,有意擴大損失非法獲利。一審法院認定該費用系山水盛典公司實際支出而由涇河地產公司承擔錯誤。一審法院更是以本項目實際支付金額1183萬元,涇河地產公司支付1285萬元可以涵蓋上述支出為由,駁回了要求山水盛典公司返還1285萬元的反訴請求,實為將山水盛典公司的全部支出由涇河地產公司一方承擔,而山水盛典公司作為過錯方卻不承擔任何責任,與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相悖。5.山水盛典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存在違約,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合同的解除由涇河地產公司承擔主要責任錯誤。一是根據合同約定乙方應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合同約定的創作服務成果,但山水盛典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才提交了《唐朝》部分創作成果的紙質文件及電子版;另乙方應于2017年10月1日前協助甲方完成藝術團組建工作,雙方暫定2018年5月1日首演,但由于逾期提交創作成果,合同未能正常推進,截止2018年2月雙方仍就創作成果進行溝通協商修改事宜。二是山水盛典公司提交的成果與招投標文件約定相差甚遠,提出修改意見后,也未按照要求協商。三是山水盛典公司未經涇河地產公司同意,將全部設計創作活動委托給其他第三方。四是涇河地產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已支付1285萬元,系山水盛典公司存在上述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山水盛典公司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一審法院對案由及管轄權認定正確,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招投標程序合法,不存在合同無效情形,合同最終無法履行系因涇河地產公司原因所致。山水盛典公司為設計創作付出大量成本,本案中提交的相關費用僅是部分發生的實際費用。涉案項目是大型實景演出,需要組建專業團隊共同完成創作工作,根據合同約定山水盛典公司派梅帥元擔任總導演,將部分工作任務委托第三方完成,涇河地產公司在接收創作成果時并未提出異議,山水盛典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請求駁回涇河地產公司的上訴請求。
山水盛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涇河地產公司賠償山水盛典公司創作設計費損失1515萬元,賠償代理服務費損失23萬元;2.山水盛典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涇河地產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請求依法解除涇河地產公司、山水盛典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簽訂的《EPC項目委托合同》;2.請求依法判令山水盛典公司返還合同款1285萬元及資金占用費(按年利率6%計算,從付款之日暫計至2020年7月9日為2396525元);3、本案訴訟費由山水盛典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為響應國家“一帶一路”戰略規劃和打造絲綢之路旅游帶建設要求,彰顯陜西厚重的歷史文化底蘊和涇河特色文化,推動涇河新城文化旅游產業跨越式發展,推動涇河新城崇文文化旅游景區板塊整體升溫,涇河地產公司擬委托國內優秀實景演出創制團隊打造大型實景演出項目,要求緊扣大唐盛世及絲綢之路文化主題,從多角度反映唐代及絲綢之路的繁榮和興盛。經陜西省西咸新區涇河新城管理委員會同意備案,2017年3月,涇河地產公司授權希格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人公開對“絲路盛典大型實景演出EPC總承包項目”進行招標,招標范圍為進行絲路盛典大型實景項目創作、設計、制作及安裝等工作。招標文件第三章2.2約定“不論投標結果如何,投標人均應自行承擔所有與投標有關的全部費用”,2.3約定“本項目代理服務費為23萬元,由中標人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前支付給招標代理單位,此項費用包含在總承包服務費報價中”。2017年4月15日,山水盛典公司提交了商務標文件,在該文件開標一覽表中羅列了十九項服務內容及其報價,其中第一項策劃創作(演出策劃、劇本創作、音樂創作、舞蹈創作、劇場建筑概念設計,創作及制作管理團隊)報價金額為1000萬元,第二項設計費(所有專業的深化設計及試驗)報價金額為1800萬元,投標總價為12850萬元。2017年4月24日,涇河地產公司通知山水盛典公司以12850萬元中標。