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永通特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81執2012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鞏義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鄭州永通特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4335號民事調解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鄭州永通特鋼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執行案號為(2021)豫0181執2012號,執行標的為701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銀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1.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車牌為AH×××××、豫A×××××、豫A×××××、豫A×××××、豫A×××××五輛汽車,本案已輪候查封。
三、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四、本院調查被執行人在鞏義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中心、鞏義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五、本院調查被執行人在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已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了終本約談,告知其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請執行人未能實現全部債權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劉紅亮
審判員李敬賓
審判員魏化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李曉娜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