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引路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203民初19500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亞柏科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廈門引路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引路燈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美亞柏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巧玲,被告(反訴原告)引路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美亞柏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引路燈公司立即退還美亞柏科公司服務費72000元及利息(以72000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6月20日起計至實際付款之日);2.判令引路燈公司向美亞柏科公司支付違約金12000元,以上暫合計為84000元;3.判令引路燈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0年5月29日,美亞柏科公司與引路燈公司簽訂一份《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約定引路燈公司為美亞柏科公司提供短視頻整體服務,將更多的企業信息呈現給目標受眾,樹立正面的社會公眾形象,提高知名度。協議約定,美亞柏科公司有權對引路燈公司的服務計劃及服務方案、服務成果進行審核并提出修改意;有權監督引路燈公司提供上述服務的過程;當引路燈公司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美亞柏科公司的要求或本合同約定時,有權要求引路燈公司進行相應的改進。引路燈公司卻未能依照《合作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經美亞柏科公司多次催促,引路燈公司才向美亞柏科公司提交部分服務內容,且其所提交的方案、PPT、以及短視頻腳本,與合同約定以及前期溝通的目標受眾以及美亞柏科公司的產品存在差距。美亞柏科公司依約對所提交的內容提出異議,并重申其目標受眾、需求等。經過溝通,引路燈公司于2020年6月19在原有的版本上增加三個小腳本,但是仍然無法理解美亞柏科公司的產品和目標受眾。對此,美亞柏科公司再次與引路燈公司溝通,引路燈公司明確表示無法按照美亞柏科公司要求履行合同,要退款給美亞柏科公司。美亞柏科公司多次向引路燈公司提出服務方案等無法滿足要求,引路燈公司卻未能按照美亞柏科公司的意見修改,且明確表示終止合同,雙方的合同事實上已經于2020年6月19日終止。美亞柏科公司認為引路燈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應當退還美亞柏科公司已支付的服務費并支付違約金,遂訴到本院。
引路燈公司答辯稱,一、本案存在違約行為的是美亞柏科公司,該承擔違約責任的也是美亞柏科公司。
協議第二條第5款第i項約定引路燈公司應保證單條視頻流量低于1.5萬的直接視為不滿意,引路燈公司應刪除重拍,不收額外費用。20條視頻總的流量≧300萬+,否則引路燈公司應重新拍攝以滿足要求;第三條約定,當引路燈公司拍攝并上傳至視頻第十條時并保底流量在300萬以上時,美亞柏科公司需支付引路燈公司合同總額的剩余10%即12000元。也就是說,短視頻拍攝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引路燈公司的收益及后期工作量;加上當初低價與美亞柏科公司達成合作意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考慮到美亞柏科公司是大公司,引路燈公司希望做好這一項目能給引路燈公司帶來較大的影響力,所以引路燈公司對短視頻的質量是極為重視的!為此,引路燈公司不惜花費重金與北京易澤天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澤公司)合作涉案項目,邀請該公司在短視頻領域有30多億成功流量的知名導演王家惠的指導配合。2020年6月19日引路燈公司與美亞柏科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那我們合作不然就這樣?”,美亞柏科公司的回答也是“腳本實在不能改的話,就協商解除協議吧”,“咱們不是已經達成一致終止合作嘛,剩下就是按程序走,然后商量一個款的比例”“按照合同約定,如果我們無正當理由中途終止合同,是要付1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建議協商一下”,從這些內容來看,雙方第一次提出解除合作關系的原因是在于美亞柏科公司,要算違約也是美亞柏科公司違約。就算不算美亞柏科公司違約,那最起碼也應該算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2020年6月22日下午引路燈公司特意于上門與美亞柏科公司進一步溝通后續合作事宜,在美亞柏科公司同意繼續合作的情況下,為各方更好配合工作,引路燈公司還專門另外建一溝通群進行討論。