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樹林、陜西商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1023民初1104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商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陜西商南XX有限公司與被告郝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商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盛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郝XX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萬元及至本案執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罰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24日被告郝XX在原告農商銀行魏家臺支行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10.08‰,用途是工程周轉使用,借款期限2年,借款時被告郝XX和原告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現借款已到期,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償還。
被告郝XX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農商銀行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農商銀行的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被告郝XX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趙川鎮大陽坡村村民委員會關于郝XX證明一份,證實原、被告雙方訴訟主體資格適格;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貸款面談面簽影像資料、支行信用借款借據、交易明細清單、被告還款明細、原告催款記錄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郝XX向原告農商銀行魏家臺支行借款X萬元的時間,約定的用途、期限、利率、逾期利率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實。
對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查,予以認定。
被告郝XX未提交證據材料。
本院結合庭審情況及審核確認的證據材料,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24日被告郝XX在原告農商銀行魏家臺支行借款10萬元,利率是10.08‰,用途是工程周轉使用,借款期限2年,借款時被告郝XX和原告簽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了如逾期清償則逾期罰息為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合同簽訂后,原告農商銀行魏家臺支行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郝XX發放借款10萬元,被告郝XX未按約定還本付息。
另查明,被告郝XX于2017年3月30日償還利息974.40元,2017年10月25日償還利息5000元,2018年6月30日償還利息2190.40元,共計償還利息8164.80元
判決結果
限被告郝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陜西商南XX有限公司償還借款XX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罰息(利息、罰息計算方法為:2017年2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以XX元為本金基數,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0.08‰計算合同期內利息;逾期罰息自2019年2月24日起以XX元為本金基數,按月利率15.12‰計算至本案執行清結之日止),被告郝XX已支付利息8164.80元在執行中予以扣除。
上述給付款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郝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逾期申請的由申請人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吳書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亮坤
書記員任志遠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