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何浩義等保險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526民初2705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蒲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義、王某銀與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健康保險渭南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某義、王某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退賠原告的保險費170511.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二原告系夫妻關系,案外人原某紅系被告健康保險渭南公司XX城營業部總經理。2012年9月12日,原某紅為二原告各辦理了10000元的“福澤一生”疾病保險。隨后,2013年6月9日至2014年底,原某紅先后數次以續保和存入保險的名義,收取二原告150000元,并承諾每年付給10000元利息,并當場給二原告書寫了收據。直到2019年3月,二原告因家中有事找原某紅要錢,其以各種理由拖延不付。二原告遂找到被告健康保險渭南公司,但未在該公司查到交納的保險費,二原告才知被騙。2019年9月30日,原某紅被逮捕,2020年10月13日被判刑。原某紅作為被告健康保險渭南公司的員工,利用其職務身份騙取二原告血汗錢170511.4元,而被告健康保險渭南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用人失察,管理不嚴,應與原某紅共同退賠二原告的保險費,故依法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何某義、王某銀的起訴。
預收案件受理費3720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斌
人民陪審員屈亞茹
人民陪審員屈雙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院印)
書記員王月香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