但美亞柏科公司在溝通良好的情況下仍然提出解除協議。按照《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第六條第2款的約定,美亞柏科公司在簽訂合同后中途終止合同,引路燈公司付出了勞動成本的情況下,引路燈公司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美亞柏科公司支付合同總額10%作為違約金。故引路燈公司有權要求美亞柏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引路燈公司一直在積極地推進各項工作。引路燈公司與美亞柏科公司簽訂《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的時間是在2020年5月29日,引路燈公司提供《短視頻執行調研表》的時間是在2020年6月4日,提供《美亞柏科短視頻項目執行排期》的時間是在2020年6月8日,提供《存證云抖音營銷策劃方案》的時間是在2020年6月15日,提供《美亞柏科短視頻腳本1-7》的時間是在2020年6月16日,提供《美亞柏科短視頻腳本梗概》的時間是在2020年6月17日,提供《美亞柏科短視頻腳本綱要及內容明細》的時間是在2020年6月22日。《美亞柏科短視頻項目執行排期》也是框架視頻拍攝方案的初步內容,引路燈公司提供前述材料均是按照《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的內容來履行的,根本不存在美亞柏科公司所謂的“多次催促之后才提交部分服務內容”。而且美亞柏科公司在2020年6月18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還很明確說“這個在方向上是對的了,梗概我們沒有意見”,2020年6月19日下午1:48還說“有沒有可能,好的構思先拍呢”,但到2020年6月19日下午3:22就說“還能不能進一步優化腳本”、“如果吸引的粉絲和我們的意向群體沒有關聯”,這明顯是前后說法相互矛盾,說明美亞柏科公司對引路燈公司的方案及腳本開始是滿意的,也進一步說明,美亞柏科公司所謂的“方案與腳本與合同約定及前期溝通的目標受眾以及與美亞柏科公司的產品存在差距”不過是美亞柏科公司想終止合同的一個借口而已。
短視頻項目矩陣以抖音為主,抖音是算法推薦機制,也就是說平臺只會推薦用戶喜歡和用戶關注的內容,而引路燈公司的KPI考核指標也是按照這個規則來進行的,假如用戶有不喜歡的內容,就很難實現完播,沒有實現完播就不會也計入流量池里。從用戶偏好來說,美亞柏科公司的“存證云”是符合一二線城市白領階層的定位,因為“存證云”的服務項目和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用戶關注和點贊及評論的都視為對視頻產生興趣,從而獲取轉發,而美亞柏科公司竟然以自相矛盾的借口,在還沒有看到視頻呈現就一桿子否定引路燈公司的工作成果,其解除協議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所述,本案中,違約的是美亞柏科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也是美亞柏科公司,引路燈公司不存在違約的情形。
二、引路燈公司為合作項目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美亞柏科公司應當向引路燈公司支付合理的費用65280元。
如前所述,引路燈公司特別希望能夠做好涉案項目,所以在與美亞柏科公司達成合作意向之后就與易澤公司針對涉案項目簽訂了《存證云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引路燈公司與美亞柏科公司的合同價款總額只有12萬元,引路燈公司與易澤公司的合同價款就高達80560元。而且,引路燈公司收到美亞柏科公司支付的首期款72000元之后立即轉給易澤公司40280元。為盡早完成項目合作,實現項目效益,引路燈公司第一時間跟易澤公司的導演王家惠聯系到廈門進行實地場景考察及視頻拍攝事宜。為此,引路燈公司花費了5000多元的差旅費及相關食宿費用。另外,為更好的完成涉案項目,引路燈公司專門分派2人專項負責涉案項目,產生工資成本20000余元。
現在因為美亞柏科公司的無理要求導致引路燈公司與美亞柏科公司的合作終止,引路燈公司還要向易澤公司承擔違約金8056元。故,引路燈公司已經(即將)產生的實際成本支出已達65280元以上。而且,引路燈公司已經完成或基本完成了合同中約定的六部分內容中的前四部分,即確認官方賬號、視頻的整體定位及策劃、視頻相關腳本撰寫(13條詳細腳本和2條腳本綱要)、道具場景演員的選擇與指導的工作。視頻的定位策劃、腳本構思撰寫以及道具場景演員的選擇指導就像是我們建房子前期的設計和打地基、建框架的工作,前期要做好調研、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完了這些,后期僅僅是添磚加瓦的事情,所以前面四部分的工作量會遠遠大于后面兩部分的工作量,從工作量和工作難度來考量,前面四部分的價值相當于是合同款的60%以上。所以,在不考慮違約金由美亞柏科公司承擔的情況下,美亞柏科公司應當至少承當引路燈公司的合理費用65280元。