2017年4月26日,山水盛典公司向希格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務費23萬元。2017年6月6日,涇河地產公司(甲方)與山水盛典公司(乙方)簽訂《EPC項目委托合同》,約定合同文件由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合同附件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合同第三條約定了服務主要內容以及產品涉及的知識產權、鄰接權及商業開發權限。第四條約定創作服務成果的確定與維護,4.1約定經雙方協商確定,乙方應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本合同所約定的所有創作服務成果。4.2約定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演藝節目首次公演前,甲、乙雙方應共同書面確認演藝節目內容即乙方創作服務成果內容,之后方可對外首次公演。第五條項目推進,5.1約定甲方應按照工作推進計劃對項目用地中的演出劇場、演出配套設施進行測繪、勘探等論證工作,得出可行性結論,并書面通知乙方。5.2甲方應根據乙方提交的方案、完成演出劇場、演出配套設施的整體規劃方案及演出項目立項審批一切合法手續,并按時啟動,完成演出劇場和演出配套設施的施工和建設工作。具體以項目實際進度為準,甲方應及時與乙方溝通,確定其委托項目具體實施時間。5.4雙方暫定于2018年5月1日進行演藝節目的首次公演。第六條甲方權利與義務,6.1享有本委托創作作品的全部知識產權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6.3……鑒于乙方所擁有的專業知識和藝術經驗,演藝節目創作制作期間及首次公演后,甲、乙雙方共同負責對演出的整體效果進行評估及把握,甲方可以對乙方工作成果提出修改建議。6.4對演藝節目內容及效果的建議權。第七條乙方權利與義務,7.1和甲方共同享有知識產權,但不包括鄰接權。7.3向甲方提供該演出項目的創意方案、實施方案、項目預算及資金使用進度表等項目必備文件。7.7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完成“演出”項目的道具、服裝、舞美、音樂等的制作,并將上述制作成果提交甲方。7.8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按照甲方審核確認的演出項目。7.11依本合同約定收取創作費用和其他款項的權利。7.12按本合同約定組織進行乙方創作服務,向甲方提交創作服務成果;乙方應當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各種進度完成藝術創作工作,工作成果應當符合該演出項目的演出要求。第九條費用支付方式,9.1合同總價款為128500000元。9.1.1合同簽訂后,乙方提供相應數額發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10%,即人民幣壹仟貳佰捌拾伍元整。9.1.2乙方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交劇目創意設計、服裝、造型設計、道具設計、音樂制作、提交場地、舞臺舞美設計、燈光音響系統、特技特效設計等演出項目設計的各專業設計和制作方案及設備采購計劃并經甲方審核通過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40%(即支付至總價款的50%)……第十三條違約責任,13.1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乙方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他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在5個工作日內履行。違約方拒絕履行或未在指定期間內全面履行的,受影響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違約方并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賠償因此給受影響方造成的損失)。13.2若一方違約終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不能免除自己的義務,過錯方并應賠償因違約終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甲方終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不能免除甲方到期應付款義務,也不得要求乙方退還已收取款項。乙方提前終止協議的,應當退還甲方已付款項,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若演出項目創作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乙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包括預期利益損失在內的損失。