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黑龍江省紅日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恢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執恢31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工股份公司)與被執行人黑龍江省紅日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日鑫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5)徐商初字第00034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民終1134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因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本院立案受理,原執行案號為(2018)蘇03執102號。在該次執行程序中,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履行期限較長,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終結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徐工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請,稱已與被執行人紅日鑫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且履行期限較長,請求先將本案終結執行。
本案執行標的金額為520萬元,未能執行到位。本院認為,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且履行期限超過6個月,屬于和解長期履行情形,可以依法終結執行。本院已將終結執行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了其對終結執行的意見,本案可以依法終結執行
判決結果
(2016)蘇民終1134號民事判決書終結執行。
如對方未能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徐工股份公司可在二年內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紅衛
審判員單鑫
審判員王幸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王莉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