綜上,美亞柏科公司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引路燈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美亞柏科公司向引路燈公司支付違約金12000元;2.判令美亞柏科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5月29日,引路燈公司與美亞柏科公司簽訂了一份《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本次的合作主要分成六個部分展開:第一部分:確認官方賬號;第二部分:視頻的整體定位及策劃;第三部分:視頻相關腳本撰寫;第四部分:道具、場景演員的選擇與指導;第五部分:視頻拍攝與剪輯;第六部分:抖音號的營銷傳播。美亞柏科公司在簽訂合同后中途終止合同,引路燈公司付出了勞動成本的情況下,引路燈公司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美亞柏科公司支付合同總額10%作為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引路燈公司依約提供服務,不僅確認了美亞柏科公司的官方賬號、指導美亞柏科公司選擇道具和演員,而且還向反訴被告提供了《短視頻執行調研表》、《美亞柏科短視頻項目執行排期》、《存證云抖音營銷策劃方案》、《美亞柏科短視頻腳本1-7》、《美亞柏科短視頻腳本梗概》、《美亞柏科短視頻腳本綱要及內容明細》等等文案,美亞柏科公司開始還肯定引路燈公司的工作成果,但后期卻提出“吸引粉絲質量不是我們想要的”、“能不能進一步優化”這一類含糊的意見,乃至引路燈公司根本無法達到反訴被告的無理要求。但盡管這樣,引路燈公司為了長遠利益,還是希望按照原合同約定的KPI指標進行合作,以證明自己的實際價值,甚至為后續更好的合作而于2020年6月22日下午特意到美亞柏科公司進行進一步的溝通,也在溝通后專門建一微信群加強后續溝通。但美亞柏科公司卻無視客觀事實,于2020年6月24日要求終止合同,美亞柏科公司的行為已然違反了雙方的協議約定,因此,引路燈公司有權要求美亞柏科公司支付相當于合同總價款10%即12000元的違約金。故引路燈公司提起反訴并提出如上反訴請求。
美亞柏科公司辯稱:案涉《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已經于2020年6月19日被引路燈公司違約解除,因此,引路燈公司要求美亞公司支付違約金沒有依據,相反地,因引路燈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因此,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是引路燈公司。
1.美亞柏科公司對腳本提出修改意見,系行使合同權利;引路燈公司不予以修改系違反合同義務。
2020年5月29日,美亞柏科公司與引路燈公司經平等協商簽訂了《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明確規定該服務產出的視頻所吸引的粉絲群體應當為“目標受眾”(合同第一條第一款)。為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甲方(美亞柏科公司)有權對乙方(引路燈公司)的服務計劃及服務方案、服務成果進行審核并提出修改意見(合同第二條2.4(a)項)”,且“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提供上述服務的過程,當乙方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約定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相應的改進并有權延遲支付相應款項(合同第二條2.4(b)項)”。因此,在《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履行過程中,美亞柏科公司對引路燈公司提交的視頻腳本進行審核,并就腳本能否符合要求提出修改意見,屬于正當的合同權利。根據《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的約定,引路燈公司應當予以修改和優化腳本,然而引路燈公司卻拒絕修改,顯然違反了合同義務。
2.案涉《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于2020年6月19日已被引路燈公司單方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2020年6月19日,在美亞柏科公司正常行使合同約定的監督權、修改權的過程中,引路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確表示“那沒辦法做”,拒絕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并作出終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時提出“給你們退款吧”,承諾返還美亞柏科公司已經支付的款項。解除權系形成權,一旦發出通知時,即發生解除的效力,因此,《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的解除時間為2020年6月19日。