13.3如因乙方提供的創作服務成果,經驗收未能達到甲、乙雙方約定的效果,如甲方同意重新修改與調整,且乙方在規定期限修改調整后的作品通過驗收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合同總費用10%違約金;如甲方不同意重新修改調整,乙方應退還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13.4若甲方逾期支付行為影響乙方工作進展的,乙方有權中止自己的工作并要求甲方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責任。如果甲方在乙方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仍未對違約行為進行補救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且無需退還任何已收取款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責任。第十四條、14.2甲方指定丁亞磊為聯系人,乙方指定趙江為聯系人。通知向前述聯系人發出的,即視為送達對方。
另查明,2017年2月,涇河地產公司(甲方)與山水盛典公司(乙方)簽訂《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創作設計合同》,委托山水盛典公司負責安排并完成創意設計及演出的整體實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專業的創意、設計、制作、排練、彩排、演出及根據反饋意見修改等工作,合同約定總價款為2800萬元,在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給付總價款的30%,后期按照工作進度付款。2017年3月2日,涇河地產公司即按合同約定向山水盛典公司付款840萬元,并按合同約定進入創作設計工作。后因涇河地產公司公開對“絲路盛典大型實景演出EPC總承包項目”進行招標,經雙方協商解除了《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創作設計合同》,2017年6月10日,山水盛典公司將上述840萬元退還給涇河地產公司。
2017年6月16日,涇河地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山水盛典公司支付了合同總價款的10%即1285萬元。2017年9月12日山水盛典公司向涇河地產公司提交的絲路盛典大型實景演出EPC總承包項目《唐朝》創作成果文件紙質版及電子版,其中包括劇本、舞美設計、舞臺機械設計、燈光設計、音響設計、多媒體設計、視頻內容設計、服裝服飾設計、道具設計、音樂創作構思、演出臺本等內容。2017年11月17日,山水盛典公司的工作人員李某某在與涇河地產公司的工作人員侯逸飛微信溝通后,向涇河地產公司提交了工作聯系函、成果驗收單、《唐朝》創作成果確認函、進度款支付單以及付款申請等文件,侯逸飛通過微信向山水盛典公司的李某某發送工作聯系函,內容為:“根據《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EPC總承包項目委托合同》約定,我司已收到項目創作工作成果文件,并于2017年10月19日由乙方董事長梅帥元先生向我司及涇河新城管委會作了創作成果匯報,經雙方討論并認可此次提交的創作工作成果,并據此創作成果繼續推進項目后續工作。現有如下事宜函告:1.根據委托合同第9.1.2條約定,在完成創作成果審核通過確認后,向支付合同總價款的40%(即人民幣伍仟壹佰肆拾萬元整),我司已開展驗收審核工作并盡快辦理付款手續。2.根據委托合同第5.4條約定,演藝節目的首次公演暫定為2018年5月1日,后經雙方協商確認公演時間調整至2018年7月1日,貴某某主創團隊應按節目初期編排組織實施,無故不得自行調整,以確保演出順利進行。”2017年11月24日,山水盛典公司向涇河地產公司提交了《絲路盛典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唐朝〉》制作階段計劃(第一階段:設備采購/定制/訂貨及半成品/成品制作)。2017年12月26日山水盛典公司向涇河地產公司發送《關于EPC項目委托合同進度款支付事宜的函》,要求涇河地產公司提出書面回復意見、支付合同進度款。涇河地產公司收到該函后,2018年1月5日回復《關于EPC項目委托合同進度款支付事宜復函》“貴某某提供項目創作設計成果中主題內容與涇河新城文化貼合度不夠緊密,區域優勢未能有效凸顯,應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西安及涇河新城歷史、人文和發展方面的演出內容。根據委托合同中第9.1.2條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創作成果及所涉及的各專業設計和制作方案及設備采購計劃,未達到我司的項目要求,且未通過書面的審核驗收。3.請貴某某酌情考慮,并與2018年1月10日前安排人員赴我司實地協商討論,并根據討論意見對項目成果進行調整完善,以便我司開展審核驗收及后續實施工作”。