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縣平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閆國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426民初2735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涉縣平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平安物業公司)與被告閆國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平安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土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閆國強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平安物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2019年度物業綜合服務費、公共照明費、垃圾清運費共計621元,并從2020年1月1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每日按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日原告與涉縣龍山一品花園業主委員會簽訂了龍山一品花園《物業管理合同書》,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所在的涉縣一品花園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原告向該小區業主收取物業綜合服務費、公共照明費、垃圾清運費,期限一年。2018年12月3日,原告與涉縣龍山一品花園業主委員會繼續簽訂了龍山一品花園《物業管理合同書》,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內容與2018年簽訂的合同基本一致。現原告已按合同約定服務期滿,被告作為該小區一名業主拒不交納2019年度的物業綜合服務費、公共照明費、垃圾清運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提起訴訟,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閆國強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證據,庭審時缺席。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3日,原告平安物業公司(乙方)與龍山一品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甲方)簽訂《龍山一品花園小區物業管理合同書》,其中第八條物業收費規定:住戶物業綜合服務費0.4元/建筑平米/月,公共照明費60元/戶/年,垃圾處置費36元/每戶/年等。物業費于每年1月1日前由乙方收取并出具票據,服務期限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等費用的,按每日千分之一交納違約金,直至交清之日止。此外,雙方還約定了其他的權利與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期限屆滿。被告閆國強系龍山一品花園小區1-6-501室業主,房屋建筑面積109.29平方米,被告未交納物業綜合服務費、公共照明費、垃圾清運費共計621元,經原告催收未果。2020年12月18日本院根據原告平安物業公司的申請作出(2020)冀0426財保479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被告閆國強的銀行存款700元,原告支出保全申請費3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閆國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涉縣平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服務費、公共照明費、垃圾清運費共計621元,并支付違約金(以621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涉縣平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保全申請費3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付堂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麗芳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