合同解除后,雙方在微信上聊天以及后續線下溝通,都不影響合同解除的時間以及解除合同的提出方的認定。因此引路燈公司主張案涉《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為雙方協商解除,不能成立。
在溝通中,雙方就后續是否繼續合作并未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引路燈公司主張“6月22日,雙方同意繼續合作”,亦沒有依據。
3.合同解除后,應當互相返還,引路燈公司應當返還美亞公司已支付的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履行過程中,引路燈公司并未向美亞柏科公司提供服務成果——流量達到大于300萬的短視頻,提供的文件系雙方合同履行的過程性溝通以及部分過程性資料電子文檔。因此,美亞柏科公司無財產需要返還給引路燈公司。美亞柏科公司已經支付引路燈公司款項72000元,合同解除后,引路燈公司應當立即予以返還。
4.如上所述,引路燈公司違約單方解除合同,根據《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約定,應當支付美亞柏科公司違約金12000元。
因引路燈公司是在雙方正常履行合同過程中單方面、無理由地終止履行合同,屬于無故終止合同,按照《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第六條第3款的規定“若乙方無故終止合同,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故美亞柏科公司有權要求引路燈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12000元作為違約金。綜上所述,引路燈公司的反訴請求沒有任何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全部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5月29日,美亞柏科公司(甲方)與引路燈公司(乙方)簽訂《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短視頻整體服務。合作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確認官方賬號(抖音1個,視頻號1個,快手1個);第二部分視頻的整體定位及策劃;第三部分視頻相關腳本撰寫;第四部分道具、場景演員的選擇與指導;第五部分視頻拍攝與剪輯;第六部分抖音號的營銷傳播。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服務計劃及服務方案、服務成果進行審核并提出修改意見,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提供上述服務的過程,當乙方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約定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相應的改進并有權遲延支付相應款項。合同第2.5(g)條約定乙方需在合同簽訂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出具框架視頻拍攝方案,待甲方付款后每月出具詳細的執行策劃腳本至少5條,甲方確認后方案后開始執行正式的拍攝工作。合同第2.5(h)條約定乙方應在次月后的每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數據分析匯報,將運營成果或報告以電子檔文件形式交給甲方審查。合同第2.5(i)條約定,乙方應保證每月至少發布4條短視頻(在甲方對拍攝所有內容無疑義的前提下),單條短視頻流量低于1.5萬的直接視為不滿意(視頻上傳至營銷的時間周期至少保證1周以上),乙方應刪除重拍,不收額外費用。20條視頻總的流量≥300萬+,否則乙方應重新拍攝以滿足要求。流量是指抖音上發布視頻的完播數據。項目付款總額12萬元,付款方式首付總額的60%即72000元,付款時間2020年6月25日前,當乙方拍攝并上傳至第十條視頻時,甲方需要支付合同總額的30%即36000元,當乙方拍攝并上傳視頻第十八條時并保底流量在300萬以下時,甲方需支付合同總額的剩余10%即12000元。本合同期限截止至合同所列服務項目四個月內全部完成即2020年6月1日-2020年9月31日,乙方可提前完成,合同效力自動終止。合同第六條第2款約定,若甲方簽訂合同后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合同或中途終止合同,乙方付出了勞動成本的情況下,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10%作違約金。合同第六條第3款約定,若乙方無故終止合同,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合同第六條第4款約定,在甲乙雙方對拍攝腳本都認同并順利開展的前提下,若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的進度計劃完成對應階段的工作的和未按照第二條第2.5(g)、(h)款的時間提供對應材料超半個月以上者,視為根本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作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服務費的10%作為違約金,乙方應根據投入的勞動成本核算相關成本,甲方支付費用超出的部分乙方須退還;如甲方要求繼續履行的,就逾期期間,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按本合同服務費的萬分之二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020年6月11日,美亞柏科公司向引路燈公司支付首期款72000元。
