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殿哲、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等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14民終1958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姜殿哲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華顯安裝建設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第一建設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2021)遼1402民初201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姜殿哲上訴請求:撤銷連山區人民法院(2021)遼1402民初2016號民事裁定書;指令連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本案全部訴訟費由二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事實。2021年3月1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顯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訴人被安排到葫蘆島市改擴建工程施工現場從事起重工作,上訴人每月工資12000元(每天工資400元),周六、周
日不休息,每天工作9小時,被上訴人一建公司系工程總包,負責工程全面工作,工作期間二被上訴人又要求上訴人延長工作時間共計17小時,但是,至今二被上訴人沒有給付上訴人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021年5月11日被上訴人華顯公司告知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拒不給付拖欠的工資,因此,上訴人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不予受理,上訴人訴至連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二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給付拖欠的工資,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給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00元。二、原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與二被上訴人系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給付工資、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給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而發生的爭議,本案基礎法律關系產生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本案系因勞動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糾紛,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可知,勞動爭議案件屬于二級案由,追索報酬糾紛屬于四級案由,勞動爭議案件包括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上訴人系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多個訴求,本案應當對上訴人所有訴求一并進行審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印發修改后的的通知》〔2020〕346號)四、3規定,“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個案案由;均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并列確定相應的案由”。據此可知,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一并審理。綜上,原一審裁定認為追索報酬糾紛與勞動爭議糾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能合并審理,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姜殿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判決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共同給付拖欠原告的工資25600.00元、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6075.00元,共同給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拖欠的工資屬于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要求給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屬于勞動爭議糾紛,二者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能合并審理。原告姜殿哲在起訴時訴訟請求并不明確,在庭審過程中,本院再次告知原告要確定一個訴訟請求,原告堅持本案兩個訴求一并審理。因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明確,對原告的起訴,依法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姜殿哲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免于收取
判決結果
一、撤銷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2021)遼1402民初2016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人姜殿哲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郭彪
審判員朱俊芬
審判員牛廣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趙欣
書記員李洪迪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