2018年1月30日涇河地產公司再次向山水盛典公司發函要求其協商討論,對項目創作設計成果內容進行重新修訂。2018年2月5日,山水盛典公司就涇河地產公司的函作了回復,認為其完成的創作設計工作成果是在中標文件的基礎上創作、設計的,完全符合招標文件及完全符合EPC項目委托合同中的“緊扣大唐盛世及絲綢之路文化主題,從多角度反映唐代及絲綢之路的繁榮和興某某”的總體要求,愿意就涇河地產公司的建議、演出項目首演時間的確定以及應付的5140萬元合同進度款支付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后在2018年10月29日,涇河地產公司工作人員侯逸飛通過向山水盛典公司的工作人員李某某發微信,《唐朝》實景演出項目不做了,正在進行項目清算,有什么訴求可以提出來。2018年11月6日,涇河地產公司向山水盛典公司發出《關于推進實景項目演出工作的函》,內容為“貴公司與我公司在2017年6月6日簽訂了《大型實景演出EPC項目》合同,目前,該合同的履行已處于停滯狀態,為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請貴某某盡快安排項目負責人,于2018年11月16日前赴我司共同協商處理項目后續事宜”。后涇河新城公司向涇陽縣法院起訴請求解除2017年6月6日簽訂了《EPC項目委托合同》,并返還已經給付的1258萬元,2020年3月26日經一審法院(2020)陜04民終282號民事裁定該案由一審法院管轄。
另查明,山水盛典公司作為西咸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唐朝》的總策劃制作方,與北京楚人文化創作工作室分別簽署的《西咸新區大型室外實景演出〈唐朝〉劇本委托創作合同》委托其創作演出項目所需劇本、簽署《西咸新區大型室外實景演出〈唐朝〉總導演委托合同》邀請其作為演出項目的總導演提供方、簽署《西咸新區大型室外實景演出〈唐朝〉特效委托設計合同》,委托其完成該演出項目的特效設計工作,簽署《西咸新區大型室外實景演出〈唐朝〉藝術總監委托合同》聘請其擔任文學藝術顧問及藝術總監、簽署《西咸新區大型室外實景演出〈唐朝〉多媒體設計合同》委托其完成多媒體設計工作,山水盛典公司通過浦發銀行北京德勝支行共向北京楚人文化創作工作室支付了550萬元。山水盛典公司作為總創作及制作方與北京嘉藝全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署《西咸新區大型室外實景演出〈唐朝〉分場導演/舞蹈編導委托合同》聘請其作為分場導演/舞蹈編導工作,向其已支付73.75萬元,簽署《西咸新區大型室外實景演出〈唐朝〉燈光設計委托合同》委托其負責全部燈光設計工作,已向其支付26.6萬元,簽署《西咸新區大型室外實景演出〈唐朝〉服裝設計委托合同》委托其負責全部的服裝設計及監制工作,其已支付37.5萬元。山水盛典公司作為創作和制作方與北京鹿野之火音樂創作工作室簽署的《西咸新區〈唐朝〉大型室外實景演出聯合總導演委托合同》邀請其作為演出項目的總導演提供方,向其支付87.5萬元,與其簽署《西咸新區〈唐朝〉大型室外實景演出執行導演委托合同》聘請其作為演出的執行導演,向其支付50萬元,與其簽署《西咸新區〈唐朝〉大型室外實景演出音樂創作制作委托合同》委托其負責該演出項目的音樂收集及創作等工作,向其支付100萬元。山水盛典公司與北京新朗景藝術工程設計制作有限公司簽署的《西咸新區〈唐朝〉大型室外實景演出舞臺美術、機械、大道具、道具、特效設計及生產監制委托合同》委托其完成全部舞臺美術、機械、大道具、道具、特效設計及生產監制,向其支付了150萬元。山水盛典公司作為總創作及總制作,與程池簽署的《西咸新區〈唐朝〉大型室外實景演出音樂創作、制作委托合同》委托其完成該演出所需全部音樂的創作及制作工作,并指定其在該演出的創作中承擔音樂總監工作,向其支付了38萬元。山水盛典公司為完成涉案合同項下的創作設計工作,分別與上述公司簽署單項創作合同,合同總額為1273萬元,共計已支付1113.35萬元。山水盛典公司的工作人員在2017年4月16日到12月11日期間往來西安的機票34次,差旅費共計52430元。山水盛典公司2017年4月到12月的銀行工資支出4235752.39元,其中結轉到涉案項目的費用為19.6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2017年2月,山水盛典公司與涇河地產公司曾簽訂《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創作設計合同》,委托山水盛典公司負責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的創意設計及演出的整體實施工作,2017年3月,在涇河地產公司對外進行招標時,雙方協商解除了《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創作設計合同》。