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向林與重慶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剛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56民初1485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龔向林與被告應剛、重慶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富建筑公司),第三人羅曉紅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華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同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向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春,被告應剛、被告洪富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丹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羅曉紅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未提供正當理由,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龔向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應剛立即支付加工費84310元及利息(以84310元為基數,從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洪富建筑公司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被告應剛掛靠被告洪富建筑公司承建武隆區XX鎮XX公路工程,應剛為此在該公路旁邊建立了一個臨時采石場。2018年9月28日,應剛與原告簽訂《碎石、粉砂加工協議》,約定原告為應剛采石場的石頭加工成碎石、粉砂,加工費按照28元每方計算。2019年1月4日,第三人羅曉紅作為應剛現場管理人員向原告現場管理人員覃林出具結算單,載明加工石料共計6250方。2020年3月,應剛和原告對加工費進行結算,約定將單價變更為27元每方。經應剛計算,加工費共計168750元,原告賣給應剛的粉砂56方按照70元每方計算為3920元,應剛共計應當支付172670元,扣除原告應當支付給應剛的費用88360元,應剛應當支付給原告84310元。應剛掛靠于洪富建筑公司,其加工碎石的行為系建設公路工程的內容之一,洪富建筑公司出借資質違反法律規定,洪富建筑公司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經催收無果,因此起訴至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請求。
被告應剛辯稱:碎石、粉砂加工協議是應剛和原告龔向林的朋友鄭琪達成的協議,后來鄭琪沒出面龔向林才出面簽的字;原告訴稱的方量、數量、單價是準確的,172670元的金額是正確的;龔向林不知道28元每方的單價包含了那些費用,當時協議上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單價的組成,甲方提供加工場地及加工碎石粉砂的原材料,乙方自行提供場地作業一切設備,負責機械設備的保養維護、器件維護等一切費用,28元每方的單價包括了人工費、機械設備維修費等所有費用;88360元是應剛和原告算出來的數字,但是當時雙方沒有合同,雙方只是對了一下用量,合同上約定有結算方式;84310元未付是因為挖機和鏟車的費用共計84375元是應剛支付的,該筆費用應當由原告承擔,應該予以扣除。綜上,依法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洪富建筑公司辯稱:1.原告和應剛簽訂協議涉及的工程名稱與洪富建筑公司實際與甲方所簽訂協議的工程名稱不一致;2.龔向林與洪富建筑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洪富建筑公司已經將該工程分包給應剛,洪富建筑公司應付給應剛的工程款已按照約定全部支付。綜上,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龔向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向洪富建筑公司主張權利。依法應當駁回龔向林對洪富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羅曉紅未提供意見。
為證明其主張,原告龔向林向本院提交了《碎石、粉砂加工協議》、方量計算單、加工費用結算單、微信個人信息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重慶市武隆區XX鎮交通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工程合同書》,被告應剛向本院提交了現場照片,被告洪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對外支付臺賬、付款回單。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經審查認為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確認的證據,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8年10月4日,被告應剛(甲方)與原告龔向林(乙方)簽訂《碎石、粉砂加工協議》,約定甲方將接龍鄉兩河村(重巖至田壩)公路路面改造工程碎石加工交由乙方組織實施生產,協議期限為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1月30日。該協議第三條“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約定:甲方提供負責加工的場地及加工碎石粉砂的原材料,乙方按甲方所需的規格保質保量地完成生產任務,負責成品碎石按甲方要求打成成品碎石、粉砂工作,乙方自行提供場地作業的一切設施設備,負責機械設備的保養和維護,易損件的更換,并承擔一切費用。該協議第四條“價格條款”約定:加工碎石數量以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為結算依據,石子和粉砂統一單價為28元每立方,此單價包括了打石子的人工費、機械設備配件費和設備維修費等乙方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甲方在每月30日與乙方對當月的簽字認可的數量進行當月結算,并按照認可的數量乘以約定單價,在次月10日前支付勞務加工款。之后,原告按照約定組織了粉砂、碎石的加工生產。
2019年1月4日,第三人羅曉紅作為被告應剛的現場管理人員向原告龔向林的工作人員覃林出具方量結算單,載明原告加工總方量為6250方,用去柴油7桶。
2020年3月,被告應剛向原告龔向林出具加工費用結算單,主要內容為:加工費用168750元,原告出面給應剛的粉砂56方計3900元,扣除原告應支付給應剛的款項88360元,所余款項為84310元。2020年3月7日,原告通過微信方式向應剛催收欠款。原告催收未果,于2021年4月27日起訴至本院,訴訟請求如前。
另查明:2018年6月20日,被告洪富建筑公司與武隆區XX鎮人民政府簽訂《重慶市武隆區XX鎮交通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工程合同書》,約定將“XX鎮XX公路”工程發包給洪富建筑公司施工建設。之后,洪富建筑公司將該工程交與被告應剛組織施工,現該公司已向應剛支付完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應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龔向林支付加工費8431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8431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4月1日起計算至所欠款項支付完畢時止);
二、駁回原告龔向林對被告重慶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龔向林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應剛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953.8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應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陳蕾
書記員李詩韻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