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工作人員通過微信進行溝通。2020年6月8日,引路燈公司向美亞柏科公司提供《美亞柏科短視頻項目執行排期》。2020年6月15日,引路燈公司向美亞柏科公司提供《美亞柏科X存證云抖音營銷策劃方案》。同日,引路燈公司安排導演到現場參觀、討論拍攝等事宜。2020年6月16日,引路燈公司向美亞柏科公司提供《美亞柏科短視頻腳本1-7》,美亞柏科公司表示不滿意,并在2020年6月17日向引路燈公司重申了相關訴求,就核心內容、受眾群體、角色定位、目的重申明確了相關意見。2020年6月17日,引路燈公司向美亞柏科公司提供《美亞柏科短視頻腳本梗概(6.17)(1)》,2020年6月18日,美亞柏科公司回復:“這個在方向上是對的了,梗概我們沒有意見。”2020年6月18日,引路燈公司向美亞柏科公司提供《美亞柏科短視頻腳本綱要及內容明細(6.18)》,并提醒美亞柏科公司確認有沒有其他問題,如果沒有就要安排拍攝。2020年6月19日,美亞柏科公司向引路燈公司反饋相關意見,提出疑惑及建議,對其中的二個腳本表示認可,對其中的三個腳本思路表示認可。美亞柏科公司提出:“有沒有可能,好的構思先拍呢?”,引路燈公司對美亞柏科公司所提疑惑在微信中予以回復。2020年6月19日下午,美亞柏科公司向引路燈公司回復:“腳本的話,可能沒辦法簽字。這腳本內容吸引的粉絲質量不是我們想要的。”引路燈公司回:“那合作是否繼續?”“如果你們希望所有的粉絲都是精準粉絲,那沒有人能做到”。美亞柏科公司回:“看你們還能不能進一步優化腳本了。”雙方引發爭議。引路燈公司提出“那我們合作不然就這樣?”“給你們退款吧”“和當初溝通的完全不一樣”。美亞柏科公司回:“腳本實在不能改的話,就協商解除協議吧”。引路燈公司表示引路燈公司已完成部分工作,款項沒辦法100%退還。美亞柏科公司亦表示引路燈公司已付出時間和精力,雙方可協商退款金額。
2020年6月22日,引路燈公司又提出重新建微信群,繼續履行《短視頻服務合作協議》。引路燈公司在新微信群中,向美亞柏科公司提供了《美亞柏科短視頻腳本綱要及內容明細(6.22)》,美亞柏科公司確認有收到,但未予以認可。
2020年6月24日,美亞柏科公司向引路燈公司回復:“我們評估之后,覺得還是按之前說的解除協議吧。腳本總體上領導不滿意,可能從你們的角度去理解我們這個行業比較難,如果要調整,會花費彼此太多時間。”引路燈公司回:“很遺憾,后續的部分我讓明燕和你對接。”美亞柏科公司回:“嗯好的。”
另查明,2020年6月5日,引路燈公司(甲方)與北京易澤公司(乙方)簽訂《存證云視頻服務合作協議》。2020年6月11日,引路燈公司向北京易澤公司支付首期款4028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廈門引路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退還服務費50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服務費50400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6月25日起計至實際付款之日);
二、駁回原告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廈門引路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1900元,減半收取計950元,由原告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80元,被告廈門引路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70元。本案反訴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反訴原告廈門引路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款項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主動報告財產情況,并不得有隱匿、轉移財產或高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本案進入執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發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羅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翁真真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