涉案EPC項目是涇河地產公司針對絲路盛典大型實景演出,包括演藝項目劇本及音樂創作,燈光音響、服裝道具、舞美機械、多媒體等設計制作及安裝進行的總體招標,合同標的和委托范圍均遠遠超出《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創作設計合同》的約定,山水盛典公司參與上述投標行為,公平競標,其中標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其與涇河地產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EPC項目委托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委托創作合同是當事人約定由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他人創作,受托人依約付出智力勞動并完成作品,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創作合同中委托人負有作品驗收義務和承擔風險后果,在合理期限內對作品進行檢驗并提出修改意見,以便受托人能夠及時按照要求完成合格作品。本案合同內容符合委托創作合同的特征,屬于委托創作合同糾紛。依照《EPC項目委托合同》的約定,山水盛典公司應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符合合同約定的所有創作成果,其在2017年9月12日向涇河地產公司提交的EPC總承包項目《唐朝》創作成果文件紙質版及電子版,涇河地產公司在收到創作成果后,在函件往來中并未對山水盛典公司的逾期提交行為提出異議,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涇河地產公司的工作人員在2017年11月17日給山水盛典公司出具的工作聯系函中對該公司《唐朝》創作成果表示認可,該函同時表示“我司已開展驗收審核工作并盡快辦理付款手續”,但涇河地產公司在收到山水盛典公司要求確認工作成果的書面文件后,并沒有正式審核確認,在2018年1月5日關于《EPC項目委托合同》進度款支付事宜的復函中,提出山水盛典公司創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未通過書面的審核驗收,要求對項目成果進行調整完善。山水盛典公司回函愿意就涇河地產公司的建議、演出項目首演時間的確定以及應付的合同進度款支付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涇河地產公司作為委托人就創作設計成果有審核驗收的權利,山水盛典公司有提交符合要求的創作成果的義務,因合同對于創作設計標準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涇河地產公司雖然提出創作設計成果不符合其要求,但未提出明確具體的修改建議,也沒有證據證明山水盛典公司存在拒不配合修改的情形,故山水盛典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雖存在逾期交付創作成果過錯,但并未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涉案項目不能落實的后果。涇河地產公司作為項目方和委托方,負有辦理項目立項、用地審批手續、演出劇場和演出配套設施的設計、建設等義務,該義務的履行是整個實景演出項目能夠實施的前提。在2018年10月份,涇河地產公司明確提出項目不做了,通知山水盛典公司項目清算,本案涇河地產公司作為委托人行使合同解除權,致使實景演出項目無法落地,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當予以解除,故涇河地產公司應對合同解除負主要的過錯責任。
《EPC項目委托合同》第13.2約定“若一方違約終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不能免除自己的義務,過錯方并應賠償因違約終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甲方終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不能免除甲方到期應付款義務,也不得要求乙方退還已收取款項。乙方提前終止協議的,應當退還甲方已付款項,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該約定,涇河地產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不得要求山水盛典公司退還已收款項,故其要求退還1285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雙方當事人對山水盛典公司提交的《唐朝》創作設計工作的完成程度存在爭議,山水盛典公司認為完成創作設計工作的比例超過90%,涇河地產公司認為其只完成了初步的設計。經審查山水盛典公司提交的《唐朝》創作成果,其劇本創作、舞臺美術設計、大型舞臺機械設計、燈光設計、音響設計、多媒體系統設計、特效設計、視頻內容設計、字幕系統設計的完成度較高,服飾設計以及人物造型、道具設計沒有全部完成,音樂創作僅有構思,舞蹈創作沒有實際創作體現,劇場(觀眾席)建筑設計概念主要體現為涇河地產公司委托的設計院的設計,山水盛典公司在該部分的沒有設計體現。