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閆學森買賣合同糾紛恢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執恢4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工股份公司)與被執行人閆學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0163號民事判決書。因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本院立案受理,原執行案號分別為(2014)徐執字第471號、(2019)蘇03執恢27號。在(2019)蘇03執恢27號案件執行過程中,查封閆學森名下車輛6臺,實際扣押5臺,處置QUY2××履帶起重機1臺得拍賣款284萬元;扣劃閆學森銀行存款3.097116萬元,共計執行到位287.097116萬元(含執行費用3.08萬元)。因其余4臺車輛暫時難以處置,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終結了該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執行過程中,本院對閆學森名下已被扣押的4臺履帶起重機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并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進行拍賣,經首次拍賣而流拍,申請執行人徐工股份公司申請以首次流拍價1032620元接收該4臺車輛抵償部分債務,本院依法裁定該4臺履帶起重機歸徐工股份公司所有(其中徐工QUY5×、徐工QUY50×各一臺;徐工QUY5×二臺)。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函、執行談話筆錄、調查筆錄、拍賣裁定書等證據材料證實。2021年8月17日,本院再次對被執行人閆學森發起“總對總”查控,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時,對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本案執行標的金額為891萬元,本次執行程序中處置閆學森名下車輛4臺,流拍后抵債債務1032620元。因閆學森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調查結果和執行措施,并交納執行費12700元,同意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14)徐商初字第00163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紅衛
審判員單鑫
審判員王幸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莉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