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信電纜有限公司、中電博為電力工程勘測設計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526民初5490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瑞可信電纜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電博為電力工程勘測設計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可信電纜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電博為電力工程勘測設計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瑞可信電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電博為電力工程勘測設計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貨款680000元及利息(以680000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9月,被告中電博為電力工程勘測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博為公司)業務員經熟人介紹聯系到原告業務經理李少博,被告中電博為公司稱其需大量電纜、電線等,希望與原告合作。經原、被告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于2020年9月9日簽訂編號為ZDBW-20200909-08的《采購合同》一份,約定總款項為730000元,被告按照合同交付了預付金5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交付了相應價值的貨物并經被告驗收合格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貨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依法判決。
被告中電博為電力工程勘測設計有限公司缺席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中電博為公司業務員經熟人介紹聯系到原告業務經理李少博,被告中電博為公司稱其需大量電纜、電線等,希望與原告合作。2020年9月9日,原被告簽訂編號為ZDBW-20200909-08的《采購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貨物總價款為730000元整,被告自合同簽訂之日交付預付金50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合同的全款730000元整。并約定如原、被告任何一方違約,按逾期提供貨物總值計算,每逾期一天賠付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被告于2020年9月9日向原告預交了50000元預付金,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告交付了相應價值的貨物,并由被告方收貨人石磊簽名確認。但剩余貨款680000元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予以交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采購合同》兩份、微信聊天記錄兩份、被告公司的通訊錄一份、銀行交易記錄一份、原告公司的銷貨清單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庭審陳述為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被告中電博為電力工程勘測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瑞可信電纜有限公司貨款680000元及利息(以68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550元,由被告中電博為電力工程勘測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從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燕彪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