涉案創作設計成果為智力創作成果,《EPC項目委托合同》合同解除以后,該創作設計成果對涇河地產公司已失去使用價值,但山水盛典公司為履行合同完成創作設計成果付出了相應的勞動,故應對山水盛典公司實際付出的成本作出衡量。經審查,山水盛典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其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劇本、舞美設計、舞臺機械設計、燈光設計、音響設計、多媒體設計、視頻內容設計、服裝服飾設計、道具設計、音樂創作構思、演出臺本等內容,實際已經向委托人支出費用及支付差旅費、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約為1138萬余元,涇河地產公司已支付的1258萬元能夠覆蓋山水盛典公司的支出。涇河地產公司雖對合同解除負有主要過錯責任,山水盛典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也存在逾期交付創作成果的過錯,所提交的創作成果也未經正式審核通過,故其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其請求按照完成的設計成果再給付1515萬元并賠償代理服務費損失23萬元,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一十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山水盛典公司與涇河地產公司簽訂的《EPC項目委托合同》;二、駁回山水盛典公司要求涇河地產公司賠償創作設計費損失1515萬元,賠償代理服務費損失23萬元的訴訟請求;三、駁回涇河地產公司要求山水盛典公司返還合同款1285萬元(按年利率6%計算,從付款之日暫計至2020年7月9日為2396525元)的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114080元,由山水盛典公司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6640元,由涇河地產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根據一審提交的證據查明,招標文件中關于項目概況的介紹為:進一步彰顯陜西厚重的歷史文化底蘊和涇河特色文化,推動涇河新城文化旅游產業跨越式發展。項目設計制作任務書中關于團隊的要求為:總導演、導演、編劇及音樂總監等核心團隊成員,應為行業內知名人士,并有豐富的創作成果案例和業界聲譽。技術標文件中關于故事梗概中注明:草案、以最終創作稿為準;關于團隊人員擬定梅帥元擔任總導演總策劃、張仁勝擔任編劇、張驍擔任音樂總監和作曲、趙江擔任制片人,并對上述人員參與的作品及獲獎等情況進行介紹。涉案合同第2條約定,指定梅帥元為總策劃、總導演,完成全部創作、設計及安裝工作,音樂總監、文化顧問等團隊成員必須為行業內知名人士;關于山水盛典公司權利義務條款中7.5條約定:與演出運行相關的企業、藝術家及個人(創作、演員、技工等)協商簽約,支付相關費用,協調和支付可能發生的其他費用;7.9條約定:及時向主創人員及演職人員支付勞務報酬;并繳納相關稅金。一審談話筆錄記載,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陜04民終282號民事裁定已涉及本案管轄權,本案一審由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既有利于雙方當事人權利保護,又不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對于涇河地產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予以口頭答復。
二審中,涇河地產公司表示不再將涉案合同無效作為上訴理由。
經詢,涇河地產公司與山水盛典公司均表示涉案項目經招投標程序確定山水盛典公司為中標人。涇河地產公司稱:梅帥元曾前往其公司進行項目進度匯報,匯報內容包含劇本情況;涇河地產公司在對創作成果審核過程中,從劇本主題內容及合同9.1.2條對創作成果的相關要求方面向山水盛典公司提出修改意見,但該意見屬于整體意見未涉及細節內容;山水盛典公司派趙江與涇河地產公司溝通創作設計成果修改事宜,因趙江非專業人士致協商未果,相關會議記錄,因公司人員變更無法核查。對于何謂符合涇陽文化的創作,涇河地產公司表示“不好表述”;對于團隊人員組成一節涇河地產公司認為,應以山水盛典公司人員為主,但不排除委托他人;涇河地產公司還稱,因景區項目整體停滯,其要求相關人員統一清算。山水盛典公司認可音樂舞美創作未全部完成,但可在后續工作中逐步打磨,并不影響合同繼續履行。
經審查,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3279.15元,由陜西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胡曉暉
審判員吳娜
審判員黃宸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國強
書記員張濤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