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京杭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張西凱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24民初1166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州京杭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張西凱、江蘇摩力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吳其增、劉開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徐州京杭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償還貸款本金4995000元及利息3362185.1元(以5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8.67%,從2015年5月31日計算至2016年5月10日的利息為415437.5元;以5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0.404%,從2016年5月11日計算至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為265880元;以4995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0.404%,從2016年11月11日計算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及復息為2680867.6元)及至償還完全部債務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江蘇摩力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張西凱、劉開英、吳其增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律師費10萬元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徐州京杭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借新還舊為由,于2015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萬元,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貸款到期日2016年5月10日。被告江蘇摩力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張西凱、吳其增、劉開英提供保證擔保。至2020年10月21日,被告徐州京杭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還款付息,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出如上訴請。
本院查明:邳州市潤財融資擔保中心以徐州京杭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邳州市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裁定,受理邳州市潤財融資擔保中心對徐州京杭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對于本案無管轄權,應將該案移送邳州市人民法院處理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邳州市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曉亮
審判員鄭韜
人民陪審員劉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邢偉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