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曹曉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5民終1129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曹曉聲,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20)陜0502民初36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曹曉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利納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建軍、康營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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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曹曉聲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書,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保險金508080元或發回重審;二、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具體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系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處工作人員原永紅與上訴人之前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糾正一審錯誤判決,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請。
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原工作人員原永紅的犯罪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上訴。
曹曉聲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到期保險本金及收益共計5080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12月,原永紅收取原告曹曉聲157000元,向原告曹曉聲出具“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一份,該“保險單”上蓋有“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城支公司”印章。2018年3月29日,原永紅收取原告曹曉聲107000元;2018年4月9日,原永紅收取原告曹曉聲100000元;2018年4月23日,原永紅收取原告曹曉聲150000元;上述三次原永紅均向原告曹曉聲出具類似單據,該單據上有原永紅的簽名。2018年12月23日、2019年1月17日原永紅分兩次分別收取原告曹曉聲166420元和16900元,均向原告曹曉聲出具簽有“原永紅”姓名的收款收據。后原永紅通過微信退還原告曹曉聲47300元。另查明,“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城支公司”并無工商登記信息。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曹曉聲主張其與被告人民保險渭南分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并稱原永紅系表見代理行為。審理中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原永紅的行為與被告人民保險渭南分公司之間有關系,且原告所持有的所謂“保險單”并非被告出具,“保單上”加蓋的“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城支公司”印章亦非被告的合法分支機構簽章,故原告要求被告人民保險渭南分公司返還到期保險本金及收益共計50808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曹曉聲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80元,由原告曹曉聲負擔。
二審法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20)陜0502民初362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曹曉聲的起訴。
曹曉聲預交一審案件受理費88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880元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軍
審判員連玲
審判員雷曉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田瀚琳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