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尊眾、新疆蘇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等奎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4003民初1607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尊眾與被告新疆蘇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通公司)、奎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尊眾,被告蘇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宏東、杜鵬穎,被告住建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沙西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303415.3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違約金(利息)820043.4元(以工程款2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75%從2016年10月7日計算至2017年7月19日計9個月×2倍,即142500元;以工程款4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75%從2016年10月7日計算至2020年1月10日計38個月×2倍,即120333.4元;以工程款130341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75%從2016年10月7日計算至2021年3月7日計54個月×2倍,即557210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10日,原告與被告蘇通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協議書一份,施工項目為奎屯市第二批小區節能改造項目(第二標段),工程量按照被告蘇通公司與被告住建局訂立的合同和竣工決算為準。該項目于2016年8月12日通過竣工驗收,竣工決算總價為10703417.36元,被告蘇通公司累計支付工程款9002000元,尚欠1303415.36元未付。因被告蘇通公司稱被告住建局未能付清工程款,導致被告蘇通公司未能及時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請求被告住建局在法定責任范圍內依法擔責。綜上,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被告蘇通公司辯稱,1.關于原告訴請拖欠工程款不能成立,就本工程付款的現狀和工程款的余額,原告在訴狀中陳述工程的總造價為10703417.36元,沒有扣減已支付的真實工程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及未到期的費用。我公司已付工程款9462000元,不是原告陳述的9002000元;質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約定為總工程造價的5%,保修期間為五年,到現在保修期未到,質量保修金535170.86元不應當支付;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扣減,該款項294769.06元不是原告應得的款項;用總工程造價減去已支付的工程款、未到期的質量保修金等上述款項后,我公司不欠原告工程款。2.關于違約利息,我公司沒有違約,更不存在支付原告820043.4元利息的說法,我公司不存在工程款本金的延期支付,案涉工程竣工結算是2021年4月21日才全部蓋章結束,所以原告對利息的請求不能成立。3.原告在訴狀中陳述原告與我公司執行合同的基礎是以我公司與被告住建局簽訂的合同及約定作為基礎,原告陳述的付款情況是不真實的,是籠統的。我公司事后讓工作人員與原告核對后認可9462000元是真實的。原告陳述我公司未能付清款項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住建局未能及時付款,我公司從未向原告陳述被告住建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我公司與被告住建局的付款有明確的協議約定,被告住建局是嚴格按照協議內容履行了合同的義務,該款項是由三方面構成小區改造的費用,這個事項的特殊性在合同中也做了說明,原告也是清楚的。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住建局辯稱,我局就涉案工程是與被告蘇通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與原告簽訂合同,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我局不是適格的法律主體,應當駁回原告對我局的訴訟請求。另,我局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蘇通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拖欠支付的情況。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9月26日,被告住建局(發包人)與被告蘇通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雙方就奎屯市第二批小區節能改造項目(第二標段)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奎屯市第二批小區節能改造項目(第二標段);2.工程地點:別依斯小區;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奎發改中心發[2014]110號;4.資金來源:上級補助資金、市財政資金、居民自籌資金;5.工程內容:住宅樓外墻面保溫工程,改造面積約10.94萬平方米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圍:住宅樓外墻面保溫工程,改造面積約10.94平方米。二、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4年9月26日;計劃竣工日期:2015年7月30日;工期總日歷天數:308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三、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四、簽訂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1.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壹仟貳佰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叁元零叁分(¥12146563.03)……。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12.2.1預付款支付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當年計劃完成額的25%;預付款支付期限:按通用合同條款本條執行即至遲應在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7天前支付;預付款扣回的方式:當發包方付給承包方的工程款累計達到合同的60%后,發包人即從每月應付給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按規定比例逐月扣回工程預付款,當累計付款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85%時停止支付,工程竣工經審計結算后支付工程結算價的95%,剩余5%作為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后無息支付……12.4.2進度付款申請單編制的約定:工程開工后,發包方依照經審定的統計報表,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當發包方付給承包方的工程款累計達到合同價的60%后,發包方即從每次應付給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按規定比例逐月抵扣預付款,當累計付款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85%時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工程決算完成后,發包方按結算造價95%支付給承包方,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扣除5%工程保修金,剩余部分待工程保修期滿后,按相應保修工程造價所占工程總造價比例14天內結清……15.4.1保修責任工程保修期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為5年;3.