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鳳凰創壹軟件有限公司、廈門企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閩0203民初4033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廈門鳳凰創壹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軟件公司)與被告廈門企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及簡稱企盈文化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企盈文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宗強、吳菁,鳳凰軟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劍洲、李申方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鳳凰軟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鳳凰軟件公司與企盈文化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企盈文化公司已進行的裝修歸鳳凰軟件公司所有;2.企盈文化公司向鳳凰軟件公司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合同解除之日2021年3月1日期間的租金及滯納金(租金按照每月30078.4元計算,以逾期付款金額為基數,按每日3‰的標準自2020年12月5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企盈文化公司支付一個月免租期租金30078.4元;4.企盈文化公司向鳳凰軟件公司支付違約金90235.2元;5.企盈文化公司向鳳凰軟件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間的物業費、公攤電費、公攤水費、公維金合計45036.2元;6.企盈文化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企盈文化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與鳳凰軟件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企盈文化公司承租廈門市思明區軟件園二期觀日路xx號xx1房屋,面積683.6平方米,合同履約保證金30078元,房屋租賃期限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19日(第一個月為裝修免租期),租金30078.4元/月,每3個月支付一次,每季度租金在付款到期時提前15日支付。合同簽訂后,鳳凰軟件公司依約交付了房屋,企盈文化公司依約支付了合同履約保證金30078元及前兩個季度租金。但第三個季度(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的租金90235.20元應于2020年12月5日前支付,經多次催收,企盈文化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并且還欠付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的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十條第3款約定,企盈文化公司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其交納的各項費用超過15天的;單季度拖欠房租累計15天以上的,鳳凰軟件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企盈文化公司除應補繳相應租金外,還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
企盈文化公司辯稱,一、同意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但雙方租賃合同是在2021年1月22日解除,當日企盈文化公司搬離案涉房屋。二、企盈文化公司已經支付租金至2021年1月20日。企盈文化公司在此之前已經跟鳳凰軟件公司溝通過退租方案,且已經實際于2021年1月22日搬離案涉房屋。三、對于支付一個月免租期租金30078.4元無異議。四、鳳凰軟件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企盈文化公司已經提前提出解除合同,但鳳凰軟件公司不同意解除方案。企盈文化公司不存在故意違約的情形,而是因公司經營不善導致無力繼續履行合同,也提前向鳳凰軟件公司提出了解約。五、對鳳凰軟件公司主張的物業費金額沒有異議,同意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支付至2021年1月22日。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5月19日,鳳凰軟件公司(出租方、甲方)與企盈文化公司(承租方、乙方)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廈門市思明區軟件園二期觀日路26號508-1的房屋(建筑面積683.6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租賃期限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為裝修免租期,租期未滿一年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免租期租金)。雙方必須嚴格遵守租賃期限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則承擔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2020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19日,月租金為30078.4元。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乙方必須于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兩個月(2020年6月20日到8月19日)租金60156.8元,剩余一個月租金30078.4元于2020年6月21日之前支付,之后的每季度租金按合同約定計算,乙方應于每季度租金到期前15日內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履約保證金30078元,必須于合同簽訂當日內繳齊。承租期內,該房屋產生的水電費用、煤氣費用、電話費用、電訊通訊費用、物業管理費用等均由乙方向相關單位繳納及簽訂相應合同。乙方延遲或沒有繳交前述費用,視為違約。如相關當事人向甲方索要的,甲方有權在代為承擔支付責任后,按支付金額的二倍向乙方追償,并有權在支付的租金或保證金中抵扣,并要求乙方繳足租金或保證金。合同解除或期滿退租時,乙方不得拆除已進行的裝修。同時對乙方裝修甲方不予補償。第十條第3款約定,房屋租賃期間,乙方逾期未繳交/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超過15天的或單季度拖欠房租累計15天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條第3款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并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2款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該合同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在租賃期內,乙方若要提前退租的,乙方必須至少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權沒收履約保證金,已支付租金不予返還,并且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三個月房租的違約金。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應按應繳納金額的千分之三向甲方繳納滯納金。
前述合同簽訂后,鳳凰軟件公司將案涉房屋交付企盈文化公司裝修使用。企盈文化公司依約支付了2020年12月19日之前的租金并支付履約保證金30078元。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間的租金,企盈文化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支付了30078.4元,其余租金未再支付。
雙方均確認企盈文化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搬離案涉房屋,企盈文化公司搬離時并未與鳳凰軟件公司辦理交接手續,也未將鑰匙歸還鳳凰軟件公司。鳳凰軟件公司陳述,企盈文化公司搬離時,口頭告知鳳凰軟件公司人員不再繼續租賃。鳳凰軟件公司工作人員告知應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交接,但企盈文化公司拒絕并自行搬離。截至庭審之日,案涉房屋仍處于空置狀態。企盈文化公司確認不就案涉房屋內的物品主張權利。
另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間,案涉房屋產生公攤水費2550.12元、公共維修金3076.2元、公攤電費1510.78元、物業管理費15381元,前述費用合計22518.1元,已由鳳凰軟件公司代為繳納。另,本案起訴狀副本于2021年3月1日送達企盈文化公司。鳳凰軟件公司明確因企盈文化公司違約,故企盈文化公司支付的履約保證金30078元不予返還
判決結果
一、原告廈門鳳凰創壹軟件有限公司與被告廈門企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廈門市思明區軟件園二期觀日路26號508-1房屋內的裝修歸原告廈門鳳凰創壹軟件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廈門企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廈門鳳凰創壹軟件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40104.53元及滯納金(以40104.53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12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廈門企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廈門鳳凰創壹軟件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30078.4元;
四、被告廈門企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廈門鳳凰創壹軟件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90235.2元;
五、被告廈門企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廈門鳳凰創壹軟件有限公司支付公攤水費2550.12元、公共維修金3076.2元、公攤電費1510.78元、物業管理費15381元,前述合計22518.1元;
六、駁回原告廈門鳳凰創壹軟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11元,由原告廈門鳳凰創壹軟件有限公司負擔74元,被告廈門企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6037元。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主動報告財產情況,并不得有隱匿、轉移財產或高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本案進入執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發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劉遠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謝穎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