裝修工程為2年;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該合同附件3為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二、質量保修期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為5年;3.裝修工程為2年;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015年4月10日,被告蘇通公司(甲方)與原告王尊眾(乙方)簽訂《工程承包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約定:“一、甲方將中標的奎屯市第二批小區節能改造項目(第二標段)承包給乙方施工。乙方所承包的工作量及單價以甲方與發包方的中標合同及竣工決算為準。乙方必須保證工期按合同工期完成,并達成合同要求的工程質量標準。二、乙方必須遵守業主、監理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三、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與業主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執行。確保承建工程項目的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做到‘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維護公司的聲譽。項目部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施工。項目部應制定本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制度,操作規程及各崗位職責,定期檢查、考核。四、乙方必須按照承擔的工程量,配備相應的專業的管理人員(持證上崗)以及機械設備。并與其聘用的管理人員和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合同,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合同總價千分之二,此項工作由甲方統一辦理,結算時扣除。如果乙方與其聘用的人員發生勞資糾紛,及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任何經濟糾紛,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第三者責任、善后理賠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五、甲方根據發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按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需發包方審定)扣除乙方的管理費、稅金、甲方給乙方墊付的費用后給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管理費用的收取比例為工程價款的%。按此比例從每次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該比例中不包括稅金。乙方的稅金交納包括:營業稅:3.36%、個人所得稅:1%、印花稅:0.03%及地方所規定交納的其它稅金)。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甲方按照工程結算價計提完管理費及各項其它費用……八、乙方須在本協議簽訂后10天內,向甲方一次性交納工程履約保證金(10%)、民工工資保證金(3%)。在工程竣工發包方退還履約保證金后一次退還乙方工程履約保證金。3%的民工工資保證金在政府相關部門退還時退還乙方……十、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各項合同、協議,乙方須無條件執行……”。
2015年4月20日,被告住建局(甲方)又與被告蘇通公司(乙方)簽訂補充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1.本合同是由國家補助資金、市財政資金和居民自籌資金共同出資而形成的政府惠民工程,因此乙方必須按主合同的要求完成所有工程并做到保質保量。2.由于施工資金需要多處籌措,可能會出現資金不到位和延期支付的情況,但乙方不得以此為理由拖延工期和降低工程質量。3.由于本工程的資金主要是國家補助資金和市政財政資金來解決工程款問題,乙方必須控制好民工工資的發放,不得出現農民工上訪事件的發生,否則乙方承擔違約責任。4.關于決算,本工程是國家資金招投標項目,付款是由財政審核后予以支付,因此按政府要求工程決算必須要有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認定并報第三方工程造價審核部門審核后蓋章確認,再由財政蓋章確認后決算才能最終定價,因此雙方同意這一必備決算審計程序。5.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主合同與本協議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協議為準”。
2019年4月7日,新疆大唐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結算審定簽署表一份,載明奎屯市第二批小區節能改造項目(第二標段)的審定結算造價10703417.36元(含社會保障費294769.06元),委托單位處加蓋奎屯市財政局公章、建設單位處加蓋被告住建局公章、承包單位處加蓋被告蘇通公司公章、審查單位處加蓋新疆大唐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公章。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12日竣工驗收。
另查明,原告王尊眾認可被告蘇通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收到工程款2730000元,于2015年7月7日收到工程款300000元,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工程款200000元,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工程款1762000元,于2015年11月11日收到工程款1436032元,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工程款633968元;被告蘇通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代原告王尊眾支付材料款2000000元,于2020年1月10日代原告王尊眾支付勞務工資400000元;以上合計9462000元。被告住建局向被告蘇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計906200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工程承包協議書》《竣工結算審核書》、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收條》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蘇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尊眾工程款946648.3元及利息34157.2元;
二、被告奎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欠付被告新疆蘇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1641417.36元工程款范圍內向原告王尊眾承擔付款責任。
三、駁回原告王尊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788元,減半收取計11894元(原告王尊眾已預交),由原告王尊眾負擔6423元,被告新疆蘇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奎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擔54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春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姜艷
書記員楊彩雯
判決日期
2021-09-15